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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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0時57分)我要提的還是人力的問題,是不是長期讓檢察官司法過勞,未來在審查相關職災的勞動環境,對於過勞致死案件或是過勞傷害案件會比較身歷其中?會比較能夠感同身受?我不曉得是不是這個原因。我來這個委員會已經將近1年了,現在已經12月了。當我來到委員會的時候,我很關注的地方就是司法院及法務部底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的工作權利,還有所謂的過勞問題。當時我們要求檢察官應該比照法官助理的制度,也就是說檢察官應該有檢察官助理來分攤檢察官還有書記官的海量工作,但法務部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應,這是第一點。在法警還有監所管理員上,我們也要求要配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提出合理的工時分配,但這個釋字第785號解釋的內容馬上要在明年1月1日上路,據我的辦公室瞭解,目前光是法警的部分,也還沒有跟基層法警有良好的溝通就要倉促上路。
我們臺灣社會一直在喊司法改革,但歸根究柢,沒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的工時及人力分配,在面對海量的案件下,想要能精緻地查案、審案,基本上我個人是覺得不可能,大家應該會有這樣的共識,所以我們立法院針對司法院還有法務部的人力需求,也應該會全力支持,但我不曉得為什麼這個改革會這麼困難?就人力的整個配置,我真的是希望司法院還有法務部能夠真正提出一個正向的解決方案,我想立法院相關政黨的同仁應該都會全力來支持,不要頭痛醫腳,然後一直停留在這個範疇裡面,會讓整件事情完全沒有任何改善和正向的發展,我覺得這對司法院或是對法務部而言都是非常不好的一件事情。你看你們現在面對法警人力不足,兩個單位基本上都提出評估保全公司的方案,這個就很典型。法警本身講白了就是司法機關的保全人力,應該是這麼說嘛!結果司法機關自有的保全人力不足情況之下,你們再到外面去聘民間的保全人員進來,等於是幫保全再聘保全,這個邏輯你們不覺得很奇怪?這些民間的保全人員也無法取代法警多數的工作,民間保全大致上可以做的就是站在機關的門口,或是一些無關司法審判業務的工作,基本上是這樣,像庭審這種,保全就無法替代,而庭審如果依照案件,超時一、兩小時是常有的事,案情如果比較複雜的,可能四、五個小時,還有犯人的戒護,這個部分民間保全根本是完全沒辦法處理,我們講了一年多,可能更早還有人講。而且對於法警而言,庭審、戒護都必須要全神關注,以防突發的狀況發生,所以如果假設我是法警,比起開庭、比起戒護人犯,你把我放在法院或地檢署的大門口看人進進出出,時間到就加班,我覺得這反而是非常輕鬆的一件事情,這時候要去降低原有法警這樣的業務還有工時,這不是很大的諷刺嗎?所以法警一直覺得上面的人根本就不瞭解法警的工作壓力在什麼地方,怎麼會講這麼久,你們都不知道?也讓基層法警覺得你們不把他們當成一回事,這樣一個體制,我覺得實在是很奇怪,我不曉得在我們司法體系的兩位高層,副秘書長以及次長怎麼看待這個事情?請簡單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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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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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垂詢。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垂詢我們因為法警的人力,目前沒有辦法完全因應這部分的制度改變,造成工時過長,所以我們確實有一部分是委外保全。其實就像委員所指示的,委外的保全因為沒有公務員的身分,沒有法警、司法警察的身分,所以他不能處理庭審這個部分的戒護,這部分涉及到我們叫做核心的工作,因為這部分由保全處理會涉及違法,我們希望幫法警分擔工作,因為以前沒有保全的時候,法警還是得在門口那邊輪班戒護,所以我們認為可以被保全取代的部分由委外保全去做,至於無法由委外保全負責的部分,我們才集中由法警來做,希望這樣可以分擔法警承擔的這些人力。當然我們也瞭解法警的負擔還是很重,在釋字第785號之後,我們確實也在規劃怎麼樣讓各個法院的法警在執勤的時候,不會造成過勞而沒有辦法承擔,其實關於這部分,我們也都在做評估,方案也會再徵詢相關基層法警的意見,我們才會定案,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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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你這麼回應我,聽起來好像很合理,基本上短時間去做這樣的處理,我也沒有反對,不過釋字第785號明年1月就要上路了,到時候針對短中長期的處理方式是不是我們再跟你約時間好不好?我們來瞭解得更清楚。如果短中長期都是這麼處理,我覺得就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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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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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非常感謝委員關心我們檢察機關人力的部分,跟委員做幾點說明,第一個就是有關法警跟保全的,誠如剛才司法院副秘書長所講,第一,法警原本的工作包括門口值勤、巡邏,這都在法警的工作範圍之內,現在保全人員也是從事門口跟巡邏的工作,核心工作涉及公權力的部分就不行。第二,我們蔡部長非常重視基層人力缺乏的問題,有跟人總爭取到4年600名,其中有50名是法警的人力,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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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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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對,50名。第二個部分是我們為了減輕法警的工作負荷,我們現在有試辦檢察機關內勤視訊,就是警察機關抓到人犯,如果比較輕微,符合一定的要件,不用把人犯送到地檢署,地檢署的檢察官直接用視訊開庭,開完庭之後,可能這個部分不用交保,直接請回,其實這部分也是減輕法警的一些工作負擔。至於委員關心有關明年度實施釋字的部分,針對這部分,我們法務部也做了一些積極研議,在明年這部分就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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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沒關係。次長,我們再來約時間好不好?一樣也是短中程的作法,我們再來討論,好嗎?我們再跟你約時間。
我另外再請教次長一個問題,10月26日新聞報導,五名病理科的年輕醫師考取法醫執照,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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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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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這五名生力軍加入了,讓我們法醫研究所解剖法醫年齡平均從62歲降到56歲,減了6歲,看起來好像不錯,但是說實話,56歲也不算年輕。法醫研究所所長侯寬仁表示目前法醫研究所解剖法醫年齡統計60歲以上將近八成,簡單講我們臺灣的法醫出現嚴重的人才斷層,這是現實的狀態。根據相關媒體報導,因為疫情的關係,法醫解剖工作量增加,又發現全國合格的法醫僅有20人,同時這些事情在108年監察院也通過糾正案,糾正過貴部。
去(110)年光解剖就有1,570件,也就是20名法醫平均要配78件案子;換算起來,平均每位法醫每月解剖至少6具遺體,這只是一個平均,案件也不會特別挑時間發生,像去年5月臺灣在執行三級警戒,6月解剖數是160件,為當年度次高,7月的解剖件為183件,算是當年的最高,這讓法醫所的同仁真的是疲於奔命。我想法醫在門檻上本來條件就比較高、要求比較高,然後又有觀感上的一些問題,所以讓年輕人要加入法醫家庭的先天條件就不良,結果法醫工作看起來也沒有比醫師輕鬆,反而壓力更大、更血汗,所以法務部要招到這些人才,其實也沒有這麼簡單。所以10月份有五名新血加入固然要開心,不過第一線的法醫也準備退休,這也是個事實,這個斷層勢必馬上就要發生了,我不曉得次長這邊怎麼做相關的因應?是不是可以讓單一法醫相驗解剖的案件、次數可以落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有沒有什麼積極、更好的一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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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案件如果有必要解剖,為了查明真相,因為死者沒辦法替自己講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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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當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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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對,所以如果案件有必要解剖,還是要解剖。