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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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12時38分)部長,針對今天身權法修法,同時我也想提出身障福利機構管理的問題,我們看到在院版草案中有將身障福利機構的人員原本消極資格、規範不足的情況加以補足,但還有其他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積極來做處理。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在過去這幾年來,其實都一直陸續有身障福利機構發生不當對待身障者又或者是未依法進行改善的狀況,但實務上主管機關真正落實督導或者裁罰的情況是相對消極的。以2021年7月苗栗的德芳教養院為例,當時的身障者遭機構的員工捆綁毆打、掐緊、致死,事後包含苗栗縣政府、衛福部皆因未落實督導而遭到監察院的糾正。我們也看到德芳案有關機構評鑑的內容及裁罰資訊其實揭露地相當不完整,所以在去年預算審查時,我們就有要求衛福部應該要把相關的資訊公開出來,的確,我們也看到社家署網站上有建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專區,但是查詢資料其實非常不易,大部分文件都必須要單獨點進去下載之後來做查詢,比如我們要查機構是否合法立案,就要先用機構查詢之後,機構有立案才能看到評鑑結果如何,還要再下載另外一份文件去確認它是否有相關違法的部分,其實在使用上非常不便。我覺得如果能夠讓資訊透明,讓搜尋的系統更好,其實有助於這些身心障礙者們,如果需要進到這些福利機構接受服務的話,他們比較能夠輕易做到這件事情。
另外我們並不是只在這個部分做要求,之前我們就已經在很多部分都有提到這樣的訴求,包括像教育部國教署有針對幼兒園建置全國教保資訊網,又或者衛福部社家署也有針對托嬰中心建置托育媒合平臺,相對來說,資訊就會相當清楚,而且比較容易讓大家能夠檢閱。比如托嬰中心的部分在平臺上就可以依照地區、依照類別、依照公共化與否及托嬰托育的時段、評鑑等等來進行檢索,同時如果點入個別托嬰中心,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被核定的收托人數、面積、評鑑結果、收費情況、退費標準以及是否有違反法令紀錄等等的資訊。我們希望讓這些人能夠方便找尋,而且讓使用者能夠清楚知道其所選擇的機構及單位是否處在安全及讓人放心的情況下。我認為在網站上以及公開資訊的部分,衛福部其實都應該要積極來處理,我們是不是應該朝著類似托育媒合平臺又或者像剛才提到的全國教保資訊網的內容,讓大家在選擇福利機構時也能夠比較清楚來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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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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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跟委員報告,三個月,好不好?三個月內我們就把這個網站的功能改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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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好,感謝。如果部長自己使用看看這個搜尋系統,就會知道真的差很多,非常感謝部長肯承諾在三個月內來進行。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想請教的是,針對數起在身障福利機構發生不認識的工作人員或志工對於身障者施予身權法第七十五條之各種不同的不當行為,我們在今年的CRPD國際審查報告中也看到,身障者遭機構人員不當對待的人數從2016年的19人攀升到2021年的52人,雖然身障法有規範不當對待之情事發生後應該要如何通報和處理,但是就如同過去,我們看到很多在托嬰中心的兒虐案件也一樣,在事情發生且當事人備案調查之後,卻往往未能知道調查報告的內容或是調查的經過,更沒有辦法看到整個調查的完整性,還有依據調查報告做出的裁罰是否合理。
像是2018年發生在桃園希伯崙共生家園虐待案例,當時桃園市政府第一時間調查完之後,以行為人否認施暴、無直接證據認定,未構成身障者身心虐待。經過家屬的提告,確認志工犯傷害罪且傷害事實明確,同時本案也因為有此落差,所以監察院有提請調查,發現其實當初在家防中心依照身權法所做的調查中,就已經明確記載個案遭到不當對待,而且紀錄中也提到行為人並沒有否認有這樣的行為,所以如果我們的調查報告沒有辦法讓大家看得到且調查過程沒辦法讓大家知道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會發生這樣的遺漏,尤其是對於受傷害的家長、家人們以及當事人來說,更希望能夠知道調查的過程和釐清真相。
同樣這部分在幼教法其實也有類似的情況,過去也發生多起遭到教保員不當對待案件,但是相關報告卻沒有辦法處理或沒有看到的情況。在今年幼教法的修法已經特別納入這些不當對待情事發生之後應該要進行調查處理,同時應該要把過程以及結果皆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事件關係人。我認為同樣的情況不只是在幼兒方面應該來努力,在身權法也應該來落實,所以未來這個調查報告是不是也應該要朝著讓當事人能夠清楚知道調查過程、調查結果以及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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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想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努力,也就是對於所謂的當事人應該給他一些比較詳細的資訊,但是如果調查結果不是這種缺失或問題時,可能就不適合對大眾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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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是,我當然同意不適合對大眾直接公開細節,但我覺得當事人必須要能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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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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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們應該提供給當事人或未成年者的親屬們能夠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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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所以這部分我再跟社家署來研究看看要用什麼方法,讓當事人對於這些案件能夠得到一些答案,這部分我們來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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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是,因為幼教法相關修法其實正在進行當中,包括針對程序及哪些資訊要公開,我認為其實可以一併參酌及討論。所以這部分我理解我們沒有辦法即刻知道要公布哪些完整資訊以及揭露對象是誰,但我們是不是能夠在一個月內有個大概的方向、未來會朝哪個部分來處理及大概有哪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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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一個月內我們給委員一個回饋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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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好,謝謝部長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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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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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6-14
speakers ["邱泰源","吳玉琴","賴惠員","楊瓊瓔","蘇巧慧","林楚茵","高嘉瑜","張育美","徐志榮","洪申翰","莊競程","吳欣盈","黃秀芳","林德福","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楊曜","王婉諭","張其祿","陳瑩","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
page_start 317
meetingDate ["2022-11-28"]
gazette_id 111111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1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趙正宇 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 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 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 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agenda_id 111111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