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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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0時10分)先請教部長,剛剛思銘召委問到這兩天報章雜誌的焦點,有關疫苗掮客的問題,既然是掮客,基本上在法律上把它定位為應該是詐欺,如果是詐欺,我的理解是未遂犯罰之。昨天我也去衛環委員會問了薛瑞元部長,我們薛部長真的是太厲害了,他有辦法解釋憲法,他說確診不能投票沒有違憲,他是身兼大法官!當我問他,他又身兼檢察官,我問他要不要移送,他回答還沒有開始實施所以不需要移送。衛福部假設就它主管的相關行政法規有權解釋,我都接受,但是衛福部沒有偵查權,他就說不用移送。我們這個薛部長真是厲害,我也非常敬佩蔡總統跟行政院長任命這麼一個又能解釋憲法、又能解釋刑事訴訟法的衛福部部長。等一下我去,我要跟他敬禮,真是厲害!
今天我要請教部長,針對這個案子,法務部的立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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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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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只要有違法,我們一定會依法來辦理,當然辦理違法的事情,有很多的執法機關,他們各有不同的權責、不同的權限,包括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還有政風單位都可以去查證有沒有不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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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過去我也理解──我直接問了,針對這個案子,檢調要不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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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若有涉及到犯罪,當然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去瞭解,瞭解的方式可以馬上立案,也可以先行瞭解後立案,因為有時候到底檢舉的內容是不是真的已經達到犯罪,這都有不同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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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要不要等一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提案?其實我們也不用提案。部長,我們就要求立案,行不行?還是一定要我們寫主決議或寫附帶決議,我都尊重,如果要寫,現在馬上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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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請相關的執法機關瞭解以後,有合乎立案的標準,當然就要立案。既然有風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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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部長,我們馬上寫主決議要求立案,這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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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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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的意思是,假設這樣的案子還要委員會作成決議,我覺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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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覺得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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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我也覺得不需要。我覺得不好,而且這個案子還是召委先問的,召委詢問了這麼一件事情,我是在野黨,我也問了這麼重要的事情,假設一定要作主決議,我馬上提,但是真的不合適作成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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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需要,今天大家質詢就已經很公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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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真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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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司法單位就會根據大家的指證、懷疑,該處理就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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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部長,我們要求立案,立案查到某個程度,假設真的沒有,你就幫相關當事人澄清,要是有,你就繼續辦下去。部長,我們就要求立案,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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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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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或者讓你好做事,我們等一下寫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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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用啦。我會把委員的意思、委員會的意思轉知給司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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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部長。
接著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今天來了,我要延續上次問秘書長的問題,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在此就純粹問院方的部分,因此就你的理解,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相信你們一定檢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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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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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誠如委員之前詢問過的,站在維護治安偵辦上的調查結果和站在是不是保障人權的調查上可能就不一樣了,畢竟調查訴求的主題就是有一些不同,像以前就常舉中正大學的調查為例,他們調查時所設定的主題跟其他調查所設定的主題就不見得一樣。當然委員在問現在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我們也確實認為還有提升的空間,也時時在做各方面的檢討,但司法訴訟有時贏有時敗,要期待敗訴的當事人信賴司法,雖然我們會努力,但也沒那麼容易,所以身為法官,我們確實也常常在自我檢討,思考要怎麼增加老百姓對我們的信任,但有些外界對我們的評價,我們有時也覺得其實未盡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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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絕大部分同意你的看法,但就我理解,那天我問了秘書長後回去想了一下就豁然開朗。當國家社會發生重大爭議事件,司法體系就是最後仲裁的機關,但司法體系卻悶不吭聲,有什麼事情就推給法院、推給大法官或憲法法庭,推給他們之後事過境遷個5年、10年甚至20年,這件事情誰還記得?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當時國家的設計是五權分立,當然你可以說事情就由法官去審判,而司法院做的是司法行政,什麼事情都不講,連針對憲法的第690號解釋都寫得很清楚,但你們卻連碰都不敢碰,所以我就再往下問,請問司法院都不能針對相關事件表示意見的規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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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法官有一個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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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不問你是不是法官,我是問你司法院的長官,包括你副秘書長、秘書長、院長、副院長,你們為什麼不能表示意見?是你們自我受限還是囿於原來的傳統?我還是那句話,國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司法院就說什麼都不能碰,如果是這樣就不要設司法院,司法院就不要存在,反正有三級三審,統統都讓法院去做,司法院也不必存在,因為你們沒有功能嘛!
我再講一次,國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就像現在的監察院,什麼事情都不立案調查坐等事過境遷,如此誰還care監察院?立法院也一樣,我們立法院遇到大事大家就鬧哄哄,你不要說我們為什麼要質詢這些事情,但我們可是背負壓力的,就像部長剛剛講的「疫苗掮客」,很多人都打電話來問,他們都知道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是就質疑我們為什麼不問,所以我們也有壓力。
立法院是民意匯集之地,立委是民選出來的,我們有壓力,但你們司法院院長的任期一任6年,大法官經任命後就沒人監督,就跟監察委員一樣沒人監督,所以我會問這個問題是很嚴肅的,你講出是哪一條法律的規定,我們要修法!
你們不可以這樣,如此便有違憲法設計五權分立的精神,要監察院何用?你們連評論都不敢,就算民意很清楚了也不敢講,但為什麼不可以評論?就像釋字第690號解釋那樣,你總是要闡述一下,怎麼會連講都不敢講?不知道這麼做的法律是規定在哪裡?假設法有明文,我們就來修,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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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司法院自認在憲法上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審判獨立、維護司法獨立,這是司法院絕對不能推諉的,也是憲法給我們的誡命,如果我們對將來會衍生司法訴訟的司法爭議,在前期就表示意見的話,那麼人民能不能相信司法獨立?這是我們非常在意的。如果委員要質詢司法院的立場到底是什麼的話,我們也只能跟委員和大院報告,我們的使命始終都是維護審判獨立,讓司法能有個純淨的空間,將來做出的裁判後,人民才會相信司法是獨立不受任何影響的,這就是我們始終在意的。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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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贊成,但也還是那句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等判完,過了3年、5年、10年、20年,哪來的正義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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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銘宗總召,針對檢察官到底要不要立案偵查一事,其實我剛剛已經提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就規定得很明確了,「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這是沒有裁量權的,而最高法院也有判決指出這是沒有裁量權的。我想對於所謂「其他情事」,委員會對此也已經表示,這個案子應該要啟動偵查,而這也是符合「其他情事」的要件之一,所以希望部長今天回去就責成某地檢署開始立案偵查這個案件,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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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會轉知檢察機關,他們會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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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覺得這完全就是法律的規定,謝謝。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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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20
speakers ["林思銘","陳歐珀","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洪孟楷","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張其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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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24"]
gazette_id 111110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002_00010"]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11002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