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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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10時24分)部長,我現在跟你談的未必跟經濟部有關,但是間接上還是會有關係。在財政部主管的法規中有一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這是針對國有土地在處理上的要點,在這個要點中有分公用和非公用,當然公用在處理上範疇就會比較寬,而非公用就必須受到很多的限制。但礙於很多的政治情境和社會現實,其實公用和非公用這一塊是有必要重新拿出來檢討的,畢竟我在縣政府待過將近9年,對於地方的實務會看得比較透澈,其實很多部分政府應該要納管,但是要怎麼納管?在很多現實的情境中,有些產業會自然而然形成聚落、群聚在那邊,而這個是不是一個國家所需要的產業,或是一個國家戰略上的需求?這部分我們就來幫部長檢討一下。
我們這次要去討論一些版本,這就會牽涉到原住民的諮商會議,到底它的期效要多長,或是在什麼情形下一定要將原住民的諮商權保護住,等會我們在修改條文的時候都可以來討論。
我現在要談的問題是,我記得今年7月初公共工程會吳澤成主委有提到,早年疏濬工程都會發包給下游廠商,砂石料就為廠商所有,但是後來我們就改成採售分離。就我的選區雲林縣來講,有一條河叫濁水溪,在集集有一個攔河堰,集集攔河堰的下游已經禁採了,老實講也沒有砂石可採,所以就現實狀況來講,集集攔河堰的下游已經禁採。至於集集攔河堰上游所採的砂石,國家政策則是採取採售分離,砂石料就為河川局所有,在2019年後再改成固定價格,也讓廠商少了操作物價的空間。以砂石上游的這一段來講,其實政府的政策也滿完整的,最起碼有採售分離,還有在穩定物價的部分也已經改成固定價格。早年大家都會覺得濁水溪就是黑影幢幢、槍聲連連,但現在那個現象已經變了、已經改革了。
但我們是怎麼樣看待砂石?砂石在我們生活中算什麼,或是在國家的重要物資中,它的角色是什麼?我們來討論一下。在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中有提到航空、國防、生技、資訊、數位產業,也提到綠能、醫療物資、救災及砂石等,對於砂石被列在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裡面,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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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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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委員好。這個就是希望我們要確保這些供應無虞,就砂石政策而言,原則上國內有的就是儘量由國內來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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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儘量由國內來供給的話,就北中南來說,北部是因為載運成本的關係,大部分比較依賴進口;在中南部來講,臺灣的砂石需求就是自產自銷,是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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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其實也有針對北部的需要,看要如何從北部以外的地區供應給北部,在吳政委的會議上也有討論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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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們再回過頭看這張航照圖,上面有集集攔河堰,也有濁水溪,以這張的現況來看,臺灣幾條主要河流就是我們所謂的臺灣砂石自產自銷的重要生產地,第一、它需要疏濬,第二、每年颱風來時會刮下很多的砂石,其實全臺灣從南到北,我們自產自銷的產地在哪裡、它的疏濬地又在哪裡,我們都可以算得出來;也因為這樣子,砂石業都會聚集在某些較大溪流旁,在颱風過後,掃下來的砂石需要疏濬的地方、需要搬移的地方,必須把河川的斷面維持在一個安全的範疇內,所以這些砂石一定要拿起來,問題是它們要先移到哪裡?還有我們是採售分離,出售之後要怎麼辦?河川局規定砂石業者採完以後幾天之內一定要提貨,那麼貨要提到哪邊?還有,砂石業者所採的砂石必須經過碎解、洗選,才能變成成品。對於這個產業鏈來講,國家怎麼去看待它?是把它看成是環境的原兇、環境的殺手嗎?有些環團把它視為環境的殺手,過去或許是,但現在不是,現在它是戰略物資,關係到整個公共需求,也是民間建築需求所不可或缺的。也許有些戰略物資可以進口,那我們就靠進口,問題是我們有沒有這個能力都靠進口?因為國外其他國家也會開始禁止輸出。所以怎樣把這個產業納管,怎樣把這個產業變成是國家的重要物資,然後好好的管理?
我記得在民國九十幾年的時候有一個輔導方案,曾經開放過,而衛星航照圖在民國82年就已經存在,當時就有前例,開放過一次;但那個時候難免會有一些產業、一些廠家被漏掉,成了漏網之魚。所以本席要請部長去檢討一下國家一年的需求是多少,我們可以將它轉換成這個產業在經過碎解、洗選之後,所需求的面積是多少?都集中在哪邊?為什麼會有一些違規使用?是不是因為我們的法規或是我們法令的空間讓有些業界無所適從,只好鋌而走險?他們希不希望被納管?他們希不希望合法經營?對一些八大行業來講,違規就是違規,不可能讓你合法經營,這樣的話就不用講了!但如果是國家重要的戰略物資,我們怎麼看待目前這種混亂的現實狀況?這個混亂的現實狀況如果要納管,我們要怎麼來納管?
所以請部長是不是到院裡面或是跟財政部就國有地使用管理要點,對公用跟非公用的部分進行檢討?因為過去曾經有過前例,對民國82年已經存在的漏網之魚,我們是不是重新開一道門給他們,這是我的建議。有些產業既然是國家的重要戰略物資,我們要怎麼樣納管?其實業界也希望被政府納管,他們也希望能夠合法經營,我們為什麼不要呢?本席認為,政府存在的價值、政府存在的意義是在解決問題,不是在製造問題,而不是只從環團或環保的角度去看我們的政策應該怎麼走,所以應該要負起責任的時候就要負起責任,應該去解決問題就要去解決問題。
以前我當縣長的時候,就覺得砂石這個部分應該像工業區一樣圈地納管,不可能這樣放任不管,放任不管不是地方的福氣,也不是產業未來正當經營的方向。本席要再次語重心長跟部長說,對於國家政策一些過當的言論,該挺起腰桿的時候就要挺起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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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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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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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9-13
speakers ["賴瑞隆","陳椒華","孔文吉","洪申翰","邱議瑩","林岱樺","邱顯智","邱志偉","謝衣鳯","蘇治芬","呂玉玲","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陳亭妃","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李貴敏","林淑芬","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陳瑩","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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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1"]
gazette_id 11111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2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 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 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礦 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2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