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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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9時27分)部長早,不免俗地今天要請教您一個比較重要的時事議題,昨天晚上美國白宮宣布拜登總統會於12月6日參加亞利桑那台積電的設備到廠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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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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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移機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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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對,拜登總統參訪台積電對臺灣在半導體世界的定位來講,是個非常重要的時刻。我看到新聞報導指出,白宮也會在亞利桑那跟台積電大概談到產業供應鏈的問題、美國要怎麼協助製造,以及更好的工作權等議題,因此請教部長,政府對這個部分掌握了多少的資訊?美國政府如此地重視,請問臺灣呢?我們會不會派人到美國參加台積電的設備到廠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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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確實是台積電這個私人公司的典禮,台積電有邀請其董事參加,就我所知國發會龔主委也是台積電的董事,他會以董事的身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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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所以他是以董事的身分去參加而不是代表政府的身分去參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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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以董事的身分去參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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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我們的駐美單位或是政府在這件事情上,就是完全尊重私人公司的設備到廠典禮,不會再另外安排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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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就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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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或者是說有沒有可能藉著拜登總統和重要政府官員親自到台積電的機會,我們的政府就算不是直接跟美國總統接觸,但也可以和美國政府有私下見面或進一步的會談,就部長的掌握來看,有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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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報告就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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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
「礦業法修正草案」涉原住民族權益事項說明
礦業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涉原住民族權益事項,本會110年9月23日、111年2月9日及2月18日多次與經濟部研商並取得共識,行政院於111年5月19日送請大院審議,說明如下:
一、礦業法修正草案原住民族相關權益內容
本法案與本會相關條文為第8、33、34、47、48、50、63及83條,總計8條文涉6項內容:
(一)保障原住民採集權利(第8條)
(二)落實諮商同意程序(第48、50、83條)
(三)是否再次諮商尊重部落自主(第48、50條)
(四)保障公有原保地他項權利人權益(第34條)
(五)回饋措施(第63條)
(六)徵詢本會意見(第33、47條)
二、原住民族權益相關條文說明
(一)第8條:原住民採礦免辦礦業權
說明: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
行政院前業於106年2月16日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之權利,與營利為目的之礦業設權採礦行為不同,修正重點包含原住民基於原基法第19條規定採取礦物,得免申辦礦業權,並予以除罪化,排除礦業法處以刑罰之規定。
所有委員的版本大致上精神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至於主管機關為辦理採集地點等之認定,得委任原住民族部落辦理,考量部落在人力及行政量能上較為缺乏,建議仍以主管機關訂定為主。
(二)第33條:主管機關做成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之決定,涉原住民族地區須徵詢本會意見。
說明:本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前,應進行公開展覽、說明會、聽取意見並通知關係人等作為,就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宜,須徵詢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
本條文符合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明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同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意旨。
委員孔文吉版本所提「於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1節,行政院版本第3項業訂有說明會之規定,並於說明欄第6點敘明主管機關就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宜,須徵詢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爰仍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委員鄭天財版本增加原住民族依第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會敬表同意。
(三)第34條:礦業權展限須取得公有原保地他項權利人同意
說明:條文說明公有土地如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等依法設定之他項權利,並登記於土地謄本,為免影響他項權利人之權益,須取得其同意。本條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符合憲法意旨。
所有委員的版本大致上精神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四)第47條:礦業用地核定涉原住民族土地應徵詢本會意見
說明:礦業權者申請礦業用地,如涉原住民族土地時,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亦為應徵詢意見之相關機關。本條文符合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意旨。
所有委員的版本大致上精神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五)第48條:礦業用地核定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說明:依前(47)條申請使用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辦理,其同意事項之表決結果未獲通過者,不予核定礦業用地。
所有委員的版本大致上精神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至於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公布事宜已明訂於第49條,另有關委員洪申翰版本所提礦業用地核定處分之諮商同意事項效期,已於第48條說明欄敘明,且所指定之文件送相關機關備查事項,已明訂於院版第50條,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六)第50條:礦業用地溯及既往一次性補辦諮商同意
說明:已核定之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未曾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辦理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辦理之。
未曾辦理諮商同意須補辦之規定,所有委員的版本大致上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至於委員陳瑩版本增加於設定礦業權及既存礦區礦業權展限時應諮商同意,相關事項已明訂於第48條,並於說明欄敘明,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七)第63條:回饋對象包括礦區所在地原住民
說明: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回饋對象包括礦區所在地居民(含原住民)。
按原基法第21條第1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以及第3項規定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所有委員的版本大致上精神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台灣民眾黨團版本於第61條所提一定比例回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及鄰近受影響地區,原住民族地區應從優考量,至涉及原住民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內容,本會敬表同意。
