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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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10時6分)主委好,當初電支條例在對外預告的時候就引起律師公會的反彈,因為當初我們把申請文件的認證人限定在會計師,是一刀切的方式。律師公會對這部分的說法是,因為會牽扯到諸多的法案,其實律師公會相對會比較專業,對此金管會的回復是因為會牽扯到內稽內控問題的作業合理性跟有效性的評估,聽起來這個部分好像是會計師的業務比較繁重,比重也比較大,老實說直覺上我是認為有道理。但是就條文來看,是不是要一刀切地全面讓會計師來處理或全面否定律師參選的空間?本席認為在條文上還是有一些空間可以進行討論。譬如第十二條的部分,它基本上是針對信託業務,針對保證機制的說明,以及履約相關保證契約的內容,這個部分應該屬於律師的專業,是否這個部分可以讓律師有一些認證的空間?我就教於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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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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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非常感謝委員替我們注意到這麼重要的地方,的確會計師和律師各有專業,如果有些文件的確是律師可以處理的,我覺得的確是有空間讓律師處理這些業務,可是如果是會計師做的,可能律師就不能做,我想是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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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就不要一刀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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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我覺得委員講的對啦!就是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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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所以這條有空間,謝謝主委給予正面的回應。另外有一個部分就教於主委,最近加密貨幣引起很多年輕人及一些臺灣投資者的恐慌,特別是第二大的交易所 FTX現在驚傳倒閉,這個部分我就教於你的原因,因為臺灣有一些數位資產管理公司的平臺,像Steaker,當然它是以數位資產來投資,可是它還有投資其他像臺灣職籃,所以會形成一些衝擊面的問題。造成這個結果的情況底下,以FTX這家公司來說,台灣今年1到10月的訪客數量每個月平均15.5萬人次,是全球第7名,被列為所謂的重災區,被列為重災區的情況底下,如果這家公司倒閉,目前當然有人說它可能會被收購,但是也不確定,這樣子影響的層面衝擊到臺灣的社會、衝擊臺灣的投資人,偏偏臺灣現在的狀況是尚未納管。就我所知道的,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嘗試納管,日本也正式納管,韓國跟英國也嘗試用專法的方式,中國是全面禁止,每一個國家的作法不同。我想就教主委,你對於虛擬貨幣還有加密貨幣的態度到底是如何,到底要或不要納管?理由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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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目前是根據洗錢防制法,要求國內的虛擬資產平臺提法遵聲明書,從洗錢防制上延伸對它的管理。上會期有委員在總質詢的時候質詢院長,所以後來行政院有主持一個專案小組,由各部會研究,因為目前還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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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那是NFT的部分,是另外一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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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不,虛擬資產都有,包括數發部等各部會都有,我們都在研究。剛才您講的有些國家,像FTX有設子公司的大概是日本、澳洲或塞浦路斯。然而對這種直接透過手機、網路到境外投資的,的確是鞭長莫及,因為那不是我們監理上管轄權所及的。但是未來怎麼處理,你說要調查人數跟金額,的確很難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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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我上回提到調查人數、金額,是請教主委認為是不是需要納管,確實臺灣有些公司在日本有子公司,還有規範、課責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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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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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可是在臺灣也有一些代理業務的公司,譬如做客服、宣傳的都有,對於做類似這種代理業務的業者,有沒有可能把它子公司化,或者要求子公司化才能進行這些客服或宣傳?有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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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也是未來可能研議的方向之一,即或這是高風險,甚至投資有非常高風險的性質,可是如果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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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如果納入評估,主委的態度是傾向納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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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傾向適度、漸進就一些跟投資人保護相關的特別注意,比方資產分離方面。這個議題在上禮拜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年會中也有討論,因為監理機關對這類產品的發展趨勢很多都不太清楚,以及它的風險態樣是什麼也不太清楚;這個風險進入之後,跟傳統金融體系會不會產生沾染性的風險,這些都是我們要全盤考量的事情。但是針對您的垂詢,進一步擴大監理國內相關產品的平臺,我想應該會朝這個方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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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委正面回應,我也認為政府基本的態度應該是如此才對,否則我們把它視為新的詐騙、龐氏騙局的話,我們的態度就是要全面禁止。如果它是類似創新的金融科技,我們承認它是一個新的商業方式的話,政府應該積極面對跟納管;如果不這樣,許許多多的問題會一再產生。確實從你這個方向來看,老實講,本席對金管會相對充滿比較高的期待。類似加密貨幣、第三方支付,甚至之前討論的金融融資公司,站在主委的立場,你認為這些都不應該納入現在金管會的業務範圍,進行高度監管嗎?某個程度是不是把每一項金融業務都納入監督?這個部分我其實可以部分同意,如果很多金融相關業務不是透過金管會適當監理的話,我覺得經濟部毫無管理能力,但旁觀的結果是所有的問題都歸責到政府。
