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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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9時32分)各位早安。今天要跟各位探討身權法,2007年7月公布的身權法到現在已經15年都沒有修法,針對這次的修法,其實我們也知道修法的重要,因為身障團體一直在關注,今年11月9日立法院也有召開一個相關的公聽會,我要跟各位報告,在這個公聽會當中,手語的部分,竟然立法院也沒有安排一個恰當的位置讓他們可以站著比手語,可見在身權法裡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在此要跟部長探討的是,在2017年、2022年,我們的CRPD已經經過了兩次審查,可是很不幸的,政府的政策還是繼續在蓋機構,反觀我們的殘障者生活在社區裡,但其得到的服務時數是不足的,因為外籍看護跑掉了,或是家人沒有能力扶持他們的時候,他們真的很辛苦,所以才會鼓勵他們住到機構,在我們的殘障者不斷地被安排住到機構的情況下,這些殘障者的聲音,我們是不是聽到了?其實他們要的不只是照顧,他們還希望有選擇,從自立生活的支持服務上,我們看到他們希望在生活上可以享有自主的決定權,所以在提出這樣的申請之後,會不會依照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擬定一個可以提供服務給他們的制度?我想這是所有身心障礙者一直期待的,他們希望跟正常的人一樣可以自立生活,也可以參加一些社交活動,部長是否知道個人助理跟照顧管理員這兩個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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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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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我知道,個人助理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本身在日常生活、工作或是就學過程中,要給予協助的這些人員;至於照管專員的部分,則是在長照體系底下,去評估這個個案本身所需要的照顧需求,兩個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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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當然這兩個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提供這些身心障礙者生活上的協助;另一個則是對其進行評估的工作者。
再來,關於個人助理、無障礙空間及保障身障者尊嚴的部分,其實我們都一直希望可以朝著這個目標前進,就是讓這些身障者可以自主的生活,可以很平權的融入社區,可是對於臺灣個人助理的服務時間跟服務的人數,在此請問部長,你們掌握了多少?我們知道目前國內申請個人服務的有570人,然後每位身障者每個月可以申請的最高時數是60小時,這樣換算下來,他每天大概可以申請到兩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但你認為這些身障者個人助理的補助、食宿是不是合理呢?有沒有辦法滿足這些身障者的需求?當然是沒有辦法滿足的,甚至在CRPD第十九條就談到了自立生活的核心價值在於讓障礙者能夠在生活中做出自己的決定,充分地參與社會,掌握身為人的主體性,並且外界有義務可以提供障礙者必要的支持跟要求。據瞭解,日本每個月就是補助這些身障者720小時,對此,部長要如何看待?當然你會告訴我沒有錢,因為財源是一個最大的困難點,所以你們還有沒有一些比較積極的方式可以去克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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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關於這個部分,在使用者只有五、六百人的情形之下,如果放寬的話,可能還會有更多一點的人提出申請,但是總的估計來看,人數應該是不多,我的意思是這樣,在人數不多的情形之下,如果能夠放寬它最高補助的時數,我覺得這是一個可行的方向,但我們還是要去估計財源哪裡來、要用到多少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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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衛福部有沒有研擬放寬時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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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原先的每月60小時後來也已經改掉了,應該要依照需求者去做評估、決定,不過有些縣市政府可能還是墨守過去60小時的上限來執行,針對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們會再度強調,至於如果已經做了需求評估,在符合一些條件下,是不是仍然有一些上限,這個我們可以再來討論,我比較贊成的是,這種60小時不成文的規定能夠再往前走,但就是我們做好財務評估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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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可是全國申請個人助理的只有570位,當然你有一個理想,就是希望每天分配到的服務時數不只有60小時,即希望可以照顧更多的身心障礙同胞們,可是相對來說,地方政府的部分,以臺南市為例,就是他來參加也錄取了,他的資格也都符合了,雖然111年具有資格的人數有2,626個,可是實際上參與工作的只有570個,真正在第一線參與剩下113個,實際到家裡服務的只有28個,當然這是地方政府所面臨的困境,中央要怎麼協助?有沒有一個完善的專案可以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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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當然一方面來講,他現在的時薪是200元,我們可能會往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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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是,再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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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增加誘因讓更多的人願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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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部長現在已經看到問題所在,就是他的時薪太低了嘛!根據它提供給地方政府的公益彩券回饋金,以全國23個縣市來看,一個縣市甚至分配不到150萬元,實在非常少,相對的其實社工跟身心障礙者,他們是不對立、不摩擦的,因為採取信任的關係,需要時間去建立才能帶來改變,既然部長已經知道解決的方式,那是否可以協調跨部會合作,讓第一線的工作者跟身心障礙者能有一個更友善解決問題的方式?
再者,今天保險局也有人員在場,我要特別提及目前全臺有32,000臺ATM自動提款機,其中符合輪椅族使用的ATM有30,444臺,比例高達94%,這是非常了不起的,可是相對符合坐輪椅同時可使用語音的ATM卻只有1,153臺,為什麼會這麼少?是你們沒有提供足夠甚至更好的誘因,讓這些金融機構及銀行來服務這些殘障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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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邱副組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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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組長淑婉:報告委員,其實從110年開始,我們就一直用鼓勵的方式,截至目前為止,對於無障礙ATM的部分,我們也鼓勵金融機構要積極取得認證,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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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顯然符合輪椅族使用的ATM部分已經做得很好了,高達94%,但是符合語音使用的ATM為什麼會這麼少?你們當然一定要給予他們鼓勵,而且鼓勵一定要有誘因,沒有誘因的話,這些銀行會覺得沒有什麼光榮感,所以你們有什麼積極作為?我希望你們針對積極作為提出一份書面報告。另外,有關投保部分,根據2019年保發中心的統計,在全臺大概118萬名身心障礙族群裡,人身保險的有效契約只有12萬件,因為被退保的非常多,為什麼被退保的會這麼多,你們有沒有去檢討被退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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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組長淑婉:有關這一塊,我們從去年就開始在努力,我們希望訂立一個所謂的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讓業者能夠讓身心障礙者或社會大眾清楚地知道,核保的部分應該要怎麼做?然後保險公司會怎麼看?以及身心障礙者也知道保險部門需要的資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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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他們被拒保絕對不是只有資料問題嘛!如果是資料缺漏,那問題就單純了!他們只要補齊資料就可以了,顯然你沒有看到問題所在,為什麼被拒保的身心障礙者會這麼多人?人身保險裡包含醫療險、壽險以及年金險,還有傷害險,就是因為你們認為身心障礙族群不受保險業歡迎,所以你們對他們是不友善的,你應該督促他們推出一個專門的保單提供給身心障礙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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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組長淑婉:金管會其實很在乎身心障礙者的投保權益,因為我們在法規上有明確的指示,對待身心障礙者,不可以有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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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雖然你邀請所有銀行的董事去參加友善銀行的座談,而且還要他們參與所有的活動,可是問題是你們所做的還不夠,我們希望你可以提供鼓勵銀行的誘因,這是你們必須要做的,我希望在一個月內提出一份書面報告,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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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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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6-14
speakers ["邱泰源","吳玉琴","賴惠員","楊瓊瓔","蘇巧慧","林楚茵","高嘉瑜","張育美","徐志榮","洪申翰","莊競程","吳欣盈","黃秀芳","林德福","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楊曜","王婉諭","張其祿","陳瑩","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
page_start 317
meetingDate ["2022-11-28"]
gazette_id 111111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1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趙正宇 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 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 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 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agenda_id 111111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