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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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2時36分)部長,前面已經有許多委員告訴你,這項法案其實非常不公平,不要說是對中小企業,對非大廠的其他廠商來說也都非常不公平。你剛才說第十條之一就有,那請你看看第十條之一與現在提出的第十條之二有多大的差別。第十條之一規定的上限是10億元支出可以折抵,而且支出也只有5%可以折抵;但第十條之二的折抵範圍是25%,就是天差地遠,所以我覺得你們真的要仔細想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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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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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不是,我說明一下。第十條是針對研發支出,折抵範圍是15%。第十條之一針對設備,比例是5%。第十條之二對兩件事都規範,所以研發折抵比例是25%沒有錯,設備部分一樣是5%,只是沒有上限。但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第十條之二其實有一道最重要的門檻,就是有效稅率要達到12%以上,113年則要達到15%,修正案就是透過這條投抵條款作出很大的躍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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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部長,我跟你說,其實我要講的跟前面委員不大一樣的是,院版修正條文其實主要是為了加強研發、維繫我國的競爭優勢,這麼簡單,但我國與其他國家不大一樣的是,我國算是半導體的領頭羊──目前、在國際上,至少在製程上是領頭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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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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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重點並不只是如何維持競爭優勢,更重要的是如何把這個優勢根留臺灣,但我看到你們這樣的修法,沒有把根留臺灣這件事納入,而且很明顯的,如同剛才許多委員都講的,大概就是特定幾家廠商、十根手指頭都數得出來的廠商用得到而已。如果只專注在這幾家廠商,老實說,廠商要出走比較容易。我的建議是,關於要如何避免企業去臺化、讓它根留臺灣,比較簡單的方法是必須發散,必須讓更多公司能夠具備能力、能夠成長,在這個產業裡─如你講的好了,就是前瞻創新,以及在這樣的產業裡可以茁壯,這才是比較能根留臺灣的方法。所以我建議不是只針對公司投資內部研發給予鼓勵,如果這些公司投資其他公司、尤其是新創公司,而該新創公司也從事相關研發,我覺得應該獲得租稅減免,因為這樣才可以真正讓我國產業之後的發展能夠根深固結地在臺灣,而不是集中火力在幾家廠商,他們卻很容易地就被帶走了。 |
另外就是如同剛才其他委員也提到的如何避免荷蘭病。一旦只集中在這個產業或這家廠商,這比荷蘭病還嚴重啊!因為不只是集中在某個產業,而是集中在某家廠商。所以我建議,而且我在修正動議裡也提到,在條文裡對於投資新創前瞻創新事業者也應該要得到租稅減免,這樣才會形成完整的生態系,讓產業好好地在臺灣成長,而不是集中火力在幾家公司,最後那幾家公司卻還是很容易地被拉走了。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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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於新創這樣的產業,其實現有機制都有相關規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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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都有,可是比例不一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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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在去年修過的產創條例中也針對新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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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如果以事業來看,比例可以到這麼高嗎?而且你們提出的產創條例也沒有涉及事業投資,只涉及個人投資。我希望的是納入事業投資,因為這些大公司才知道真正要發展的技術是什麼、客人要的是什麼、市場要的是什麼,由他們投資是比個人投資還有效用的,這就是國際上CBC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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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有,這就是去年我們修正產創條例時,對公司或股東投資新創事業有給予租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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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比例有這麼高嗎?這次修正是到投資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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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請提供完整書面資料給吳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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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可以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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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很簡單,如果沒有這麼高的話,我建議也加在這個地方,因為要等比例,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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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不在場)翁委員不在場。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楚茵及蘇震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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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6-19,20-1 |
speakers | ["賴瑞隆","黃國書","楊瓊瓔","張其祿","林岱樺","沈發惠","邱議瑩","陳亭妃","林德福","高虹安","邱顯智","鍾佳濱","李貴敏","陳明文","郭國文","謝衣鳯","陳超明","蘇治芬","高嘉瑜","呂玉玲","邱志偉","羅明才","陳椒華","何欣純","吳怡玎","林楚茵","蘇震清","曾銘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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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12-12"] |
gazette_id | 11205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05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 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 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等7案 |
agenda_id | 11205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