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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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2時9分)部長好,下午疫情指揮中心會宣布解除口罩禁令,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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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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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早上有說要討論,因為我不在現場,大概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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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會不會同時說明疫情指揮中心何時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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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是不是會同時討論,這點我並沒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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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但是10月份也有委員針對退場機制在這邊請教、質詢過您,當時您有講到明年上半年可能比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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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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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現在口罩開始解禁,國人也恢復正常生活,疫情指揮中心是否還一定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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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大概是這樣子啦,疫情指揮中心現在是一級開設,也有可能降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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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可能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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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降為二級、三級也有可能,這是一個選項。第二個就是疫情指揮中心是否還需要維持?如果降級,它處理的內容就會比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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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甚至COVID-19要不要從五類傳染病變成四類傳染病,這也都是應該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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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這統統要討論,另外當然還有一些善後的事情要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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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是,疫情指揮中心當然不可能討論自己要不要退場,所以還是要回過頭來,我國主管衛福事務的衛福部應該要有態度吧!你們應該要拿出態度,或是提供建議時程給行政院院長宣布,還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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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當然,因為最後的宣布是在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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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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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們會做一些規劃,然後報行政院那邊,由行政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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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有做規劃了嗎?還是現在才要開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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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現在正在做這方面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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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會跟院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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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時間方面我目前還沒辦法掌握,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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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今年年底前有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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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們試試看。行政院當然也有一些規劃,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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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行政院也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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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當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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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你不是說疫情指揮中心是醫學專業,照理講是你們規劃啊!行政院規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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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沒有,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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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是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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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不是,因為它有跨部會的問題存在,當我們降級的時候,相關部會到底參與到什麼樣的程度,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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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部長現在是說會給院長建議,包括疫情指揮中心是不是要降級,以及它的退場機制,還有法定傳染病從五類變成四類,這些你們都會綜合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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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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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本席再請教,這次九合一選舉落幕了,看起來非常順暢,可是對於確診者能不能投票這件事情,現在連監察院陳菊院長都公開說,行政部門應該要提早規劃,不然就是不負責任。立法委員在這邊一直要求應該提早就確診者能否投票進行規劃,行政部門一直不採納,現在連監察院都看不下去,也發聲表示應該要規劃,您認為在這次九合一選舉結束之後有沒有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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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部分當然可以有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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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接下來有兩項選舉,其中之一是12月18日嘉義市長選舉,要不要考慮規劃確診者的投票管道或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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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的話,還是要……
這樣好了,委員,我把它說清楚一點,第一個就是確診者能不能外出,這件事情是衛福部這邊要去做決定的,目前在醫學上來講,確診者外出的話,已經知道他確診了就會有傳播的風險,所以我們比較不建議確診者可以外出。至於如果在特別的保護情形之下,可以容許他外出,那就要有特別的規定,而此一特別規定就要能跟投票這件事情連結得上。讓他投票是一個例外的情形,是否可以容許?這個部分可能要經過立法,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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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要經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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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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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請容我馬上糾正你兩個部分,第一是確診者外出,照你這樣講的話,過去大半年大家做PCR不就白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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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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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因為確診者當時還要做PCR。當快篩確定兩條線時,按照你們的邏輯,這個時候他已經確診了,結果當時衛福部和國家相關規定還要求他必須拿著呈現兩條線的快篩試劑去醫院排隊做PCR,那不就是讓確診者外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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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沒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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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不是、不是,你把它講清楚,你的邏輯和之前的做法完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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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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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當時你們要求國人一定要做PCR才算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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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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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結果很多人快篩呈現兩條線,也都有症狀了,譬如發燒了、咳嗽了,還是要去大排長龍,排隊三、四個小時,做過PCR才能判定是否真正確診,那不就是讓確診者可以外出嗎?可是現在又跟我們說確診者不能外出,邏輯不通!
