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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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欣盈:(11時9分)主席好,有請薛部長。部長早,今天的主題是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席關注高齡化社會,其實高齡化社會與身心障礙者是息息相關的。首先請問一下薛部長,是否知道國人不健康餘命有多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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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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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這部分我們是有做過一些調查,目前的話,所謂的不健康餘命大概是在8歲左右,不過我跟委員報告,104年的時候,全體國人不健康生存年數大概是8.33,108年是8.47,看起來好像有增加一點,但是平均餘命在這二個年度之間的差異是增加了0.66,即多了0.66歲,其中不健康年數的話,大概是0.14。整體而言,所增加平均餘命來講的話,大概八成是健康的,二成不太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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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欣盈:謝謝,跟我瞭解的數字是差不多的,其實到2020年的話,平均是81.3歲,這是所公布的簡易生命表。我也看到其他一些國際的報告,現在新生兒有一半以上都會活超過100歲,當然臺灣最近在2025年就會進到所謂超高齡化的super aged society,也代表20%以上的人口都是65歲以上。當然不健康餘命的話,因為每個人活得比較長,所以可能是失能臥床,而慢性病的話,也多延續了8.5年,換句話說,未來高齡化社會,人人都是身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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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希望不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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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欣盈:在未來高齡化社會越來越多殘障者的情況之下,如果持續依賴機構而不顧實際的家庭照護的部分,長期來說應該去機構化。我想請問薛部長,臺灣去機構化的願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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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其實我們一直走的都是比較偏向於社區居家照顧的部分,機構化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也就是說有一些狀況,如這些失能或身心障礙者,事實上,沒有辦法自己照顧,也就是自立生活支持對他來講,已經沒有辦法達到這個目的。但是很可能他的家庭支持也相對薄弱,比如照顧者比他的年紀還大,同時也是失能的,或者根本就是獨居。對於這種情形的話,就可能必須要有機構的照顧,老實講,沒有辦法真正去統計,我們只能用推估,目前的推估,以老人來講,即老年失能者的話,我們的推估大概是抓20%可能需要機構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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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欣盈:謝謝。如果要讓殘障者,所謂活在社區,英文來講是Aging in place的話,最重要的就是經濟能力。其次,當然就是個人助理的服務,這二個目標都需要政府、企業的公私協力,即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來共同完成。 |
接下來我想請問勞動部發展署鍾副署長,還有經濟部商業司李專門委員。以經濟能力來說,目前殘障者的勞動參與率是全體國民的三分之一,不過失業率會是全民全國人民的二倍,我想請問二位,在這部分做了哪些努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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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鍾副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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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署長錦季:謝謝委員,勞動部說明,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促進,事實上是整個國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們提供的是個別化的服務,如身心障礙朋友要求職的話,我們是一對一的個管員提供服務,然後依據他的障別給他不一樣的協助。例如他可以到一般的職場,我們會提供雇主僱用獎助,一個月可以有1萬3,000元給雇主,最長為12個月,讓雇主能夠願意來僱用。在僱用了之後,如果他在工作上有一些地方需要協助讓他能夠更融入工作中,我們會提供職務再設計來幫他做工作環境、工作流程、輔具等等的補助,讓雇主或他個別都可以來申請,1年最高一個人每一次有10萬元,讓他可以去改善,讓他在工作上面更順暢。以上,我先簡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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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李專門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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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專門委員勇毅:委員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李勇毅。其實我們商業司並沒有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去制定相關的優惠措施,可是據我所知,只要是相關的企業,譬如超商、超市、量販或物流業,也都必須要遵守身心障礙法的相關規定去進用足額的身心障礙員工。在我印象中,譬如大概是73人以上的公司,就要進用1%的員工,如果沒有的話,可能就要繳納相關身心障礙的代金。以上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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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欣盈:謝謝。據本席瞭解,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經有各企業進行殘障者的法定義務,可是產業屬性不同,所以有各種的特例,而進用的差異化也非常的大。譬如像肢體障礙的部分,或是說自閉症的部分,應該要更有一些incentive,即差異化的誘因來促進企業及身心障礙者的部分。 |
最後,本席認為本次修法有一點過度偏重於機構化,因為從個人助理制度的部分而言,在這次衛福部提出的修法有點被嚴重疏忽,因為根據衛福部的資料,2019年使用個人助理服務的殘障者有592人,這只占殘障人口的0.05%,等於是每1萬個人裡只有5個人有使用這項服務。主要的問題是服務時數不足、自付額比例高,還有政府財源不穩定,舉例而言,服務時數一個月60小時,若換算1天為2小時的話,每天規律協助殘障者吃飯、洗澡都很困難。我也認為這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第十九條B款獲得必要之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的精神有些不符。今天上午有30個身心障礙者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如果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做決定」是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要求,在此我也想提出修正的意見,希望衛福部在修正的過程當中能夠積極納入民間團體的聲音,更加完善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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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關於委員所提的這一點,我稍微作一點回應,如果是關於身體照顧的部分,其實在長照的體系裡面就有;至於個人助理的部分,主要是在工作、就學等社會參與的階段來協助他,這有一點點差異。過去有關個人助理的服務可能有時數偏低或資源不足的問題,不過這並不一定需要修法才可以處理,因為我們是用另外一個子法規來處理的。過去因為財源不是那麼確定,針對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加以檢討,尋覓適當財源來處理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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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欣盈:好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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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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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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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26-14 |
speakers | ["邱泰源","吳玉琴","賴惠員","楊瓊瓔","蘇巧慧","林楚茵","高嘉瑜","張育美","徐志榮","洪申翰","莊競程","吳欣盈","黃秀芳","林德福","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楊曜","王婉諭","張其祿","陳瑩","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 |
page_start | 317 |
meetingDate | ["2022-11-28"] |
gazette_id | 11111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1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趙正宇 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 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 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 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agenda_id | 111111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