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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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12時13分)部長,本席樂見運科中心的設置,但是我們該如何強化它的編制及未來的管理制度,這是大家比較關切的問題。今天聽了那麼多位委員的發言,雖然大家都表示支持,但是你們對於有些事情的疑慮並未說明清楚,待會如果有時間的話,你們還是應該找個別委員溝通一下,以便於下午的逐條審查。
整個國訓中心與運科中心的業務是有些重疊的地方,未來該如何釐清才能讓整個社會感覺不是疊床架屋,你們應該要準備好一個說帖。類似國訓中心與運科中心這樣的國家設置是有很多,把訓練與政策及管理的部分分開確實是有其必要性,但是分開之後又會造成一些問題。未來運科中心的業務在過去一直都是由運科處處理,可以說是包山包海,因為它占了比較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們認為它的升級是有必要性,但是我們期待能達成什麼樣的成果,這一點你們一定要去釐清,目標清楚才能說服人家,如何讓運科中心與國訓中心能夠分工合作,從導入設備、參與研發,國訓中心也期盼促成產學研三贏。
根據本席看到的資料,未來運科中心的後勤工作相當繁重,人力的配置、設備及待遇一定要做全盤性的考量,如果單單只是組織的升級,很可能造成權責不分,這是大家的疑慮。譬如針對選手的訓練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到底是由誰負責協調?因為兩個都是行政法人,又是獨立單位,假設教練與運科中心的意見不一樣時,到底是要聽誰的?類似上述兩個問題,本席要先請教部長,當國訓中心與運科中心的意見不同時,由誰負責整合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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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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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召委。剛剛召委也提醒了幾個重點,未來這兩個中心在任務、職權方面,特別是在運動科學這方面,如果今天大院通過之後,我們會對原來國訓中心屬於運科中心的部分去做調整,不要在整個主要的任務上出現重疊的現象,如此也有助於釐清未來他們在運作上能夠有所依循,我想他們在前後上應該要去做一個討論。
剛剛召委也提到未來的分工合作,其實運科中心本來就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領域,對選手、對教練都是非常需要的,也要有更大的研發能量與專業人員予以協助,因此未來運科中心在增加發展能量上應該可以扮演這個效果。至於召委最關心的一點,未來如果有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其實前面的部分釐清了,也就不會有後面的問題,如果兩邊都有這個任務,到底要聽誰的就麻煩了,所以我在一開始報告時就已經說明。未來這個董事會及董事長方面的規劃,因為這兩個行政法人都有國家支持運動發展及運動選手的任務,所以歷年來國訓中心的董事長基本上都是由教育部負責督導的次長扮演這個角色,這樣做有助於整個政策及體育署的連貫,未來在運科中心這方面,我想也會透過這個機制,不要讓它變成多頭馬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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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部長的意思是未來兩個單位意見不一樣時負責協調的就是教育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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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一定是要的,因為現在就有這個位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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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教育部有沒有那個能量?因為它是行政法人,所以你要注意到一點,選派的人選必須要有專業上的考量,也要有團隊的協調能力,這是本席擔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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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剛才委員所提的我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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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此外,其他國家的運科中心重視實驗室的設施,所以運科中心除了組織之外,硬體的規劃也要很詳細,而且本席發現運科中心的儀器預算執行率偏低,使用與保養的手續繁雜,不知道過去你們是否統計過使用的情形?根據本席手邊的資料,國訓中心從107年到111年運動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經費預、決算表執行率很低。109年是62%、110年只有4%而已,為什麼執行率那麼低?你們可能沒注意到這個問題。本席記得賴副總統曾去了解過國訓中心超低溫冷凍艙的運作,因為很多教練不重視就將儀器放在那邊任其老舊,既然購買了設備就要好好使用。至於決算的部分,你們要去比對一下,為什麼預算數與決算數差那麼多,既然編列了預算為什麼不去執行,這是行政執行能力的問題。
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提出兩點建議,第一個,運動科學中心的職掌業務應該更積極與處級業務做出區隔,就是要分工合作。第二個,應該審慎評估運科儀器的使用需求,強化運科專業與教練的結合。以上兩點建議提供給教育部參考,未來我們期待這個中心成立之後的運作能讓大家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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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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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歐珀):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1、
鑑於近來台灣大學教授陳明通所指導碩士學生林智堅、鄭文燦之學位論文,均因違反學術倫理規範而遭撤銷,引起國人關注。請教育部依所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十項規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教育部應立即要求台灣大學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萬美玲  曾銘宗  游毓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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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是否要補充說明?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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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謝謝召委。這個臨時提案在本席剛剛質詢時已經說過了,因為現在臺大爆發了違反學術倫理的事件,而且不是一起,已經發生了二起,還有可能的未爆彈在其中,所以不只是個人的問題、不只是違反學術倫理的當事人、還有他的指導教授應該要向所屬的學校機關提出說明。