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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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43分)開始之前,我先說明一下現在評鑑改成人民自行申請的問題,問題的核心在於過去的制度是透過專業團體或民間團體把關,所以提出的案件數量雖然比較少,但是提出的品質是經過modify的,也就是他的論述內容,到底認為不妥的地方是什麼,理由比較充分。人民自己提的話,就會寫出庶民所寫的申請書,通常不會為了這件事情再找律師,所以這個問題就在於你們審理這種廣義的申訴案件,即認為法官或檢察官在處理過程中有違失的部分,你們用當事人主義來處理的話,當然就會是這個結果,因為他沒有講的,你們也不會去替他查。如果這個制度受理機關是用職權主義,真的會細究到底人家提出不滿的情緒點在哪裡,就不會是這個結果。事實上是你們用什麼方式處理人民所提出來的申請案件,所以被人覺得你們很官僚。然而這有兩種解決方法,一種就是回復有專業的角色,可以協助每個個案提出申訴意見的這些民眾,就是回到類似原來的制度,不過這樣可能就會被認為好像沒有廣開言路,讓人民都可以發表意見。但是本來這事情就是相對的,要認為承辦人員有違失,也不能憑一面之詞,還是要經過相當的調查事實證據,符合相關的規範。要不然就是給他專業的協助,或是加重職權主義的比例。也就是說,雖然他講得不好,沒有把它legalize,沒用法律化的語言去說明他認為不滿的地方,但是你們要自我檢討啊!如果人民反映的多數案件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或者是同一名司法官常被檢舉同一件事的時候,其實你們也可以主動來處理,這是包含在職務監督的範圍裡面。現在是說你們對這件事的處理不夠積極,面對這樣的數字都推託,認為人民申訴所寫的東西品質不夠好,所以無法處理。這不是面對系統內部管理的態度,希望你們做具體的改進,好嗎?二位都是在第一線監督的,次長可否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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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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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我會轉達給評鑑委員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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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那副秘書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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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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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反映給評鑑委員會去斟酌,因為評鑑委員會是相當獨立的,我想他們都會斟酌相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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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麥克風可以拿近一點,不然聲音太小。 |
我們接下來進入今天的主題,我也很快地說明。第一個就是我們在看統計數字時,發現一個非常弔詭的現象。也就是說,從警政署的資料來看,歷年警察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數,是收而不是結哦!它是逐年下降。從106年的將近30萬件,一直到110年的大概24萬5,000件左右。但是地檢署偵查案件的新收件數卻是逐年增加,從四十八萬六千多件,到今年1到10月就已經快54萬件了。所以平均下來,地檢署一個檢察官一年新收530件,我不知道這個數字是不是準確,只是單純除下去,裡面可能會有很多重複的,或者是不同管道來的,這個統計你們再去細究一下。但是不管怎麼樣,這樣的數字是相當誇張的。我們覺得很奇怪的是,新收件數裡面還有很多其他案件,而其他案件可能還包含他字案及聲請羈押等等的。所以地檢署的負荷是已經相當沉重,可以說是案牘勞形。每一個檢察官都在處理這些例行性的事務,幾乎就耗掉他全部的精力了,這樣我們如何去打擊犯罪?尤其面對現在越來越狡猾,透過網路數位的環境,越來越難去找到元兇,這樣的情形越來越多,而我們的人力都耗費在很多不必要的案件上面。 |
在新收件數裡面,逐年上升的當然不只警察機關會移送,也包含海巡、憲兵、移民署等等。但是這個逐年增加的趨勢也還是太誇張,包含其他案件的數字也都不斷地在增加,加起來每年大概都一百五十幾萬件。那怎麼結案呢?從結案的部分可以看得出來,當然有的會提起公訴,有的會走緩起訴,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及不起訴。我們可以看到在偵查終結件數裡面,起訴、緩起訴和簡易判決處刑都沒有增加,甚至緩起訴和簡易判決處刑還減少。我之前質詢也有提到過這部分,只有不起訴增加很多,增加了50萬件以上。每年不起訴的部分,依職權大部分都是微罪不舉的部分,並沒有增加,微罪不舉的部分其實並沒有增加多少,都是罪嫌不足等其他一般不起訴處分理由的案件在增加。 |
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偵查案件收件增加那麼多,拖垮了偵查機關在刑事司法上的效能,但是我們給你的制度工具,緩起訴也好,簡易判決處刑也好,這些工具的使用率逐年降低。所以我之前就有跟法務部講,部長那時候也在,請你們去研究一下,到底是什麼原因?為什麼檢察官都不願意用?司法院其實也應該要去探究,因為你們是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不要訂了一些制度出來,在一些制度上堅持,結果這個工具在刑事司法上都沒有任何作用。不但檢察官的案件量增加,也有可能會影響到法院的案件量增加,所以司法院應該好好來探究這個問題。 |
