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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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2時43分)部長好,因為時間很短,我就做一些必要的提醒。照礦業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新礦開採的時候必須踐行諮商同意,但是只有在礦業用地才做,所以一開始設定礦權的時候,並不需要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我特別提醒經濟部,這些業者在設定礦權的時候,其實也等同於對當地的原住民限定了他們設定的權利,在法院也有一些判例,你們可以去參考一下。所以我的提案主張是,不管業者有沒有實際的收益,都應該要踐行諮商同意,即便沒有實際上的收益,也應該在諮商同意的承諾事項中分段列出,這是我的主張,因為限定了原住民設定的權利,那當然當地的原住民就不能做什麼了。
再來談比較嚴重的問題,照院版第五十條的規定,舊礦展限必須要做一次性的補辦諮商同意,其實這個也就是坐實了當初徐旭東所說的「你的祖宗已經同意」,所以以後世世代代,不管幾十年、幾百年,都不用再來跟業者談了,因為只有一次的機會,基本上是這樣吧?雖然在過去很多的討論,經濟部都有把很多可能發生的情形都考慮進去,但是這部分有兩個問題,我也要在這裡再特別提醒,第一個就是說,開發業者本來在諮商同意的討論當中,應該是一個主動的角色,我們只是在立法說明欄裡面去附註這些規定,業者可能會因為某些因素,不想再跟部落重談,那引發爭議的時候,甚至進行訴訟,到時候會變成什麼樣的情形?也就是說,惡劣的業者會主張,有關業者的這個權利義務,應該是由法律去規定,而不是說在說明裡面,因為他們可能會認為這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人說這是類似行政契約,但是業者可能對於重談不認帳,這是一種情形,另外一種情形也有可能發生,就是說,原本開發業者在諮商同意裡面是扮演主動拜託的角色,但是現在雖然說承諾事項的內容有寫一段時間後要重談,但是業者對於重談態度如果很被動,會不會因而停止採礦呢?其實答案是不會的,也就是說,業者就會變成被部落拜託的角色,所以希望重談的部落卻變成了一個要主動去拜託業者的角色,這個是本末導致的。
所以我特別要提出來,如果你們沒有設定要求要在一定時間完成,業者就沒有壓力,可能就擺濫了,你們這個版本當然看起來寫得很好,但是沒有要求業者積極履行承諾去重談,或者沒有就礦權展限積極跟部落協調的話,如果都寫有停止或廢止的處分,但是你們的規定到末梢之後會變成什麼樣?如果業者有意刻意避開的話,你們是沒有辦法去認定這個「積極」到底是什麼,如果業者每個禮拜都發公文給部落,然後不跟部落面對面溝通,只說部落沒有給確定的答案,這樣算不算積極?這兩個字的定義是很抽象的,所以在承諾事項裡面要載明一定時間內要重談,在重談的時間,如果業者提什麼樣的條件部落都說不要不要的話,那就維持原本的事項。我想這樣,你們怎麼認定他們到底有沒有誠意?所以我要提出這些問題,因為可以預期的是,我們如果沒有去處理,讓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協調,也就是舊礦展限的條文要限定一定時間內完成,這部分如果不處理,而積極的定義又認定不清楚的話,未來產生的爭議跟訴訟,我們是可以預期的。請部長簡短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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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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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謝謝。事實上,如果以最近礦務局請廠商主動來諮商的時候,比我們想像的好,就是其實沒有這麼尖銳的問題。而且如果礦業業主有提出相關的諮商同意的條件,其實部落反應都還算蠻正面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委員擔心如果他不執行,我們是不是拿他沒辦法,事實上,我們在口頭說明也有提到,如果寫成礦權跟部落已經有達成協議的話,這個協議是跟法律的效力一樣,他不履行,其實真的會影響到他的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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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部長,我是說如果他們在協商,但是協商的過程沒有結論的時候,我要提醒的是說,我希望限定在一定時間內,我想限定在一定時間內他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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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部分,我們有跟原民會有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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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細節是不是讓局長跟陳瑩委員再溝通?我們逐條討論時可以再詳細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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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本席堅持的就是在一定時間內要完成,所以諮商同意的部分,我麻煩你們,在細節部分,大家可以再好好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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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再討論一下,好不好?我們逐條討論時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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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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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超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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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9-13
speakers ["賴瑞隆","陳椒華","孔文吉","洪申翰","邱議瑩","林岱樺","邱顯智","邱志偉","謝衣鳯","蘇治芬","呂玉玲","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毓蘭","陳亭妃","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蘇震清","李貴敏","林淑芬","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陳瑩","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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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1"]
gazette_id 11111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2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 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 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礦 業法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2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