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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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2時13分)部長好。這個法案已經等了6年了,從2017年到現在6年了,這是立法院第10屆第一次審查,事實上,在行政院這一屆最新的版本裡面,我們看到有共識的、私底下討論過或是有溝通過的部分。其實有共識的部分,我必須說在2018年第9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的時候,當時就有共識了,所以一路走來,我要再講一次,對於霸王條款占盡國家便宜或是欺負老百姓,一看就知道不公不義的,我們在2018年立法院第9屆開委員會的時候,大家統統都有共識要改革。但是唯一沒有共識的,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環境監督,我們現在看這次第10屆立法院第一次送進來的行政院礦業法版本,事實上只處理了一個,就是我們小英總統的承諾,沒有做過環評的大礦,大家都要做一次,而展限要不要繼續環評這件事情,行政院的版本是不處理,所以在這裡我必須要舉幾個例子,你先看一下這個個案,展限要不要環評很重要。剛才有委員詢問是不是拿到第一次的審查許可以後,就可以無限量的採礦?主管機關沒有讓你回答,原則上應該不是啊!可是事實上是,怎麼個是法?你看在向陽石礦的黃皮書當中,它所有的環評承諾、環評書、環評的申請許可都是寫:我們可採的礦量是45萬噸。但實際上從99年到108年他們的總產量高達3,944萬噸,而環境監督部門在107年、109年及111年去那裡監督,結果他們都說沒有查獲違反環評的事情。第二個,大原工礦在環評書中計畫產量是寫:這個申請案,你給我許可,我只會開採20萬噸。事實上在99年到108年,他們申報的總生產量是69萬公噸,環保署也是一樣啊!他們去調查、去監督,違反環評的事情是沒有查獲。
因為時間很有限,我簡單地講,寫在環評書件裡面的計畫產量、開採期程等,事實上只在第一次審查的時候,通過了以後,沒有人監督,等通過許可以後,沒有人可以處理執行面的話,等於是第一次許可的審查是假的嘛!抱歉,我論述再多一點,因為我們看到現在的很多礦場,你在許可他們的時候都會說開採範圍要設限制、高度要限制從幾公尺採到剩下幾公尺、產量要限制、開採時間要限制。而根據環評法第十八條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即環保署要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就是礦務局、經濟部要去看他們的使用狀況;但是環評稽查根本沒有針對不同環境風險的礦場分級管理,事實上他們要去稽查的時候,它有沒有違反開發的承諾或其申請許可,他們根本不知道啊!環保署去審查的時候,礦務局沒有去跟他們說它今年開採量多少、累積開採量多少,他們怎麼知道有沒有違反環評承諾?所以我們在這裡就會看到環保署去調查,但要怎麼查,他們自己也弄得亂七八糟,環保署對於申報停工者每年都去稽查,但是有在營運當中的,好幾年才稽查一次,這樣的環境監督,你看這個已經申報停工了,環保署每年都去稽查,對開採中的卻好幾年才去稽查一次,所以就是亂七八糟啊!
我們要問環保署及經濟部,哪些項目算是環評承諾?有逾越環評承諾查處三次,居然還沒有違規,依照環評法規、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差對策和檢討報告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因應對策及差異分析報告等等,都是應該要受到監督的,然後拿到許可以後,沒有人監督,主管機關沒有去監督,主管機關說那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說:我又不知道它開採多少量,我也不知道它申報多少量,我怎麼監督?特別是我們要談到在環評書會載明計畫產量、期程、海拔高度,但環保署沒有辦法掌握這些礦業權責的開採面積、年產量、開採海拔高度等資訊。部長,我們現在在這裡很具體地說,礦務局本來就應該要主動提供,甚至礦務局本來就應該要上網公開,每年你們去稽查、查核這些礦場,它有沒有違反環評承諾?產量如何?開採面積如何?開採期程到哪裡?全部都上網公開、透明,不只是環保署可以監督,人民也應該要可以監督,這可不可以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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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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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簡單回答三件事,對於相關的資料要透明,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做;第二個,對開採中的礦,本來就是礦務局要做,對於它的量有沒有超越,礦務局本來就要監督,所以這不是環保署的問題,本來就是我們的責任;第三個,委員講的向陽石礦,因為是今天看到這個數據,我們需要確認一下,因為看起來有點怪怪的,我們確認有沒有正確再跟委員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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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個查清楚,是不是把資料提供給委員以外,也提供給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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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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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跟你講,你不是環評法的主管機關,你也不是環境影響評估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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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但我們是礦的主管機關,所以在開採礦時,本來我們就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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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部長,我要跟你說的是,這些都在環評法第十八條有規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到第三十八條裡面都有規定,如果我們審查礦,包括現在最新的改革版本,有10個礦、8個大礦大概都要做一次性的環評,環評最核心的精神是你的環評意見、環評承諾,要框住你的開發行為,如果你的開發行為違反規定,有環評的法律可以管理,如果違反環評承諾,卻沒有人要管,也沒有去執行,這樣事情就大條了,因為這就變成是假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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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不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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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是不是讓他們整個查明清楚,好不好?因為兩個禮拜後我們還會再審查,我們可以再詳細瞭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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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問一下環保署,如果寫在環評書件裡面的計畫產量、開採期程,這算是環評承諾呢?還是算開發行為?如果違反承諾,像我剛才講的那兩個礦,一個是45萬噸,開採到幾千噸了;一個是20萬噸,開採到幾十萬噸,這超過又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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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凃科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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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科長邑靜:關於委員所講的這部分,如果環評中承諾寫出明確開採是幾年,那就是很明確的幾年,但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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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它寫的是要開採20萬噸和45萬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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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科長邑靜:那個部分,我們會再去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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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是問你,這是環評承諾的一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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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跟環保署都去查明,好不好?