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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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10時45分)主委早,今天早上有一個媒體關注的話題,為了防止炒房、查察炒房,現在銀行局給銀行公會一個協助,就是來查是不是有人透過一個ATM轉給多個帳戶,然後來繳息,本席想知道的是,在這樣的公函下去之前,有沒有跟銀行公會做過協調?他們認為這是一個可行的協助措施嗎?查炒房是全民的共識,但這樣的工作是不是落實到變成追ATM,讓所有銀行變成柯南,到底具體成效高不高?我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檢調或是相關的金檢人員在查案過程中調了監視器,但有這樣的過程是因為先有一個案由,甚至是有犯罪集團,不論是什麼江媽集團,還是什麼集團,他們有這樣的手法之後,我們去調監視錄影帶,監視錄影帶是某種程度追查犯案的佐證工具而已,但絕對不是讓人每天在那邊查。我現在想瞭解的是,這樣的一個溝通過程,包括銀行端,他們面對這個多增加的任務,甚至未來會變為內部扣點的紀錄,在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跟他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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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委員佳濱):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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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不是請局長來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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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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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局長琇媛:謝謝委員。剛剛委員提的這件事情,其實當初在檢查的時候發現有很多異常的現象,所以我們轉請銀行公會去訂一些異常的指標。在檢查的過程當中,發現其中有固定用ATM去幫這些人頭戶代繳本金跟利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請銀行公會看看能不能訂出一些監控的指標,銀行公會回復我們,誠如剛剛委員所說的,會有一些監控上的問題,比如說,不是這家銀行自己的ATM,他們怎麼查?那是別家的ATM。因為這個是從檢查中發現的,所以我們有再去洽檢查局,檢查局就說,針對銀行自己可以查到的,例如自行ATM存款的這個部分去查,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也再回復給銀行公會,針對這一塊是不是可以縮小範圍,基本上是以風險高低為主。我們並沒有強調銀行一定要這樣做,我們是說就日常的授信管理上是不是可以看得到一些異常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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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那是不是檢查局也可以說明?今天既然金管會的銀行局或檢查局有這樣的規定,銀行會去做,但這樣是不是會變成以後要派一個專人每天去檢查錄影帶,然後去看這個人是不是拿了一堆錢在那邊存?會變成銀行回頭要去查客戶。我也必須講,每一個人手上一定不只一個戶頭,一個有家族、有家庭的人,到了一定的時間,也會去臨櫃存款,今天這個人來臨櫃,銀行可以直接問他,可以直接瞭解。在過去,不論是KYC在做洗錢防範或相關工作,可以對得到,這就是可以從培養行員素質中去鎖定的,可是面對機器的時候不是這樣。我想就教兩位局長,這樣是不是只是徒增困擾?但這有可能是事倍功半,畢竟你們在做金融檢查相關工作,都是因為已經有一個線頭供你們調查,否則現在是不是要訓練所有銀行行員要變柯南?他們看到有人在ATM前面很久,操作很多次,轉帳很多次,就要把錄影帶調出來,變成是每一天24小時都要檢查錄影帶,不然被檢查出來有問題,到時候行員就會被記點,被判違規。其實本席想要問的是,這是一個已經既定要做的事,然後會增加的工作量嗎?到底真的實際可以降低多少炒房及以單一戶頭去分攤利息的數量?它的效益到底有沒有達成我們希望打炒房這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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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局長琇媛:謝謝委員。這個部分如果光是監控ATM的話,其實是不符合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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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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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局長琇媛:這部分是檢查局實地發現的,檢查局給我們的意見是說,應該先去看看內部帳戶的資料,如果有異常再查,所以我覺得這牽涉到每家銀行,因為帳戶資料沒有異常跟ATM繳款是不是可以連動得上,這個確實在實務上面可能每家銀行的系統不一樣,不一定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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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我想問一下檢查局,這是你們給的意見,這個意見到底是不是一個可以真的打炒房的關鍵,還是只是一個炒房集團想出來的漏洞?這個漏洞要用這種檢查錄影帶或看ATM轉帳的方式來查,這是一個好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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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檢查局張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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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子浩:檢查錄影帶或看錄影帶只是一個輔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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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可是為什麼這個手段會變成行員以後工作的日常?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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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子浩:不是,他還是要先看所有資訊師提供的報表,看有沒有同一個人在ATM上替5個人繳房貸,報表可以先跑出這種資料,我們相信不會太多,如果有的話,當然就應該去理解,這個時候如果有需要,可以調錄影帶,不是一開始就去調錄影帶,從早看到晚,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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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局長講得很清楚,是先要有報表出來,而這個報表需要一些內部的參數設定之後才會出來,錄影帶只是先去看,然後做一個佐證,是這樣的意思嗎?