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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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10時5分)我一樣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相關法令請教。其實釋字第785號解釋期限已於11月29日到期,不知警政署目前究竟做得如何?未來方向又該如何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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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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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目前有關服勤實施辦法,內政部已經核布,待行政院同意後就會發布施行。就勤休制度來說,我剛剛也報告過,每天4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100小時。惟考量到短時間的勤務特性問題,所以我們也保有彈性作法,也就是連續3天執行勤務,如有時候要上山或到離島執行勤務之類的,我們規劃採3天內達100小時以內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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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雖然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是這樣規定,但有時候辦案需要埋伏,時間可以這樣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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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當然,這都算我們服勤的時數,計算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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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有時候可能要連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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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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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不對?也很難這樣嘛。所以我是覺得雖然大法官有作出這個解釋,我們要去做,但是可能在拿捏上或是其他方面,我們還是必須要實際一點,針對這一點,我覺得要讓我們警政署可以做事,也要讓我們警察弟兄可以真正達到他們的績效,讓他們能夠真正做好事情。署長,我的看法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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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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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另外,消防署在今年3月有推出消防人員勤休試行方案,以超勤超過12小時折抵1日補休,你們有這個辦法,請問試辦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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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蕭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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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在年底之前,我們的目標是兩班制的勤務狀況,目前已經有15個縣市從這個月開始已經是兩班制,在明年年初以後,我們會整個提報各縣市執行狀況,目前都公告在我們的網路上,目前在縣市的協調部分,這個勤務狀況應該可以到位,爾後是每兩年再減少1天的勤務量,當然在人力還沒完全到位,以及班別還沒有完全調整之前,我們是不同意用獎勵的方式處理,所以每天的勤務、晚間的外宿跟用餐時間的休憩都是納入我們在這一次勤務調整的工作項目裡面。剛剛委員垂詢12小時換1天,這個目前已經請縣市配合來執行之中,跟委員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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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所以各縣市都認為這個應該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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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目前經過協調,大概有一個比較大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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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另外,今年6月24日憲法法庭有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0號,就是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兩大過免職案,兩位署長應該都知道這件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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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我們都依照憲法法庭判決的情形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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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次長也知道這件事吧?但是對於結果什麼的,我先暫時不特別詢問,我比較關心的是判決書的最後一段,它寫到為避免有人惡意操縱平時考核累積達兩大過之要件,而予以免職的可能極端發生,造成不合理的結果,所以它提到有關機關應當研議訂定適當辦法。我覺得這裡是重點,次長跟兩位署長,不知道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什麼作法?這已經很明顯地寫出來,結果我們都不講了,我覺得判決的重點,這裡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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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跟委員先回報,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跟縣市做這方面的協商,也讓他們瞭解不能因為個別的狀況,特別做什麼處置,一定要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狀況來執行,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已經確實轉達,縣市也瞭解目前的處理狀況,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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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不是,次長應該瞭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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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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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確實汰除不適任的同仁,這是必要的,但是也不能錯殺無辜,甚至成為一些工具或手段,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回去會責成警政署跟消防署再把剛剛委員提到這個判決最後一段所提的評判標準做研擬,相關的結果再跟委員辦公室做回報,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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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為什麼要特別這樣講,憲法法庭會用這麼重的字眼「惡意操縱」!那表示一定有前例,它有看到了嘛!所以它覺得這有斟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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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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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如果前例只有一個、兩個,我認為憲法法庭不會講「惡意操縱」這4個字,我覺得這4個字是非常重的,所以次長知道我說的意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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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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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所以我真的覺得這也不是只有我們中央可以百分之百處理的,地方應該也都有這種情況,所以我覺得不管判決結果如何,這是之後我們要改革、我們要真的做的重點中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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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好,瞭解。我們回去之後,本部兩個署都會針對這部分來努力,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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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謝謝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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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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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5-20
speakers ["王美惠","羅美玲","湯蕙禎","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林文瑞","張宏陸","莊瑞雄","管碧玲","賴香伶","鄭麗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江啟臣","陳明文","陳椒華","李德維","邱志偉","翁重鈞","孔文吉","林德福","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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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5"]
gazette_id 111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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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部分;二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 警察 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三、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劉竹 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四、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 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112年度預算 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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