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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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9時32分)就教於法務部部長,這個會期很多立委都跑來問監察院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到底數位資產、虛擬貨幣要不要申報?監察院也很特別,它說陽光四法當中有提到,如果有窒礙或闕漏應予修法改善者,會向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也就是你們。但癥結在哪裡?數位資產、虛擬貨幣不是財產嗎?不用申報嗎?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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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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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是一個新興的交易工具,如果要納入財產申報法,我們會想辦法使其明確,讓大家能夠申報,要不然將來若有隱匿,就沒有辦法合乎陽光法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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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當時立法者在立法時,尤其對於高階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甚至包括民意代表自己,認為這是義務,可沒有增加你們行政機關的負擔,我們在進行財產申報義務時,還不用你們去查,是預防以後有什麼事端時就有一個機會可以查,但你們回答的理由真的很奇怪,你們何必對這個義務自我開脫、自我解釋法條?你們說這個是去中介化、匿名,難以追查其流向、來源和交易時候,你們用這個理由當做標準把它排除掉,這是你們法務部寫給廉政署的公函,是有必要這樣嗎?我請問,當大家都認為高階公務員應該要誠實,不可以藏匿財產,請問你,如果今天法務部用自己的公文,你會去問金管會,我認為你們真的搞錯方向,金管會只會跟你講,不是所有的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都具有證券性質,這是不具證券性質的,難道不具證券性質就不是財產嗎?不是金融商品就不是財產嗎?經濟部說它不是實體貨品就不是財產嗎?匿名和難追查就更離譜了,家裡面藏有古董、字畫、珠寶就不用申報嗎?可能越難追查,我們越要課以高階公務人員、國會立法委員這個義務,將來你才有辦法辦。你們為什麼會去引用不相關的、和原來立法精神不一致的,作為你們的標準?你企圖影響這條法律的解釋,難道監察院敢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當中寫「如果遇到匿名、去中介化、難以追查交易來源及流向的財產,就沒有予以申報的義務」?可以這樣立法嗎?不可能嘛!你們到底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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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要求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的目標沒有改變,我覺得廉政署這樣的思考是值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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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廉政署,而是法務部發給廉政署的函,我剛才講的是你們的見解,可不是廉政署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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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可能是廉政署來問我們的法律意見,因為廉政署是主管機關,不過既然委員已經提出來了,我們也要檢討,因為既然要申報財產不管是什麼財產都要誠實申報,這是最終的目的。現在數位財產不能因為我們核實比較困難就不申報,這就有違反陽光法案的目標,謝謝委員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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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就你昨天的回答來作為今天的提問,你們一直講毒駕零容忍,貪瀆是不是也要零容忍?為什麼要財產申報?如果是借名登記,他會怕黑吃黑的風險,對不對?如果是收受賄賂,那麼借名就可以無風險隱匿財產,所以不用借名的話,他就放在自己名下就好,你們不課以他申報的義務就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所以這本來就有一個遏止的手段在那裡。至於以後要怎麼樣追查是下一個部分,可能疑似有犯罪的時候,可能疑似有貪瀆的時候,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時候才來做。第一個,當我們要去辦一個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候,請問那個財產和公務人員要申報的財產是不一樣的財產,還是一樣的財產?公務人員申報的時候,照理來講,每項超過20萬元就要申報,事業投資超過100萬元就要申報,很簡單,如果公文的內容是這樣的狀況下,我都去買數位資產就好了,我去買非同質化貨幣(NFT)、比特幣,或是收受的時候就直接收受這樣的貨幣,然後我又有不用申報的義務,那不是犯罪的溫床嗎?所以你要搭配一下,財產不明罪、貪污治罪條例當中要課以幾年以下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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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點出這個問題,因為這也是新興的數位貨幣、數位財產,也許他們的腳步沒有那麼快,但我會要求他們儘快來思考這個問題,應該要納入誠實申報財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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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現在你也同意了,我要跟你說明,你們在這個事情上面還把價格波動寫進來,你們可以去財金單位那邊問一下,雖然它的價格會波動,可是是在高檔的時候,長期來看,其實它還是具有一定的價值。今天只是有申報的義務,如果你們擔心的是一個公務員手上有一大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萬一他申報得不夠完備的話,是不是就會被課以刑罰,其實你也不用擔心,你們今天自己也提了微罪不舉,他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會發生這種狀況。但你回頭過來想,像立法委員或者高階公務人員手上滿滿一大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而且不具證券性質,又沒有公示性,還是不可衡量的。如果他都花心思在搞這個會好好地戮力從公,為國家政府、人民做事情嗎?