因為媒體上面寫的不是這樣,看不出來是這樣子,只是覺得好像行員還要多一個看ATM錄影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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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來代表他們回答好了,您的問政我完全接受,不可以事倍功半,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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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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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出發點可能是因為的確查到炒房集團用這種手法去做,可是個案跟通案之間要有分際,不能個案、通案都一樣,增加銀行無謂的負擔。我回去會找兩個局討論一下,這個作為就算要做,也要考量如何簡化,以風險為基礎,不增加銀行額外的負擔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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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謝謝主委的回復。我想如何有效控制,不要讓ATM成為一個炒房的工具,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目標。但是如果變成事倍功半,只是減少其他服務的可能性,這不見得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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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我完全同意,遵照委員的指示。我覺得這個提醒很好,我們可能沒有做得很周延,我們回去會再討論怎麼樣不增加銀行負擔,大家比較厭惡炒房,但是要用什麼方式,在效率和實質上能夠兼顧,我們再去討論一下。特別跟您報告,謝謝您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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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另外一個就是有關電子支付的部分,我們知道,電子支付在111年前三季來看,四大非現金支付的部份還是以信用卡為主,所以電子支付絕對有再往前邁進一大步的必要性。最近世足賽正熱,因此運彩整體規模往上拉升,我們都知道,現在悠遊卡已經可以用來買運彩,我們也知道電支可以降低現金交易,非常重要,像現在有高度的議題在帶動,我們就知道如果臺灣實施電子支付,可以減少運彩商的現金存量,但是現在電子支付還不能來買運彩,那麼到底發生哪些問題?我整理了一下,第一個是電支、電付已經二合一,悠遊卡可以買運彩,電子支付為什麼不行?這個其實已經講到了,電支機構其實只要簽署特約,就可以成為電支商,但另外一個問題會不會是卡在第十五條?因為特約機構必須是終端收款方,那終端收款方到底是運彩商,還是算在發行的銀行這裡?或是相關的單位?這個是不是卡住的原因跟問題?在106年,相關的運彩承銷商和販售單位有來陳情過,那麼現在卡住的原因是什麼?金管會有沒有去瞭解過?還是他們只是不想做?基本上是有想做的,因為對於這些販售運彩的商店和經銷商來說,他們其實是不希望有那麼多現金在身上,避免被搶,這個問題你們可不可以瞭解一下?現在剛好有一個熱議題,就像我前面所講的,既然我們在推電子支付,如果可以用電子支付來買運彩,包括大筆交易也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處理,經銷商也不用留有這麼多現金在手上,有助於社會治安的維護,也讓經銷商不用擔心被搶,沒有這方面的壓力,這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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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局長琇媛:是,謝謝委員。我們再去瞭解電支機構在簽這些特店的時候,是不是有任何法規上面的障礙,造成他們不願意去簽這些彩券發行商或投注商,我們後續再看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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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給我你們瞭解之後的說明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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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局長琇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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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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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們休息10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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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0-18
speakers ["鍾佳濱","張其祿","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林楚茵","費鴻泰","高嘉瑜","游毓蘭","邱顯智","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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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5"]
gazette_id 1120104
agenda_lcidc_ids ["1120104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鍾佳濱等20人分別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等 2 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 19 人、委員黃世杰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 條例」等6案;三、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3案:(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0104_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