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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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1時50分)主委好,我直接跟您探討一下,剛剛主委在回答時提到,這次參與公民複決的名冊與參與地方大選的名冊是不一樣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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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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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他們居住的時間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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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OK,也就是說符合地方選舉選舉人的資格跟可以參與公民複決選舉人的資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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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兩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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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除了這個不同之外,他們的投票權年齡資格一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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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都要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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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20歲是什麼地方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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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民投票修憲複決,是憲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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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的。我們去年年底的公投與2018年大選的公投,請問2018年那次大選的投票年齡是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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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大選的年齡是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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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次的公投年齡是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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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年齡是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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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那次的名冊也不一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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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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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也不一樣,所以我們很清楚的知道在2018年的公投,因為標的不同、行使的公民權不同、投票資格不同,所以選舉人名冊就會不同,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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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是分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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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上次2018年的公投,是公民投票的一種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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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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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在我們憲法中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投是哪一種權?在這4權中,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它是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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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可能有創制、可能有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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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是否屬於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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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在定義上若把它並列的話,就各有分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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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2018年的公投絕對不是選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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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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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它可能是創制或複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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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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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去年那次單單的公民投票,那一次是什麼?那一次有沒有選舉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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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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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我們在說4個不同意,是年初還是去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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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它定義上還是一個公投,它不是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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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所以我們來看一下,這次民眾領了公民複決票上有沒有候選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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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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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它是不是就事討論要或不要、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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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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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它廣義上是一種就事的公投,就事型公投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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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可以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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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現在問題來了,公投法什麼時候規定公投年齡為18歲?2018年開始,公投法把年齡下修到18歲,所以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中,至少創制、複決這兩種權利,透過公投法是18歲,但人民的選舉權或罷免權,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依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目前人民依法的選舉及被選舉權都是20歲及23歲嗎?選舉權都20歲,被選舉權都是23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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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被選舉權在憲法和選罷法就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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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告訴我有哪些地方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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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憲法,總統要40歲;選罷法第二十四條,一般的公職是23歲,直轄市長、縣市長都要30歲,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的區長就要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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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基本上,民選的行政首長就要30歲嘛!民意代表一般都是23歲,總統是最高的元首是40歲,憲法儘管規定國民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權,法律還是做了不同的區隔,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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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它就是要保留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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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現在來問一下,如果說今年年齡未滿20歲,超過18歲、已滿18歲的人,這次憲法修憲提案送交公民複決,它是一種公投,依公投法我18歲就可以投,但增修條文又寫要依選舉人之過半數為同意,所以依選舉人過半數進行公民複決,請問未滿20歲、已滿18歲的人可不可以參加這次公民複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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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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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不可以,因為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寫死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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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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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如果今天這是個公投,他依法可不可以投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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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它不是公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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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看吧!基本上這4個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投法基本上不是規範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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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這樣講,它是一個特別型態的公投,這樣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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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這個特別型態的公投,目前有沒有憲法以外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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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公投法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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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公投法是18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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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年齡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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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嘛!所以我要說的是,當年因為任務型國代在2005年第4屆的國代,我是第3屆的國代,他們在通過這個增修條文時,那時的公投年齡也是假設20歲,那時選舉人年齡20歲,所以他們決定、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要提交公民複決時,理所當然的把選舉人拿來用,就忽略了修憲提案公民複決的本質上它不是選舉權,它是屬於創制、複決的一種對事情的決定權,那麼這個決定權的投票年齡後來因為我們在2018年公投法把它的年齡定為18歲,這跟選舉人的投票資格有所分離,所以就產生了今年有一群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人,如果他2018年可能有機會參加公投,又或者他去年年底有機會參加公投,他就被剝奪了憲法賦予他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他沒辦法對全國性的修憲提案進行公民複決,你覺得這有沒有一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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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不是我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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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知道,在場有學生團體在關心,他們要提釋憲,今天有位教授要提出應該以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人他們公民權中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在創制、複決這兩項,因為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失誤,造成中選會在辦理選舉時,他們不具有投票資格,認為第十二條在這裡可能有牴觸憲法本文對於公民的4項權利,尤其是創制、複決權的限制。這不是你的職權,我不會請你回答,但今天下午的公聽會,請主委指派你們足夠份量的長官來聽取我們公聽會的意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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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內部已經指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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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是覺得你找一個處長來我也接受啦!但是看社會接不接受。
最後一個小問題請你回去研究,麻煩爭取一下,選務人員是不是由中選會雇用?算不算勞雇關係?我都幫你說不是了。那些一天來領一天資酬的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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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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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他們因公受傷要怎麼給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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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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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如果他是職災,是受僱的勞工就要投保對不對?那你知道嗎?地方政府對這些選務人員有的有幫他投團保意外險,有的沒有投團保意外險;屏東縣民到高雄縣,因為他工作地在高雄市,他去擔任選務人員沒有投保團保意外險,結果屏東的有,他去高雄擔任選務人員後回來投票出了車禍,你們有慰問金很好,未來考不考慮要求全國各地的選務機關都幫他們投保團保的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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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慰問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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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我知道。慰問金的概念不一樣,可以多加個團保的意外險,這個預算我會支持,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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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據我瞭解我們這個慰問金好像它的給付並不比保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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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人家可以領兩條啊!人家領了慰問金還有團保的意外險啊!請你們慷慨一點嘛!幫忙爭取全國一致嘛!每個選務人員不是領一日資酬,有了事情有慰問金,還有幫他加個團保意外險,沒有多少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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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來研究看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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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拜託,承諾一下嘛!幫大家爭取,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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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來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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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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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2時)
繼續開會(12時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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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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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5-19
speakers ["林文瑞","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廖婉汝","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管碧玲","曾銘宗","游毓蘭","鍾佳濱","林奕華","李德維","林靜儀","李貴敏","張其祿","翁重鈞","湯蕙禎","吳琪銘","孔文吉"]
page_start 171
meetingDate ["2022-12-01"]
gazette_id 11111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2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及法務部就「今年11月26日舉 行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過程中發生之重大選務爭議,如何維護選務透明、公平、公正、公開及後 續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 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三、繼續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 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四、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 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112年度預 算書案(以上各案進行提案處理);五、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 告彙整表」共3案;六、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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