那也不可能嘛!所以不管從任何一個角度切入,或者直接從另外一部法律──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產來相比,都應該要課以義務先讓他申報,這樣做才是對的。我在這邊提出來的,你們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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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不能用追查困難作為不用申報的理由,追查的方法是你要負責任,你要自己去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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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不要自己打臉自己,因為你們在洗錢防制法當中已經把這些都納入了,不要在洗錢防制當中,這些看起來就是有價值的財產,到財產申報義務的時候卻又自己在解釋條文把它放過,所以原來這個公文要重新發,監察院也還在等,你們自己放棄了數位資產、虛擬貨幣的申報,監察院還在等你們新的公文,你同意就好。部長,可以嗎?還是你要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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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先瞭解一下公文內容是怎麼發的,我剛剛就原則性也做了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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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辛苦了!接下來就教司法院,請問國民法官當時的立法說明是要一般國民所具備的社會法律感情,不要讓國民法官變成偏重法律專業,有這個目的。在這個目的之下,我就直接問,比方,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法官曾任法官也不可以;律師、公設辯護人,甚至曾任律師、曾任公設辯護人都不可以;教授、曾經經過教育部審定的也不可以。但我要問的是,各機關的法制人員為什麼可以擔任國民法官?是他們的法律專業素養不夠,所以可以擔任國民法官?那就糟糕了!各機關的法制人員法律專業素養不夠,他們是經過考試的,而且各機關的法制人員還可以經由法官同意當訴訟代理人,不是只有幫他的機關當訴訟代理人,有時候民法只要法官同意也可以當訴訟代理人,結果法制人員卻可以擔任國民法官,這一點要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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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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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國民法官法在制定的時候,哪些人可以豁免當國民法官這個義務是有做過檢討,因為法官、檢察官這一部分的人數比較有限,法制人員可能非常非常多,如果法制人員統統都沒有列入的話,在產生國民法官來源的部分可能會有很大的侷限,當然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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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人數還好吧,立法理由就要寫雖然各機關之法制人員仍然有一定的法律素養,但是因為怕人數會影響到國民法官,所以他們特別例外,你的立法理由敢這樣寫嗎?寫不出來嘛!不只是這樣,我再講一個例子,政風人員有偵查行政的能力,可是政風人員也可以擔任國民法官,那你們就要寫「因為政風人員雖然有法律之素養,但是考量到人員很多,所以他們不能擔任國民法官」,不是嘛!立法理由講得非常清楚。我繼續講,後面的問題更嚴重,這些人至少經過一些法律程序考試篩選,或者在工作上曾任過的,未來考訓用一體的時候怎麼辦?現在曾任檢察官、曾任法官、曾經擔任過律師或是考過試的都不行,以後考訓用一體的時候怎麼辦?考訓用實施之後的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考訓用實施之前的就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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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將來考訓用一致之後,對於國民法官制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會列入評估,因為國民法官制度在臺灣法制上面是首創的,制度在明年1月1日剛施行的時候,也許會有很多當初思考的面向,或者因應後來的這些轉變需要調整的,我們不敢排斥,所以後續如果說真的有什麼必須去做檢討因應的部分,司法院會隨時去做滾動式的制度檢討,必要的時候是不是要提出相關的修正,我們再評估,但是畢竟現在制度才剛要實施,對於排除在國民法官範圍之外的話,我們是採最保守的看法,後續我們也許會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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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同時就教兩位,在司法院和法務部,現任的公務人員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但是將來離開後就可以了,那這些人在兩位的單位中,不可以做國民法官的理由,是因為他們法律素養很強,會傷害國民法官的社會情感?還是因為他們要避嫌?如果是要避嫌,麻煩請修法,修立法理由、立法說明,如果他們是因為法律專業素養而不是為了避嫌的話,他們也是一樣如本席剛剛所講的,就算他離開了司法院、離開了法務部,那些公務人員、書記官等等也應該要排除在國民法官範圍之外,這可能要整體思考一下,我做這樣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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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歐珀代):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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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20
speakers ["林思銘","陳歐珀","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洪孟楷","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張其祿"]
page_start 315
meetingDate ["2022-11-24"]
gazette_id 111110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002_00010"]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11002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