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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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5時13分)本席提案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今天完成三讀,我有三點說明,第一點是修法的必要性:善用民間力量參與公共建設以及提供公共服務是世界發展趨勢,例如英國利用民間力量興建社會住宅,日本由民間提供長照服務,都是非常成功的案例。第二點說明修正內容:這一次第三條增列公共服務作為項目;第二項是第十條法定程序應於實施前將建設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或地方政府核定,並循預算程序處理;第三項是有關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成立調解委員會調解履約爭議,因為過去相關爭議沒有處理的機制;第四項是第五十一條之二採用本席的意見,主管機關應每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報請立法院備查,以建立一個監督的機制。 |
第三點是修法效益: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讓政府的財政工具更多元化,提升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的品質,並且協助產業發展,創造政府跟民間的雙贏局面。謝謝所有在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協助這個案子,也要謝謝今天院會通過這個案子,謝謝大家。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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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6-10 |
speakers | ["游錫堃","曾銘宗","陳椒華"] |
page_start | 468 |
meetingDate | ["2022-12-02"] |
gazette_id | 11111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001_00005","11111001_00006","111110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五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 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 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1110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