現在我聽聞第三方支付明年4月可能要修法,可是是由誰管理?是由數發部管理,數發部是不是有這個能力?老實講,我也有一點懷疑。這個部分金管會是不是能夠扮演比較積極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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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9月初數發部成立的時候,就跟他們建立一個溝通平臺,針對金管會跟數發部相關的業務,包括資安、第三方支付都有溝通經驗;前一個委員垂詢有關樂購蝦皮的問題,我們都有跟數發部、經濟部聯絡,即或現在第三方支付不是金管會在管,金管會也會把我們管電支的經驗跟數發部溝通,說明資安該怎麼做、消費者保護該怎麼做,都有在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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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我覺得將第三方支付納入類似電支的方式管理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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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大家都覺得金管會管得比較嚴,希望給金管會管,可是金管會的資源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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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但是你比較有辦法。我講白一點,如果必要的時候,組織變革可以調整組織編制,提升你們的位階為金融消費者保護部也可以,你把組織編制擴編,我也同意,藉此提升你們的專業。老實說,某個程度即便是低度監管也應該納入金管會的管轄範圍,只是不是用同樣的手法進行金融監管。金融交易部分交給其他部會,老實講非常吃力,我的看法是如此。因為質詢時間非常有限,制度面的討論以後還長長久久。
最後我想要就教主委,因為個人服務的案件不知道有幾件,每每都是民眾擔任連帶保證人,但是他本身對於借款人的還款狀況不清楚。在還款狀況不清楚的情況下,突然間被銀行突襲,十幾年後說他要還這一筆款項;當他做資產處理、資產處分的時候,累積的利息都超乎他原來的負擔,還要進行協商。我覺得這個很難理解,為什麼一般的保證不能雷同最高限額的保證?既然金管會有要求定期通知保證人,為什麼不擴大辦理呢?這種案子比比皆是,我接到很多案子,而且我的助理在協助簽署這個案子的時候,得知很多立委都接到類似的陳情案。甚至副卡持有人原來在國外留學、十幾年之後回來,他的銀行帳戶突然被查封,這很難理解。他作為利害關係人,不是不願意履行這個責任,可是沒有收到通知,十幾年以後才遇到這種問題,這種情況對他來說非常不公平。主委,你認為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擴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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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非常感謝委員關心民瘼,目前授信準則中有規定,如果當事人逾期三次以上要通知保證人;雖然沒有在法律上規定,但是在銀行公會的實務上要通知三次。如果逾期一次就通知,因為有的時候沒有繳不見得是他沒有能力繳,會不會造成困擾也是要考慮的事情。雖然機制上有,但是委員如果有很好的意見,大家還是來交換意見,跟您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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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我的意見很簡單,就是比照最高限額保證的情況,不論借貸的金額多少,都要等同借款人的方式定期通知,讓他知道保證對象的還款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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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所以不論還不還,是定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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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是定期通知,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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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可不可以再找機會跟您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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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好,我們找機會再討論,希望類似這種爭議不要再發生,否則個案協調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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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謝謝委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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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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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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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0-18
speakers ["鍾佳濱","張其祿","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林楚茵","費鴻泰","高嘉瑜","游毓蘭","邱顯智","余天"]
page_start 133
meetingDate ["2022-12-05"]
gazette_id 1120104
agenda_lcidc_ids ["1120104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鍾佳濱等20人分別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等 2 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 19 人、委員黃世杰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 條例」等6案;三、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3案:(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0104_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