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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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9時56分)謝謝召委,我今天主要是要問營建署陳技正和社家署簡署長。今年11月8日,我們和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舉辦「我的居住權利,我想告訴政府的話」的活動,特別讓社區居住的一些青年來分享他們自己的經驗,這些青年告訴我們,他們很喜歡這樣的社區居住方式,不喜歡常常搬家,也不喜歡機構式的門禁,希望一個人住一房。顯示社區居住或社區獨立居住的型態不只符合身權公約的趨勢,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選擇。不過服務端這邊倒是有提到一些問題,需要營建署一起來幫忙,就是現在包租代管的政策只限自然人承租,法人不得承租,所以物件方面就會比較限縮,另外就是租給機構法人的房東(也就是屋主)不能成為公益出租人,導致其租稅權益受損。針對這個部分,我想請教營建署,對於公益法人承租住宅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在包租代管制度上可否讓其準用自然人的承租?您有辦法回答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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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陳簡任技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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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謝謝委員,我們住宅組的代表有來,是不是可以請他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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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請住宅組人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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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張簡任技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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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任技正瓊月:報告委員,我們已經有針對住宅法第三條第三款提案做相關修正,現在行政機關正在審查當中。有關第三條第三款原來公益出租人的定義,如果是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之後,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之申請戶的話,這個房東也可以認處為公益出租人,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把社會福利團體加進來,在草案裡面已經有相關的文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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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要朝修法的方式來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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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任技正瓊月: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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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瞭解。我們再一起來努力,這應該是一個很正確的方式。 |
另外要請問社家署,獨立居住的青年朋友也提到,雖然他已經離開社區居住,要進入在社區裡面獨立租屋,可是在生活上還是會碰到繳房租、去公所辦事或是就醫等比較不熟悉的地方,從而需要協助。在脫離社區居住方案3至6個月的追蹤期之後,社家署有針對在社區裡面獨立居住的身心障礙朋友提供相關服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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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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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後續我想我們可以再來跟地方政府一起討論,基本上是有一些後續的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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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目前你們脫離社區居住方案的規劃,大概是3到6個月的追蹤,但是這些年輕朋友跟我們反映的是,他在生活中其實會碰到一些微小的或是一些因素可能需要人協助的服務,如果你不協助他,他又要回到相關的社區居住去了,但他就沒辦法獨立在社區生活。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研議一下,就是社家署針對在社區獨立居住的這些身心障礙朋友,我們研議一些社區支持服務方案,是很輕度的,而且是一個支持的服務,因為你們現在只有限縮3到6個月,事實上他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生活中的細節需要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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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們可以再來思考研議看看,因為這涉及到量能跟整體資源的配置,所以要再跟地方一起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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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這個麻煩你研議一下。 |
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內政部建築管理的部分,有關內政部對於騎樓整平的計畫,110年核定的是有12個縣市來申請整平計畫,大概只有4萬3,782公尺,也就等於4.3公里,這個部分要花1億元,跟交通部在前瞻計畫中改善交通環境的490公里相比,為什麼內政部的整平計畫只有4.3公里?是因為各地方都做好了、沒問題了,還是這個很難推?那114年前瞻計畫結束之後,騎樓整平會怎麼推動?請問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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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跟委員報告,有關騎樓整平這個部分,過去在前瞻計畫當中有編列相關的預算,一年大概是1億元左右。其實部分縣市在編列這個預算之前已經有開始做了,在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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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做得好嗎?都做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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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六都的部分可能進度比較前面,至於我們後來補助的部分,原則上我們匡列的錢是依照地方財力補助的相關規定,補助大概是三成到八成之間,每一年我們都有做相關的督考,確實地方政府在推動的時候,騎樓整平這一塊是比較有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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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有困難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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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對,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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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陳技正,騎樓整平過去都是用獎勵、補助,我覺得效果還是很有限,所以本席在這次身權法修法的第五十四條增加了第二項,本來在市區的道路、人行道跟騎樓,應該要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你們營建署所規定的無障礙相關規定,就這樣子宣示性完了,可是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好像並沒有賦予誰來做,所以本席在第二項裡面新增的是希望地方政府訂定改善計畫,而且要責成建設、工務、住宅的主管機關來負責指導考核,我覺得這個部分地方政府要負起全責,不能再靠補助或獎助的措施。 |
另外,也要請營建署回去做研議,就是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裡面,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該要依照本章來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是其中有一個例外條款,在例外條款的第一款裡面,針對獨棟或連棟的建築物,該棟建築物若屬於同一建築單位,而且第2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可是它有一個問題,就是1樓呢?1樓如果是作為未來可能對外營業的,那它有沒有在排外條款中?1樓如果未來有可能對外營業,那你怎麼辦?比如到時候我租到診所或是超商,我還是要重新再改變一次無障礙環境。所以我是比較建議說,內政部有沒有可能針對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進行研議,對於非公共建築物地下層及1樓,只要是有對外營業可能的,是不是在新建、增建的時候,它的空間就應該設置無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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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跟委員報告,這個條文的第二項,針對除外的這3款部分,仍然有規定它的地面層要設置無障礙的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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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第一百六十七條是沒有問題的,大家都可以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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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對,無障礙是從建築基地的建築線一直到建築物的入口,基本上它要讓無障礙者能夠通到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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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那是通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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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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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但我們講的是內部的無障礙啊!內部的無障礙是規範在建築物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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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技正清茂:如果是建築物內部的話,就要看公共建築物,那公共建築物的範圍,其實像便利商店也是公共建築物的範圍,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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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它原來是非公共建築物,因為可能有人承接了、承租了,要作為公共建築物的時候,就被要求要符合無障礙,所以還要再整修一次嘛!我們現在建議的是,如果它的1樓有對外營業的可能,在新蓋的時候就要要求它是一個無障礙的空間,這其實是一勞永逸的方法,如果它有對外營業可能的話。請你們研議,好不好? |
最後要請拜託戶政司,我們在處理身心障礙監護宣告的時候,這個流程是法院的流程,我們現在碰到一個實務的問題,就是當監護人死亡的時候,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改定監護人前是由當地社會福利機關作為暫時監護人,但是誰會知道他死亡?雖然戶政機構知道,但在現在的流程裡面,並沒有說要通知社會局,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協助?因為在監護宣告確定監護人之後,就會囑託戶政機關,所以死亡也是戶政機關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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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陳副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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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司長子和: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協助衛福部來取得,原來的監護權人如果已經死亡或者是受監護宣告的時候,我們可以提供相關資料給衛福部,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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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就是戶政機關要行公文給地方的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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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司長子和: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現在都是以科技的方法,比如老人福利法有講到科技的方法,兒少法也有科技的方式,所以我們是建議用系統傳送比較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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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這個部分是已經可以做了,還是你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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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司長子和:可以做了,現在就已經可以做了,未成年人的資料已經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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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那就麻煩,因為最近碰到一些案子,確實是監護人死亡之後,然後社會局不知道他過世,所以也沒有啟動暫時監護的機制,我想這部分真的要請戶政司來幫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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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司長子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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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等一下洪申翰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
現在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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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26-14 |
speakers | ["邱泰源","吳玉琴","賴惠員","楊瓊瓔","蘇巧慧","林楚茵","高嘉瑜","張育美","徐志榮","洪申翰","莊競程","吳欣盈","黃秀芳","林德福","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楊曜","王婉諭","張其祿","陳瑩","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 |
page_start | 317 |
meetingDate | ["2022-11-28"] |
gazette_id | 11111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1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趙正宇 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 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 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 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agenda_id | 111111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