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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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9時56分)王部長你好。這兩年本席辦公室常常到南澳鄉,也接到了很多南投縣信義鄉的陳情,都是在原住民地區。螢幕上的這張圖片是南澳鄉的礦場,很多都是在山上,都是我們辦公室自己派無人機去拍攝的,在那個部落的上方有隨意開採的情形,你在蘇花公路是看不到的,可是開採成這樣,這個叫豎井輸運,而不是邊坡階梯的開採,這個水流到哪裡去都搞不清楚。這個是在我們部落的上方南澳鄉,是上一次我們自己去會勘實地拍攝的。 |
另外一個就是我們南澳鄉武塔村的南洋礦業,它的礦業權沒有了,土地租約也到期了,但卻還在繼續採礦。我們經濟委員會前年去過南洋礦場,那時鄉親都舉白布條抗議,但是你們礦務局是一點作為都沒有。另外,金洋礦場的租約也到期了,礦業權也沒有了,但礦場業者還在那邊繼續開挖。宜蘭縣南澳鄉武塔村的金洋礦場旁邊有一條溪是南澳鄉最有名的一條溪叫做無名溪,本來是非常漂亮的,非常好的一個點,它上面還有一個溫泉,大家都會去那邊泡溫泉,但現在也沒有了,都被土石埋沒了。當地業者經過兩年多的陳情,本席辦公室也去會勘了,你們礦務局卻一點作為都沒有,像南洋礦場這種情況你們都沒有辦法制止嗎? |
另外,信義鄉地利村、潭南村的礦場,村民都反對,部落會議也反對,到現在礦商還是想繼續去那邊採礦,因為我們的礦場土地有分好幾種,有原保地、林務局的土地等,這幾個應該要好好檢討。 |
原民會的人有沒有來?原保地的礦場開發到底是中央的權責還是地方的權責?鄉公所推給中央,說這是中央礦務局的權責,我講的那個南澳鄉金洋礦場是原保地。處長,如果是原保地礦場開發,授權給中央原民會要同意,但你們現在沒有辦法辦,交給鄉公所來辦,對不對?這個權責是屬於中央原民會的,還是鄉公所,還是縣政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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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原民會土地管理處杜張處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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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張處長梅莊:跟委員報告,原保地的承租有一個前提就是礦權要存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它的礦權以後才有承租的問題。承租在我們目前整個實際SOP的作業上是由鄉鎮公所審查,然後送縣政府核定,所以整個權責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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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所以我希望中央原民會在審查礦業法的時候,必須要有一點guts啦!只要是原保地的礦場開發,中央原民會沒有經過部落諮商的同意就不能核准啊!你是原保地的主管機關耶!對不對?另外一個是公有地跟私有地,你說亞泥那個是私有地,那國營事業公司的土地是國有地還是私有地?我隨便舉個例子,台糖說它那個是公司的土地,1,000公頃要做太陽能發電,但是那個是部落的傳統領域喔!在鳳林鎮,台糖說這個是它公司的土地,不受原住民族基本法公有地傳統領域的規定,可以這樣做嗎?1,000公頃旁邊是阿美族的部落耶!這個一定要好好檢討,不是說私有地就不管了,你要看是什麼性質的私有地,是台糖的什麼土地,你不能說私有地就不受原基法諮詢同意的規範。 |
我想問一下部長,礦業法有一個霸王條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這個已經沒有開採實績了喔!幾十年都沒有開採實績,40年、60年都沒有開採實績,最後演變成礦務局說只要提出正當理由,經過核准者,不在此限。問題是你這個礦場沒有開採實績啊!就是礦務局決定這個礦場要不要繼續存在,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沒有改的話,霸王條款還留在那裡,誰決定這個礦場的死與活?還是礦務局啊!它說有提出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但書所列的有正當理由的情事。所以我想請教部長,針對這一款,你們覺得合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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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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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委員好。這個部分礦務局有去蒐集不同的類型,委員講的那個有一個部分沒有辦法廢掉的是,譬如它已經申請礦業用地了,相關的不同政府單位要許可,這個辦理的過程確實比較不能歸責於申請人,所以這個時候不會馬上就把它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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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它登記兩年內不開工、中途停工或者是20年、40年都沒有開採實績,這樣的一個礦場,你認為還有正當理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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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今天的口頭報告也有提到,大家關心的這個問題,在這幾年之內,我們已經廢掉非常多的礦了,就是把第三十八條真的都沒有開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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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定要修正啦! |
最後是回饋的部分,花蓮縣政府有一個礦石稅的自治條例,跟礦產業者徵收,最高應該是30%,後來他們徵收70%,那是縣政府的自治條例,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說縣政府勝訴。所以針對回饋的機制,我們要明定清楚秀林鄉公所、南澳鄉公所的回饋機制是百分之幾,而不是說所有的回饋都是給縣政府。縣政府說它是辦社會福利,但是問題是比例要明確化,應該要多照顧一點礦場被開發的山地鄉公所,而不是縣政府跟廠商自己有個約定就好了,約定縣政府幾成、誰幾成,我們希望能夠明定在礦業法裡面,本席的版本是針對原住民地區的鄉鎮公所有這樣的規定,到時候討論的時候,希望經濟部能夠支持,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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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是訂在子法,因為這個法訂定之後,還有非常多的子法要去跟各界溝通,包括縣府跟鄉鎮公所回饋金的比例要多少等等,其實是要在子法裡面訂,因為母法還要多討論很多別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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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另外,除了原住民的這些之外,部落的安全,像是開採、落石、砂石車的運輸,因為都經過部落旁邊的道路,山地鄉裡面的環境被嚴重破壞,這個也都要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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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環境跟安全絕對是我們非常重視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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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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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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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19-13 |
speakers | ["賴瑞隆","陳椒華","孔文吉","洪申翰","邱議瑩","林岱樺","邱顯智","邱志偉","謝衣鳯","蘇治芬","呂玉玲","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陳亭妃","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李貴敏","林淑芬","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陳瑩","陳超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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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12-01"] |
gazette_id | 111112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202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 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 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礦 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11202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