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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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9時58分)我先就教於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高廳長,12月7日華山司法園區動土,這個案子經過很久的時間,其實早在2016年3月29日就已經做了司法機關要遷建的結論,在當年5月20日也正式取得這個土地的經管權。但是問題來了!那個地方有兩個部分,第一,其實在202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就把它指定為歷史建築,這是第一件事情。不過有一點很可惜,就是華山車站被指定為歷史建築,在站內有一個櫛形月臺,其實從日治時期就是在一起的,但是這個月臺卻沒有被劃入歷史建物,其實它不只是歷史建築,它同時也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列冊的不義遺址,我再講一次,它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列冊的不義遺址,當時政治受難者是在那裡搭運貨的貨車到基隆港,然後再被送至綠島服刑,所以它是一個重要的交通轉運節點。基於這兩個因素,你們在自己的新聞稿裡面說,華山司法園區要成為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殿堂,培養公民法治精神的學堂,假如要達成這個目標,照理說,這個歷史建築跟這個司法不義遺址應該是要完整的原地保留,這樣才是最好的,但是我們根本看不出司法院對這個工程要怎麼進行,有這麼多團體來抗議,包括暗坑文化工作室、史明教育文教基金會,有太多團體,我唸不完,他們要求要原地完整保留、要求要跟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要求立即停工,請答復我目前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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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高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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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廳長玉舜:跟委員據實報告,這個部分其實不是我們廳主責的業務,但是您垂詢的問題,我們一定會帶回去努力把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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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司法行政廳權責包括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建、擴建之評估事項。這是寫在你們的業務裡面,還是副秘書長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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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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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的垂詢。就我們所知,我們在申請相關執照的過程中都已經有會過相關單位,確實並沒有說整個月臺都列入不義遺址,所以包含我們會文化部的時候,他們也沒有意見,但我們還是很在意這些歷史文物,甚至這些當時臺灣的珍貴歷史記憶,所以這個月臺我們現在的規劃並不是完全都把它全部拆除掉,除了原來的車站保留以外,這個月臺我們也是摘取比較有代表性的部分,然後把它移到一個比較好的地方,我們將來會做完整的說明與規劃,它在將來整個臺灣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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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跟你講,因為現在已經解散促轉會,它的業務也移轉給文化主管機關,你剛剛有講到的文化部以及包括國家人權博物館,您剛剛講的是,他們都給你這樣的意見,可以把月臺解構?他們都給你這樣的意見?那我要跟你要書面資料,請提供書面資料給我。你們在新的大廳這裡要做一個水池,那是月臺現在的位置,你們自己說要先把它解構、重組,然後再保存,請問一下,你是在解構之後在原地保存?還是移到其他地方去做保存?你是完整重組回來?還是只有一部分?你要把這個部分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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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那真的是滿大一塊地,當初我們跟相關單位申請的時候,他們當然是沒有特別去講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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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沒有特別去講?你剛剛說他們對你的答復,這個就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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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他們對我們相關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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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會後請提供完整的書面資料給我,我就知道誰真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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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這部分的解構當然不是說全部,但是我們會把一些重要的部分移到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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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重要的部分是誰來判斷?我跟你講,這不是玩樂高遊戲,這不是給你重新拼圖,這個部分誰來決定?什麼叫做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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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會做相關說明,會跟委員做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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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覺得光是抗議你們就受不了了,我在這裡具體主張,大廳這裡不用弄那個水池啊!到時候又潮溼又有影響,就照你們這個目的,公民、教育、司法、人權這些部分就納入你們的宗旨,假設為了施工的需求要解構月臺,最後重組就要回到原地,我在這裡具體要求,希望你們會後補書面資料給本席。
接下來本席要就教於法務部。次長,什麼是褫奪公權?就是包括兩個:公務人員的資格以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關於褫奪公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是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部分,那是「應」,司法院有解釋過了,但是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是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然後「並宣告」。公民投票法也是「併宣告」,這些都是「應」、應褫奪公權,然後法官到時候就是宣告幾年、幾年。還有一個是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可以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得」褫奪公權的這個宣告有一個一年到十年的範圍,但是應宣告褫奪公權都沒有範圍,到底是一年、二年、五年、十年還是終身?沒有一個範圍,連範圍都沒有,司法院有在評估說要由量刑委員會去做明確、更客觀的審酌基準,但是現下就有問題了,所以這方面問法務部,那方面問司法院,你們那個明確的基準到底什麼時候才要訂出來?開7次會了,什麼時候才會有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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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量刑法草案我們已經送到大院了,至於褫奪公權這部分,目前是直接過渡到刑法第三十七條,如果有必要再具體說到底是幾年、要給一個準則的話,也許我們可以列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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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坦白講,本席辦公室也整理出很多判決,事實上,專業法官說不定還可以處理,但是後面要進入到國民法官,就是本刑為十年以上的部分對不對?後面有的有附帶,比方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到時候是由國民法官來審,那個褫奪公權要多久?這個問題很大。