現在有這麼多連續的案子,我們認為教育部應該要立即根據教育部部訂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十項規定的內容,很清楚,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向所屬學校機關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的癥結,提出改進方案,所以教育部應該立即要求臺灣大學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的癥結,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改進的方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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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以信委員的補充說明,請問教育部有沒有要說明的部分?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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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主席,也謝謝委員早上的質詢及提案,我在此再向委員做一個報告。針對近期的論文抄襲議題,我們應該要予以重視、也應該做檢討,但是在目前來看,因為所提的個案分布在不同的公私立大學,其實教育部在這段期間也特別提醒學校,由於當時是在選舉前,我們做任何動作可能都會引發大家一些不同的想像,但是教育部也請大學最重要的公私立大學協進會就目前所發生的議題做出精進及檢討。
早上我也特別向陳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正在做這個討論,明年一月就會召開全國大學校長會議,因為這是整個高教的學術品質維持與提升,所以我比較建議,因為不是只發生在臺大的某個單位,應該是大家一起努力,包含幾個個案,委員也都知道,被人提出檢舉等等,各個學校也都依照我們相關的規定去做後面的審議。正如陳委員對於高教的期待,我們尊重他們的自治,但是也要維持品質提升、捍衛學術,我認為這是重要的,因此我們能否做一些文字上的整理,再請委員指教這樣的修正是否適合?
我建議不宜只寫出單獨個案,因為最近發生的不只是單一事件,能否基於這樣的考量,修正為「鑑於近來部分大學教授所指導碩士學生之學位論文,因違反……」,再來是倒數第二行的「教育部應立即與各大專校院協進會檢討問題的癥結,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我認為這樣的修正內容當然也包含臺大哪個所都應該要做,只是從整個高教學術論文品質的提升,包含制度的檢討,相信委員也都希望我們能夠支持大學自治的精神,但也應該要提出精進方案,而不是單獨針對哪一個系所。
我覺得這樣修正可以達到陳委員的期待,但也不必單獨針對某部分的指導教授或學生。教育部認為委員這個提醒是必要的,大學也應該要在這樣的方式上檢討,如果可行的話,我們一樣是朝這樣的方式,而且是透過大學校長會議形成一個更好的做法,相信對於陸陸續續發生的幾個學校的情形,他們也應該都要重視,而不是單獨只針對一個學校,以上是我的報告,不知陳委員是否同意讓我們做文字上的修正?至於委員要求一個月內提出精進方案,我想大學也應該會為自己學術的尊嚴及大學自治原則的捍衛而達到委員提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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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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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其實本席還滿贊成潘部長提出應該要請全國大專校院全面檢討並提出精進方案,但文字上既然要修改,原本是指名陳明通,現在不指名了,但是前天又發生蔡適應的博士論文被撤銷,同時本席也注意到前委員蔡壁如的論文案,其實在蔡委員被學倫會告知時都沒給他詳細的說明等等,所以本席認為必須要全盤一併檢討。剛剛部長是不是提到你們在近期內會召開大學校長會議?要不要也把這個列入文字中,在大學校長會議中其實也可以列為重要的議案一起來討論?這樣會比只丟給各大學校院協進會更好,讓它變成大學校長會議的重要提案,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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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大學校長會議很早就規劃在明年一月初的時間召開,在時間上只剩下一個月,而且協進會也是由學校校長代表的概念,如同剛才游委員的提醒,我們也是希望協進會在這方面能夠有一些討論,因為所有公私立的大學校長都會參加,建議不要用一個月,如果到時候沒有提出來就會對陳委員比較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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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第一個,對於我們提出的提案,基本上教育部是正面的回應,首先要給予肯定。第二個,把這些部分的名字拿掉之後,它的抽象性就變得比較高,也沒有涵蓋到必要的部分。因此,本席這邊提出第一個文字的調整,「鑑於近來部分大學教授所指導博碩士學生之學位論文」,加上博士的部分。再來就是部長剛才提到1個月的時間太短,而且是在一月份的時間召開大學院校協進會的校長會議,所以本席就再刪1個字,也就是把「一個月」的「個」刪掉,修正成「並於一月內」,也就是在明年的一月內,總是要在過年前做一下吧!就是在校長會議之後,但是我們也給你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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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一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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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一月底前也就是一月內,意思就是這樣,我們用最小的文字修正給你很大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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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還有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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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沒關係,就是在一月間處理。本席這邊就是拿掉1個字,修正為「一月內」,也就是明年的一月內,所以一月底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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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就是明年一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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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也是一樣的意思,距離現在還有差不多2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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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陳委員,這樣我們也明確知道了,是否能修正為「並於明年一月底前」?