(八)第83條:地下坑道新增礦業用地應踐行諮商同意
說明: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有新掘進坑道繼續開採之需求,礦業權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就所規劃新掘進坑道之土地範圍,依規定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有原基法第21條所定情形者,應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辦理諮商同意。委員版本大致與行政院版相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九)原住民違反第八條規定採取礦物者之相關規定
說明:為委員林淑芬、陳瑩、賴瑞隆及台灣民眾黨團所提。院版第8條第2項已明訂採取礦物之地點、面積、數量、礦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三、結語
行政院函送大院之「礦業法修正草案」有關原住民族權益相關事項,本會業與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並獲共識,請大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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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目前沒有這樣的訊息,我認為要看場合,因為這個是公司的私人活動,不是雙方的官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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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我尊重部長的回答,但是我想請教,現在外面有人在炒作這個議題,就是台積電派了內部工程師到美國去支援美國廠,有人說這個叫做人才外流,所以昨天劉德音董事長首度回應沒有人才外流的問題,但他另外提到他比較擔心的是臺灣的人才、臺灣的年輕人不願意到外面才是未來的一個問題,請問部長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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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早先就跟大家做說明,臺灣要到國際布局的話,勢必有國內自己員工去支援的問題,台積電以前在南京設廠其實也是一樣的問題,都會有員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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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自己內部工程師先去支援,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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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這個其實都有他們的機制,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台積電也跟大家說明,派去人員跟全部五萬多名工程師相比,比例上是很少的;第三個,其實就像台積電講的,它也覺得臺灣要多交流,多有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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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部長,其實我是同意這樣的看法,我覺得讓臺灣年輕工程師到國外去看看外國的世界、看看國際上整個半導體資訊產業,可能他的眼界就不會只侷限在國內市場,或者只侷限在台積電,我覺得多方交流並不會有所謂的人才外流問題啦!如果他去那邊被人家挖角走,或是直接就不留在這個公司,那才會造成人才外流的問題。不過劉德音董事長昨天也特別提到,現在要來談明年會不會缺電有點太晚,應該要關心5年後會不會缺電。不過前兩天在選舉完之後,已經有在野黨立法院黨團同仁就開始恐嚇大家,說明年一定會漲電價,臺灣明年的電價一定會大漲,我讓部長在這裡有一個機會跟大眾說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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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有兩個,第一個,他講的意思是,明年電夠不夠其實是早就要準備的,他講的是這個事情;第二個,對於臺灣大的建設,如果要增加用電時,確實對政府來講都要3、5年,甚至更早之前就要準備,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的用電需求都要跟業界很早就要開始做準備,看這樣的電夠不夠,甚至大家除了增加用電之外,還有技術方法可以如何節電,其實都會一起討論。所以用電的準備都會提早作業,我們本來就有跟業界討論過5年後的用電,這也都是進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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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所以你覺得這個部分其實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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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我們都有在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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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部長,我們其實期待趕快,因為我知道行政院最近通過產創條例的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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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第十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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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就是外面所講的臺版晶片法,立法院還沒有審查通過,所以我也期待召委能趕快排審,我們希望能夠在今年趕快讓所謂的臺版晶片法案出爐。但你們的子法配套,我看原先經濟部設定是大概要半年後才能把相關的子法配套做出來,這部分希望腳步也能加快一點,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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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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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子法如果能夠跟母法相互配合,中間時程落差如果不要太久的話,我覺得可能整個臺版晶片法案會是相互呼應的,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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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我們會儘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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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議瑩: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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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在下下禮拜就會排審產創條例的修正,謝謝。
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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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9-13
speakers ["賴瑞隆","陳椒華","孔文吉","洪申翰","邱議瑩","林岱樺","邱顯智","邱志偉","謝衣鳯","蘇治芬","呂玉玲","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陳亭妃","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李貴敏","林淑芬","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陳瑩","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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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1"]
gazette_id 11111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2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 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 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礦 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2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