接下來是另外一個我經常在講的,現在把它找出來。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管是第二百二十八條有關檢察官的規定,或者是第二百三十一條有關司法警察官的規定,都是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其實在偵查過程中,法律並沒有賦予你們裁量權,如果認為有犯罪嫌疑的話,就應開始偵查。第二百二十九條司法警察官的部分也是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也就是說,在現在單一偵查主體的制度下,人民如果來報案,或是在剪報上知有犯罪嫌疑等等各種不同管道,包括檢舉、告發等,每個案子都會成案,也都要依照相關規定,最終統統都要丟到地檢署去。所以,警察受理案件減少但地檢署案件量卻一直增加的原因,你們知道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數字出來,讓我們的檢察官案牘勞形?次長,你是檢察司司長升任次長,你可以說明一下這到底為什麼嗎? |
發言片段: 7 |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案件增加的原因是,地檢署新收案件數中,詐欺案件原本是在第3名或第4名的,而第1名和第2名原來是酒駕和毒品。但在這二、三年變成詐欺案件是第1名,這代表詐欺案件是比較多,所以案件數增加的原因在這裡。 |
發言片段: 8 |
黃委員世杰:那為什麼警察機關的案件數量減少?大家遇到詐欺,第一時間都去派出所報案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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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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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如果是這樣,那不應該呈現數字背反。第二,這個趨勢不是在這二、三年出現的,我們可以看這5年或10年來,大概都是這樣的趨勢,就是兩邊的數字是對立的。因為我沒有進一步的資料,但是你們應該可以去探究,到底什麼樣的狀況造成了這個問題,然後找出方法。 |
我提出幾個意見,我會注意到這件事情,是因為司法改革是要求偵查審判的效率和品質,是核心的議題,但如果案件量大增,耗費大量時間和資源,將拖垮整個刑事司法處理的量能。所以我們現在最關心的是,集團性、組織性、跨國性的詐欺案件,以及很多的組織犯罪及毒品,我們要予以打擊,背後都是相同的結構。若是無法成立很多專責的內部組織、小組去整合資訊,甚至跨單位地去有效打擊這些主要製造社會問題的現狀,就沒有辦法做有效的回應嘛!所以兩方面都要做,一方面要集中資源去處理這些問題;另外一方面,要讓你手上有這些資源可去集中。現在如果每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主體都耗費精力在一些不必要的案件上面,就沒有辦法集中資源跟力量去處理相關的問題。至於警察機關移送案件量,收進來的變少,我不知道移送量會不會增加,這個部分你們再去看。但是如果你們堅持要單一偵查主體,不去做分割、切離、分層化負責的話,那移送之前的品質管控,到底蒐集證據及調查詳不詳細?不要像打乒乓球一樣,送到地檢署,地檢署再發回去續行偵查,叫你再補,這樣子的品質管控流程,以及這樣犯罪嫌疑的程度,到底在哪一個階層可以去做判斷跟處理?是不是有些事情應該要讓警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去做裁量?這個其實是可以討論的,我們提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相關問題的時候,其實背後的意義在這邊,但講了兩、三年了,每次都說草案在研擬中,從來沒有去面對這個問題,所以我是希望,今天來的人都是比較偏向中間階層,都是我們事務的人員,希望你們回去真正思考,因為這是在協助你們的同僚能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不是立場的問題。 |
最後請你們要去詳細分析案件量大增的原因,比如說,有一些我們都知道,也常常被拿出來講的假性財產犯罪或者是以刑逼民這些,這個不是不能制度性處理的,對不對?因為有些東西可以靠修法,你把這個誘因去除掉或是增加他走正軌的誘因,就不會大量地占用我們的刑事司法資源、每天都在處理這些無意義的事情,不能說無意義啦!但是實在是不應該把寶貴的刑事司法資源花在這些事情上面。所以請你們要詳細地面對,我們指出統計數字顯示出來的奇怪現象,你們要去找原因,然後把解決方案提出來,甚至有一些可以提出修法的方向,它可能是散見在各個法律裡面,有時候是民法,有時候是其他的法律,因為你們最知道、最能夠去分析每個案件到底它背後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你們不做,沒有人可以做。請你們好好檢討,以上,謝謝。 |
發言片段: 11 |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及張委員其祿均不在場。 |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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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6 |
speakers | ["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楊瓊瓔","黃世杰","劉建國","陳玉珍","林思銘"] |
page_start | 325 |
meetingDate | ["2022-12-12"] |
gazette_id | 11205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05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 六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 人擬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 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 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6人擬具「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少年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22 人及( 二) 委員林宜瑾等18 人分別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七、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05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