接下來我就繼續再請教,假設是由法官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你還有一個宣告在,但現在有一個問題,我不知道這個東西有沒有大衝突,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犯貪污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應該只是一個資格之剝奪,這應該不是褫奪公權之刑吧、不是從刑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服公務有貪污行為,這個也不能再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也是資格之剝奪,這也不是褫奪公權吧!但是這兩個合在一起剛好等於褫奪公權的效果,就是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不得成為候選人。但問題來了,這是刑嗎?我剛剛講的,在選罷法、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當中,被剝奪的候選人資格、被剝奪的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這是刑嗎?還是這只是個處分?還是這是什麼?但是它有終身的效果耶!一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他剛好不能夠再回任公務員,他也不能夠成為公職候選人,他等於是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但是它又不是刑哦!法務部研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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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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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委員垂詢有關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部分,不得再為公務員,那是一個消極資格,就是哪些條件不行,誠如委員所言,它可能不是屬於褫奪公權的一種,可能實際上是達到褫奪公權的效果,這部分可以進一步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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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早該研究了。我跟你們講,我有去查案例,隨便舉一個例子,臺北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第119號判決,有位公務人員、警察貪污,他被褫奪公權幾年你知道嗎?宣告2年,雖然宣告2年,但其實是終身嘛,因為這種人沒有辦法當候選人,也不能再當公務員了。被法官判決宣告還有一個期限在,但是訂在其他法律當中去剝奪他的資格卻是終身,這個叫做什麼東西?我這樣講好了,我也有看過釋字第18號,現在已經把財產上的不利益處分,假如是罰金刑罰,這是刑罰,是不得溯及,我現在要講這個觀念,如果是犯罪利得的沒收,現在大法官的眼光是這個要算作非刑罰,如果立法院立法就可以溯及以前,也就是說,假設你的犯行是過去的,但是我現在如果立法,有一個非刑罰的利得沒收,是可以溯及,為什麼?因為它會終止該行為所生之不法財產秩序,所以它可以溯及,它不是刑,刑就不能溯及,非刑罰是可以溯及。現在糟糕了!也不能說糟糕,因為我也支持參選公職要排黑,我非常支持,最好加更多的法律、條例進來,把它都排除掉。但是問題來了!我剛剛就有跟你們討論,在公職人員選罷法跟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它是一個資格剝奪的手段,它卻不是刑,它讓一個人不能參選或讓一個人不能再任公務人員,可是它是要終止他的什麼不法行為呢?否則它居然可以用非刑而且還溯及既往!因為你們要知道,我們現在一旦增訂這樣的規定,假設我們要去修刑法,就像司法院剛剛講的去修刑法關於褫奪公權的規定,這只能針對未來犯行確定的人在終局判決之後宣告他褫奪公權,對於過去曾經犯刑法相關之罪而被排黑的人就沒有辦法用。可是我們現在如果在公職人員參選的規定當中來修排黑的規定,在修法通過之後,曾犯組織犯罪等相關條例之罪行者統統都不能參選,但是這不是法官宣告的褫奪公權,卻做終身的資格剝奪,所以非常的重大,這個在法理上你們要如何解?你們有沒有想過要如何解?法案即將要送進來,行政院院會也在討論了,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已經寫好法案,也都有連署了,請你們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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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如果行政院通過這個法案,那就尊重大院的審議,看委員認為這個部分是不是有必要,我們尊重大院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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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大院正在問你這個法理問題,你還說尊重大院!我不是要苛責你們,現在大家都在努力促成,因為社會有這樣的想法嘛!既然民意是如此,我們立法者當然就要遵循民意來立法,所以我們對相關的問題要講清楚,就是一個資格之剝奪,卻比法院宣告的褫奪公權還要重,這到底是為什麼?我都無法解釋,我有讀了一些判決,那國外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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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這可能要進一步蒐集外國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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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是不是請法務部私底下再針對你的問題做詳細的說明?因為你已經超過3分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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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報告主席,每次對我的問題都是只能私底下回答我,這樣滿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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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是,你已經超過3分鐘了,剛剛有先延長2分鐘,然後又超過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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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他們都沒有回答,所以我才一直問。我再多提一個問題,請你們去研究一下,其實像刑法當中的褫奪公權是兩個綁在一起,就是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和不得作為公職候選人,你們要不要拆開?譬如說,也許我剝奪你再任公務員的年限是3年、5年,也許我剝奪你不得作為公職候選人的年限是5年到10年,有沒有分開?因為你在其他法律當中就看到分別剝奪這個資格跟那個資格,兩種加在一起,跑到刑法裡面,變成褫奪公權,請你們對這個部分一併研究一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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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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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26
speakers ["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楊瓊瓔","黃世杰","劉建國","陳玉珍","林思銘"]
page_start 325
meetingDate ["2022-12-12"]
gazette_id 1120502
agenda_lcidc_ids ["11205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 六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 人擬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 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 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6人擬具「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少年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22 人及( 二) 委員林宜瑾等18 人分別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七、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05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