第二,投票不是一般的行為,而是憲法賦予中華民國國民最基本的權利,換言之,這也是我們一而再,再而三講的,憲法保障的權利不能用任何行政命令或法令予以遏阻。
所以我現在比較直接地請教,針對12月18日嘉義市長選舉以及接下來的立委補選,你們有沒有規劃或考慮讓確診者能夠投票的動線?我沒有說要混合喔!請不要誤會我的意思,我一直在強調,應該要分流、分時段,或是分地點,讓確診者有獨立投票的空間,這一點能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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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第一個,一開始是PCR陽性才叫做確診,那是確診的定義,後來改成快篩陽性,經由醫師認定就算確診,那是屬於確診定義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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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是嘛!所以看你們的出發點是什麼,如果是避免傳染的話,照理講應該是只要有症狀就不能出門嘛!可是那時候是有症狀了,你們還要求人家去排隊三、四個小時,做了PCR之後才算確診,排隊三、四個小時不就是在外面趴趴走,不就是有傳染的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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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是,所以後來我們才改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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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那你現在跟我們講說確診者不要出來,因為怕傳染,邏輯不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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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個邏輯是一致的,只是它的定義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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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我比較直接,因為時間也到了,我只要請教立委補選和嘉義市長選舉的部分,現在監察院也出手了,陳菊院長也講,立法委員也一直在強調,這是基本人權,行政部門應該好好規劃,不然就是不負責任,衛福部要不要去跟中選會討論,嘉義市長選舉和立委補選時,讓確診者能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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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那麼我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會跟中選會做進一步的討論,因為它的範疇已經變小,是否可以找出解決的方案,這樣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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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感謝部長。
最後,上禮拜有一個「瘦瘦筆」的報導,據說它是減肥神器,很多貴婦、想減肥的人在搶購,其實它是治療糖尿病的相關醫療器材,但是變成瘦身之用,很多減肥診所都去搶,造成25萬名糖尿病患者面臨缺貨危機,你們有沒有去瞭解這是媒體報導誇大,還是確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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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是一個全球性的缺貨,它本來的確是治療糖尿病的藥物,後來因為某家公司將其產品申請為減肥的適應症,也通過了,所以就有很多想要減肥的人去尋求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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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因為上禮拜平面媒體其實有大幅報導,那我現在想確認的是25萬名糖尿病患者會不會反而沒有辦法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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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跟委員報告,第一點,我們食藥署已經跟廠商做了解,希望貨源的供給能夠維持順暢;短期還是可能會有缺貨的現象,那就是第二點,糖尿病的病人過去在使用的,臨時缺貨的話,還是需要有一些替代的治療,我們希望醫師能夠了解現在的狀況,在短期缺貨的時候給予替代性的藥品;第三點,這些藥還是屬於處方藥,所以病人如果單純是為了減肥的目的,我們也希望醫師在開立這種處方的時候,還是儘量要節制一點,尤其是在缺貨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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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如果它是處方藥,醫師的開立不是針對醫療行為的話,這有沒有違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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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它是處方藥,但是其適應症如果有包括減肥的話,其實是可以開的,但是醫師應該做好一個判斷,就是他是否屬於病態性的肥胖,或只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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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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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了解。部長,這是一個態度啦!重點是不要讓有急迫需求的糖尿病病患,反而造成他們有缺貨的問題,還有就是價格可能會水漲船高,以前相對比較便宜,現在可能會比較貴,請衛福部一定要正視這兩個問題,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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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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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希望大家詢答都能控制一下時間,謝謝。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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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6-14
speakers ["邱泰源","吳玉琴","賴惠員","楊瓊瓔","蘇巧慧","林楚茵","高嘉瑜","張育美","徐志榮","洪申翰","莊競程","吳欣盈","黃秀芳","林德福","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楊曜","王婉諭","張其祿","陳瑩","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
page_start 317
meetingDate ["2022-11-28"]
gazette_id 111111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1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趙正宇 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 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 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 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agenda_id 111111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