因為校長會議是在一月初召開,討論完之後要做個整理,我相信大學校長也都重視這件事情,透過大家一同討論,對整體而言應該是比針對個案檢討還有必要,也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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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一月底前提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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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可能要加上明年一月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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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好,修正為明年一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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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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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個文字修正之後,本席必須要講,因為改進方案的提出對象做了修改,原本是要求臺灣大學提出改進方案,這個也是你們處理原則裡規定的對象,然而現在的改進方案提出對象改成是你們教育部,本席並不反對,但是本席要求你今天做出口頭承諾,這個改進方案要包含實際發生這些狀況的相關學校,舉例現在是臺大,可能臺北大學也有、中華大學也有,這些學校必須在你們提出來的說明中包含它自己的說明及改進方案。原本我們是要求按照規定由臺大提出,但是你說不要只針對臺大,大家要一起討論處理,本席也可以同意,問題是這樣就變成臺大不用提了,但你們還是有資格要求它提出這些東西來處理。現在臺大有這個狀況、北大有這個狀況、中華大學有這個狀況,甚至有些還不只是一個個案,請他們提出書面說明,之後再由你們彙整成為教育部統一的改進方案,這樣本席就可以接受。如果最後變成它們統統都不必提、不必寫,完全都由教育部代勞,本席認為這樣就不是很妥當。現在這份提案不用再改文字了,就按照剛剛講的那樣,但是本席要你口頭承諾,到時候會將他們的改進意見列在你們的方案之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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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要不要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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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本席也一併提出意見,不知道在各大學校院協進會中有沒有包括軍警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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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目前五大協進會並沒有包括軍警校院,因為軍警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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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對,本席知道,其實軍警校院同樣適用學位授予法,而且本席也知道警大是屬於內政部的學校,但是我們也要遵照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因此,本席建議你們在檢討時一併將它放進去,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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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陳委員與游委員的提醒,針對提案的文字及時程是否就按照上述的討論修正?至於討論的內容,剛剛為什麼我要先報告確實是從大學校長會議來討論,因為這是一個需要大家有共識、各大學也能提出精進方案的措施。剛才陳委員也提到個別的學校,我們當然也會去瞭解,只是我希望呈現出的這部分不是好像我們又特別把它提出來,但是教育部一定會請他們提出改進方案。我們綜整的部分一定是要與大學一起討論並取得共識,一方面尊重大學自治的概念,一方面也是尊重他們的專業,因為以後都是由各個學校執行,我覺得可行性與達到提升品質方面才會比較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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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本席已經講得很清楚,在文字上同意由教育部於明年一月底前提出改進方案,但是本席也要告訴你現在想要看到的是什麼?我們要看到裡面至少有一個部分是臺大對它自己在這件事上的說明及改進方案,甚至是其他更嚴重的學校,本席要看到的是這個,它放在你們整個改進方案中的一部分是可以的,如果都沒有的話,本席會說你們這個改進方案不符合我們一開始的要求,好不好?我們就把話說在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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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委員們的建議。教育部,今天這件事可以說是全國矚目,學術已經被政治化、已經被商業化,淪落到這個樣子,其實最該檢討的就是學術單位,本席認為確實就是如此。當然我們身為公眾人物,自己的論文竟然引起社會很大的爭議,確實是應該要嚴肅面對。今天陳以信委員提出這個案子,其實我們沒有針對哪個個案,但是有問題的如果沒有提出改進方案,幹嘛還要召開會議檢討問題的癥結點,教育部也不至於那麼離譜,有問題還不提出檢討,針對剛剛臨時提案的部分文字修改都已經討論過了,現在我們就針對文字修改的部分定案作出決議,好不好?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臨時提案就照修正後的文字通過,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李委員德維、廖委員婉汝、劉委員世芳、孔委員文吉、張委員其祿、高委員嘉瑜、楊委員瓊瓔及林委員靜儀均不在場。
現在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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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6-36,22-1
speakers ["陳歐珀","林宜瑾","林奕華","游毓蘭","陳秀寳","曾銘宗","鄭運鵬","萬美玲","王婉諭","陳以信","黃國書","賴品妤","林思銘","吳怡玎","黃世杰","范雲","何欣純","張廖萬堅","吳思瑤","江永昌","陳椒華","劉建國","周春米","林思銘","楊瓊瓔","鄭正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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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05"]
gazette_id 1120104
agenda_lcidc_ids ["1120104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國書等19人、(四)委員林宜瑾 等20人及(五)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agenda_id 1120104_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