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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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11時7分)今年2月經濟部提出新的礦業法修正案,看了裡面的內容後,我認為這是再次處理礦業法一個非常好的機會,我們當然需要好好把握,大家也知道這段時間部長、礦務局局長和民間團體其實已經有很多次的討論,也包括在召委的主持之下,所以相關意見及共識有納入,我們大概整理一下這些部分,第一個,未曾做過原民諮商同意的礦業用地要取得原民的諮商同意,這是有放入的;第二個,面積大於兩公頃未曾做過環評的要補辦環評;再來刪除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這兩個大家最為詬病的霸王條款,包括要資訊公開及當地居民的參與機制還有納入官礦的計畫,這些事情其實我們都已經跟社會、民間團體達成了共識,這是清楚的。雖然這部分排程的時間比較慢,但這是有共識的部分。
我想請教,在2019年時有某位知名的企業家,當時討論部落原住民要做諮商同意時,他曾有個說法,他說:「你的祖先已經同意了」,當時引起社會譁然,我想先問原民會,你同意這位企業家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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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原民會土地管理處杜張處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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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張處長梅莊:是不同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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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不同意,對不對?我理解這同意、不同意的意思是,我們雖然可能在某些時間點曾經同意過礦業在這個地方經營,但它的效力不能因為這一次同意以後,未來的子孫都沒有資格再置喙,處長,意思是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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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張處長梅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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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這是很清楚的立場,對不對?那部長妳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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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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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樣的解讀太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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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妳可以講妳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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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原住民諮商同意它本來就是一個原住民的權益,所以在規定上,我們認為一定要徵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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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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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至於原住民同意你是永久的、還是其實要一段時間的,我覺得原住民有權利可以做這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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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好,我們看一下去年9月16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這判決其實講的很清楚,採礦為破壞土地採集自然資源之典型影響原住民族及傳統文化之開發行為,因此在國家做出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先與原住民進行諮商,完成原基法中課予的義務,這段法律的見解,我自己辦公室召開了幾次法律專家的研修與討論會議,包括請公法學者、商務律師一起討論這個事情看大家的見解,基本上確實因為這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有些人會有部分不一樣的看法,但很清楚的,相關法界不管是公法學界、商務律師,基本上都認為這個判決下來是沒有辦法接受原民諮商同意只需要補辦1次,之後只要在礦權存續時間都不需要再取得原住民諮商同意;這樣的看法,基本上公法界及相關的商務律師是不同意的,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當時有個律師提醒,就算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中看到,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也就是說在遺囑或是相關的合約其實都會有一個效力期限,現在問題來了,這個諮商同意有沒有效力期限?該不該有效力期限?我覺得這是我們接下來在修礦業法中最核心的問題。
我們在這中間的過程找經濟部談過很多次,這當中有幾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接下來諮商同意要不要和展限綁在一起?我說實話,就我個人而言,我不一定要求展限與諮商同意綁在一起,但絕對不可以讓諮商變成無限期的諮商同意,若諮商同意變成無限期的諮商同意時,就會出現剛剛那個企業家講的那句話,之後的子孫有不同意見時,只能說對不起,他的權利已經完全被他的祖先給使用了,所以他沒有辦法再說往下的事情,沒辦法再做相關的要求或同意。所以部長,我覺得如果大家都有共識這個諮商同意並不是做過一次或補辦一次,後面就是一個無限期的效力的話,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到底要怎麼樣再來做原住民同意相關的把關,它的時間週期是多少?我認為這件事可以討論,但不可以變成是無限期的,這部分部長、處長是不是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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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其實是相關的做法要怎麼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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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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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在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中,其中也跟大家做過很多討論,我們的想法是現在版本的樣子,然後在相關的配套上要做好。另外一個就是,其實今天很多相關要考慮的面向,如果就經濟部的面向,我們要做好環境保護,我們要對原住民做好保護,但是同時也希望能夠讓這個產業可以比較確定地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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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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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永續發展不是無限制,譬如挖到什麼都不管,絕對不是這個樣子,但是也要讓這幾個相關的情形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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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我看原民會處長想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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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張處長梅莊:可能就整個條文來看,委員可以注意看第四十七條那邊提到,礦業用地審查的時候要問主管機關的意見,如果一處礦場要在那邊永久開發的時候,勢必你的礦業用地會慢慢地增加,礦業用地每一次增加就要諮商同意,所以它不是一次我講完了,以後就都不用再諮商同意,事實上是階段性都有。另外一個就是在第四十八條的說明欄,我們有考慮到,這樣子的話會不會有太久的狀況,譬如礦業用地這一次申請了,20年後我才用這礦業用地,所以才做諮商同意,這不好。所以我們在說明欄的部分有特別去強調,如果這一次跟你諮商同意了,我在諮商同意的條件講5年後我們要再次諮商同意,這是可以列入他第一次諮商同意的內容,未來也跟礦務局會同時來制定這個相關的一些規範跟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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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是建議我們是不是可以直接在法律要求,是不是大家在做諮商同意的時候就應該把效期給講清楚?今天10年就是10年,20年就是20年,都可以提,大家把諮商同意效力的期間可以定清楚,不一定幫你定一個特別的數字,不要說法律只能定10年或是15年,可是業者跟部落應該要把效力這件事情給講清楚,把講清楚這件事情列為在法律裡面必要的要求。這部分我們有跟伍麗華委員、賴瑞隆委員合提一個版本,是希望把這個事情講清楚,我沒有要求你一定是哪個年份、哪一個數字,但這個諮商同意相關的deal要包括效力期間,在這效力期間是OK的,但超過了這個效力期間,大家就應該重新再來討論,這是我們基本上放主張。
我們現在知道,經濟部對於一次性的重辦都是OK的,但接下來是當礦權持續地往前展延、持續地往前延伸的時候,到底我們在環境面、在原住民同意的把關機制,還可以是什麼?我覺得這是接下來我們討論的重點,我希望我們都可以敞開心胸,在這個部分裡面找到一個最好的,能夠符合部落的需求,也能夠符合永續性的,永續性不是持續的,而是一個永續概念礦業發展的期待,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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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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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回去再思考一下,因為還有一點點時間,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來做詳細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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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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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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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9-13
speakers ["賴瑞隆","陳椒華","孔文吉","洪申翰","邱議瑩","林岱樺","邱顯智","邱志偉","謝衣鳯","蘇治芬","呂玉玲","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陳亭妃","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李貴敏","林淑芬","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陳瑩","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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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1"]
gazette_id 11111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2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 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 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礦 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2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