也回復給林委員跟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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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科長邑靜:OK,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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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有,我現在不是要查明,我現在是在問你這算開發行為上的違規,假設是這樣子,45萬噸開採幾千萬噸,20萬噸開採了69萬噸,這是違法開發行為的違規,還是違反環評承諾,你可不可以先告訴我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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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科長邑靜:20萬噸的部分,因為這有待釐清,它是指1年20萬噸,還是這個計畫只能採20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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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就是假設它如果違規了,不是講這兩個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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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科長邑靜:如果違規了,我們會查清楚,對於違規的部分,我們會依環評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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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個查明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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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是在問你,它是違法開發行為,還是違反環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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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林委員,因為後面還有委員在等,好嗎?因為兩個禮拜後還會再審,還有機會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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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主席,那我們可以再質詢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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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今天儘量好不好?我們要儘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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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至少在第9屆還審查了6次耶!我知道大家都想要快一點,但是這還需要溝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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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還在逐條審查,都有機會來進行更詳細地討論,因為這些都是跨部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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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強調的是,整個行政院目前的版本就是第一次做了環評以後,展限不用再做環評,但我要講的是第一次審查所有的環評承諾,如果違規或超出開採量體,或者是超出海拔高度,未來要怎麼監督?如果礦務局跟環保署不願意,沒有透過展限來監督環境影響的狀況,執行面又沒有人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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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兩個禮拜我們會再持續溝通,好不好?而且在逐條審查的時間可以更詳細地討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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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現有的機制,我現在丟給部長去思考,你的法律要透過什麼機制,確實且落實來檢視礦業權責對環境的影響,大家如果在這裡把霸王條款解決掉,便宜行事,在2018年就可以做了,若是要這麼簡單,2018年就可以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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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沒關係,我們在逐條審查再來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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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是如果沒有通過,就像亞泥一樣,他們展限違法,但是他們現在還在開採啊。因為法律不通過,現有的業者用舊的法律,更爽,賺更多,賺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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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沒有,亞泥已經拿到諮商同意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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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講諮商同意。依照現行的法律,亞泥的確可以再繼續開採,沒有展限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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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請尊重經濟委員會的處理好不好?我們兩個禮拜後還會再逐條討論,會有很多機會討論,到時候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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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大體討論可以再多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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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抱歉,今天後面還有很多委員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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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就講最後一次,因為這些環評承諾、環評監督的漏洞沒有填補起來,那我們就主張,在展限的執行面,環保署跟礦務局沒有辦法去執行監督它有沒有遵守規定,它是靠這個規定才取得採礦許可,如果拿到許可以後就不用遵守規定,那這個許可簡直是荒謬至極。所以我們才說執行面沒有辦法監督,我們只能要求如果、要再申請一次展延、要繼續開採,那麼展限就應該要每次都要檢視、都要再環評,我們要求展限要環評,是因為這個原因,如果在執行面,可以對我們承諾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那我們當然是不用在制度面做這種設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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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跟環保署回去評估,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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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在管理面其實已經有納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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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我們之後逐條審查時再做詳細的討論,好不好?這才是一個有效率的方法。謝謝。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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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9-13
speakers ["賴瑞隆","陳椒華","孔文吉","洪申翰","邱議瑩","林岱樺","邱顯智","邱志偉","謝衣鳯","蘇治芬","呂玉玲","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陳亭妃","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李貴敏","林淑芬","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陳瑩","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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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1"]
gazette_id 11111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2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 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 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礦 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2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