只是我們還會有一些專科病理醫師來協助,跟委員說明,有關法醫師具有資格,在法醫所裡面,病理組的法醫師有4名,另外還有兼任的研究員,兼任就是指他本身在外面醫院是病理醫師,來到法醫所兼任研究員的總共有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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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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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對,人力不足的時候會請他們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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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所以原本合格的20名,再多了14名,就是有34名來應付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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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沒有,那14名是兼職的,不是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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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兼任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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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對。所以我們也是很感謝這些兼職人員協助解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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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但是現在因為侯所長講滿60歲的法醫已經將近八成,所以這個斷層馬上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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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所以今年就有幾個醫生考上法醫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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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就五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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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對,五個。所以我們有生力軍能夠加入了,假設他們結訓之後能夠加入的話,剛才委員也說了,整個法醫師的年齡就會下降。我們很感謝有人願意投入新行列,法務部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所以積極跟醫院宣導是不是有人有意願能夠加入法醫師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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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次長,五個人進來,最多補了兩成半的人力,但是所長說年滿60歲的法醫師占了八成,我是不知道陸續退休的是距離多短的時間,說不定明年、後年就減了三成或者減了四成的法醫人力,這樣補也補不起來啊!我要講的意思是這樣,這種斷層你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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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那就要看還有沒有人能夠堅持當法醫師,或是再找找看有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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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請次長好好研究一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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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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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們月底以前再來討論好不好?相關的因應報告可能要去瞭解一下,不然這樣會很奇怪,如果很多人要去擴充兼職或要依靠既有兼職,我覺得還是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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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我們用各種方法,如果有人願意專職投入法醫師是最好,這是專職的部分,至於兼職的部分也一樣,同樣可以雙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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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覺得法醫很重要,而且是非常重要,這是我個人的感覺,很多案件經過他們的抽絲剝繭,可以讓很多證據力呈現得更加適時,人數太少對臺灣要釐清司法案件的過程也會產生滿大的問題。所以我是認為要想辦法招募更多人才進來,讓人力不要有斷層才是最重要的,是不是可以在月底以前提出相關報告給我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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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錦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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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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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玉珍及林思銘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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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26
speakers ["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楊瓊瓔","黃世杰","劉建國","陳玉珍","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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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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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 六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 人擬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 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 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6人擬具「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少年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22 人及( 二) 委員林宜瑾等18 人分別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七、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05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