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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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0時29分)部長好、副秘書長好。其實我們都非常希望判決能夠得到人民的信賴,但我們要問的是要成就一個品質好的判決、乃至於起訴書或不起訴書的條件到底是什麼?我們應該去滿足這些條件嗎?理性來看的話,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的人力、勤休和過勞的問題必須獲得重視,如果長期處在案牘勞形的狀況下,那麼書類的品質當然就不會太好。 |
非常感謝召委安排今天的議程,讓我們能夠和司法院及法務部一起討論怎麼樣改善司法人員過勞的問題。今天我比較想要討論的是院檢當中比較少獲得關注的法警勤務制度,法警勤休制度在法律上的定性到底是什麼?其實這非常重要,現有法警在目前的人力狀況之下,據本席所知,最近針對法警服勤新制有一些規劃的問題,最後我會提出兩項建議,希望院檢在規劃法警勤務制度時能夠加以參考。 |
第一個部分是要確定院檢法警是否適用輪班制公務員的規定,這是一個核心問題,因為今年公務員法修正後,規範了一些公務員的工時,也就是說,每日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但是針對輪班公務員則是授權機關可以對每日工時上限和加班時數上限做一些合理的彈性調整,也就是不限於12小時的限制,但排班時應該遵守換班時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我們看一下左邊這個表格,表格呈現出來的是院檢法警工作型態的概略狀況,我們都知道院檢法警其實必須是全年無休,連過年期間也無法休假,只是提供服務的時候分為需要較多人力的核心工作時間(這也就是一般人的正常上班時間),另外則是需求人力較少的非核心工作時間,也就是一般人的下班時間和例假日,這是非核心工作時間。法警必須輪流值班來處理相關業務,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包括移送人犯、戒護工作都不能委由其他人代勞,也就是一定要由法警去做,所以今天的爭點就在於非核心工作輪值時間是不是構成輪班、輪休人員?是不是可以先請部長說明,然後再請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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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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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關心,法警工作量非常的大,現在我們也儘量把工作性質分開,所謂的核心和非核心,非核心就是讓外面的警衛或維護機關的安全儘量由其他人來負責,讓法警能真正集中心力放在戒護、值庭等協助檢察業務的工作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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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的問題其實是非核心工作時間,也就是下班時間和例假日的輪班是不是構成輪班、輪休人員?爭點就在這裡,因為這會牽涉到每日一定要12小時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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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檢察機關是24小時服務,所以當然法警也要協助,也因此有部分人一定要在非正常上下班時間來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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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非核心工時輪值是一種輪班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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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還是應該要採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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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不是可以請副秘書長就這部分加以說明?事實上現在還不是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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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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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所垂詢的非核心時間,目前我們的法警確實是用輪班的方式,比如在11點之前的班和11點之後到第二天的班。因為大法官剛好針對公務員過勞的問題提出解釋,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及五院都要檢討,法警執勤的時間包含輪休,以及假設沒有辦法輪休的,要怎麼樣補償跟後面的補休,我們都在做檢討,因為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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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我這一題的答案,我認為,就是非核心工時的輪值也是一種輪班制,我從下面兩個標準來看,法警就像剛剛部長也有講的,都是輪班輪休人員,你不能休息、大門不可以關起來,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定義,任何一種讓人員彼此接續的工作,以維持機構持續運作工時組織的方法都是輪班制。所以地檢署跟法院應該都算,那麼院檢的非核心工作時間的輪值,非常明顯就是讓人員彼此接續工作的一種方式。第二個,行政院目前公布的服勤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第一項也規定,不管是用什麼接續工作的方法、用什麼名稱,只要是全年無休的服務人員就是輪班輪休制度。就行政院草案的定義來看,也是沒有問題啦! |
我現在要講的是,確認法警輪休、勤休制度是輪班人員之後;第二個問題是,輪值方式怎麼安排,才能夠兼顧機關運作和法警的健康權?最近我不知道部長跟副秘書長知不知道?基層的法警反映,而且他們也發動了一個連署,也就是說,部分機關為了符合公務員服務法每日12小時的工時上限,規劃了一些新的勤休制度,引發了很多的反彈,就重點來講,就是基層反映──人力短時間內沒有辦法增加、總工時無法減少的客觀情況之下,一些新制的規劃為了形式上符合公務員每日工時的上限12小時,就是只讓他做到12小時,一定要求他做12小時的結果是什麼?因為他沒辦法再延長,就必須把值班時間拆分成好幾個零碎值班的時間,導致尤其是在中小型院檢服務的法警,反而必須增加輪班的次數和日數,因為你的工作時間變短,就要一直去上班,然後上班次數和日數變成增加了,反而打亂休息的時間,附帶增加很多通勤的時間,因為法院也許離他家非常遠,這樣的狀況,比起現制還有害健康。 |
如果我們把他定義為輪班人員的話,我們就可能不受到這個12小時的限制,也就是說,這個機關就不一定要遵循一般公務員每日12小時工時規範的限制,你就可以去調整。所以我們是認為,是不是研議用這樣的方法?我具體建議3個方法,第一個,會同相關機關,是不是可以正式明確定性法警工作適用輪班制的規範?剛才部長跟副秘書長顯然也都同意,因為現在就是定性不清楚,所以才導致今天基層法警面臨12小時工時上限過於僵化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法警是輪班人員的前提上,每日工時上限你可以合理去調整,在規劃法警勤務制度的時候,你也可以把不同工時上限所擬定的服勤制度方案,包括每日工時可能超過12小時的現行服勤制度,都納入制度規劃的選項當中,去互相比較,以尋求比較符合機關和法警健康權的保障方案。第三個就是,法警在自己勤務制度上,應該更能主動參與這些規劃,包括提出這些方案。不知道部長和副秘書長對這個意見,是不是能夠有一些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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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法警勤務的安排,我們都是由高檢署負責定奪與規劃,所以我把這些建議帶回去給高檢署詳加研究,為了法警的福利或是正常的輪班制度,我想應該來多加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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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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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垂詢!委員這個建議,包含跟相關機關去明確界定輪班的範圍,我們當然一定會去進行;另外,合理規劃法警的服勤時數,我想現在我們就在研議,將來一定要符合法警健康權的維護,因為大法官已經有這個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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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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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希望我們在研議的時候,能夠讓法警的意見也有參與的機會,我們在研議的過程中,也會聽聽法警的看法,他們的建議案說不定規劃也真的很可行。目前我們面臨到現有的這些人力,跟所輪班執勤的時間點,我們要怎麼樣去規劃?既能夠達到原來的目的,也符合法律跟憲法要求健康權的維護,這個本來就是我們非常重視的課題,一定會照委員的指示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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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簡單講就是,如果你把他定性為輪班人員,他就不會受到每日12小時的限制,然後可以增加一些彈性休息時間。請司法院和法務部就上開建議是否可採進行研議,並且在年底前提供一份書面報告到本委員會跟本辦公室,部長這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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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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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副秘書長,這樣可以?好,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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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今年年底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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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現在已經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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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還有一個多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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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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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跟秘書長,OK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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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目的是希望他能夠就這部分可以去做一些思考啦!不要這麼僵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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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還有邱顯智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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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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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張委員其祿、鍾委員佳濱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及張其祿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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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0 |
speakers | ["林思銘","陳歐珀","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洪孟楷","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張其祿"] |
page_start | 315 |
meetingDate | ["2022-11-24"] |
gazette_id | 111110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002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11002_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