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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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0時4分)謝謝召委,今天我們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正草案,基本上,條文或相關的細節,我都支持。我現在要請教秘書長,因為本法的第一條「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現在已經成立一個專責的法院了,請教秘書長,現在一個案件從遞進去到一審確定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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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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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智財法院平均起來大概一年就可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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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結案是幾審?一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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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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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一審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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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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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我要確定一審一年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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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民事還有二審、三審,但是一、二審都是在智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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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智財法院現在一年接多少件?今天審這個法案,你們不知道這些基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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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統計數字可否容我們會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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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但是我要往下問啊!今天審查這個法案,你大概有多少件、多久能夠完成一審、多久能完成二審,我覺得這是最基礎的資料,今天要審查法條,如果不確定這些資料的話,我不曉得怎麼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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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民事事件在智財法院二審的審理時間會比一審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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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希望你們給我一個資料,第一,一年大概多少件,你剛才講一審大概一年內,你們已經有資料了,請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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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去年新收案件合計1,251件,這是民事訴訟加行政訴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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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你認為一審是一年內可以決定,確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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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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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二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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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二審會比較短,現在還沒有看到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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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當時立法是這樣,我要了解的是經過這樣的立法,有沒有達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當時立法的目的,這是我的問題。就整體來看,因為有的像專利案件,你搞個3、5年,專利時間可能過了,所以時間對智慧財產來講非常重要,而我要問的是,實施到現在有沒有達成原來立法的目的或設立專責法院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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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當然有,因為比原來在普通法院的時間還短,這次的修正我們也做了調整,希望限制提起再審,也就是說,在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的確定終局判決,我們限制他提起再審,這在草案的第五十條,這些都是因為智慧財產的生命週期都很有限,所以我們做這樣的設計,在審理上也因為專業,會比散在各個普通法院的審理速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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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剛才提問的,包括多少案件、一審確定時間多長、二審多長,詳細的數字再補充給我。
再請教次長,前一陣子剛好臺北地檢搜索高虹安委員的辦公室,我是反映外界媒體的看法,有一種說法是她事後60萬元交保,有沒有必要大張旗鼓來搜索立法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它要搜索立法院,在立法院開議期間,過去慣例也好,或者法定程序到底是什麼?尤其很多人罵游院長,我本來明天要請林志嘉秘書長來,因為我們不能質詢院長,我要質詢林志嘉秘書長,因為聯合報還用社論罵了好幾天,我現在請教次長,這個案子搜索她的辦公室真的有符合比例原則嗎?第二,開會期間搜索立法院辦公室的法定程序是什麼?游院長第一時間的講法和法務部的講法不一樣,到底事實是怎樣?可否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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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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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好。謝謝委員讓我們有機會說明,我想任何一個檢察官,包括他的長官,要搜索立法院一定都要經過深思熟慮,所以坊間也有人說辦得太慢了,應該更快去執行強制處分。我在這裡跟委員報告,他要搜索立法院更應該要依法行政,更不能用大砲打小鳥,要符合比例原則,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的文書及其他應扣押物件,應請求交付,但必要時可以搜索之。這就是法源,就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行搜索或扣押者,就像立法院,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我一併跟委員報告,他也去搜索了她的父母,這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物品或電磁紀錄存在時,得對第三人搜索,當然就包括她的父母。但是在實施搜索的時候,誠如委員所指示的,要符合比例原則,檢察機關對這樣的事情也非常慎重,也訂定了一個注意事項,在第三點規定實施搜索要嚴格恪遵偵查不公開,並依比例原則,以影響最小的方式行之。在依照上開注意事項三十一點第二項,搜索立法院應通知該管機關或可為其代表人員在場,並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影響公務業務之執行。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恪遵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拍攝,所以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本部尊重檢察官的指揮偵查,本部多次宣達並函請檢察機關要恪遵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實務上,偵查過程多以現場管制等方式,儘量避免媒體拍攝,以確保無罪推定,保護當事人隱私、名譽,及維護偵查之密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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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個規定是從什麼時候到現在?因為以前王院長時代還找法務部來溝通,因為你講的大部分是一般機關,我也不希望立法院有特權,所以你們對於立法院的部分沒有特別規定,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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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特別報告,「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在民國90年就公布施行,我們只有在107年8月30日修正過一次,大概的沿革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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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您是說從100年開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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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90年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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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從90年到現在的作法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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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基本上對於立法院的搜索,本部一向是用最謹慎的態度,因為這個地方大家都懂法令嘛!這個部分是從90年開始,之前也有一些搜索的前例,如果需要這些資料,請容我們會後再整理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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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次長,從90年訂定到現在,你們都是採取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標準、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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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檢察機關對於搜索立法院,不管是哪一黨、哪一派,都是秉持相同的標準,而且恪遵比例原則,採取最小傷害的方式。對於我們搜索的對象,也要恪遵偵查不公開,且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在這個案件定讞之前,我們都要推定他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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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請教次長,事後呢?事後高委員60萬元就交保了,但是事前卻大舉搜索立法院,會不會讓外界覺得有失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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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就檢察官來說,對被告實施強制處分一定要非常謹慎,因為要保障人身自由,例如採取其他替代方式,或者檢察官基於其他考量行事,羈押是最後的手段。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如果交保60萬元就可行的話,基於檢察官的職權,我們不便對這樣的具體案件評價,不管是60萬元或100萬元,或者是多少,檢察官一定有他的道理,目前那個案件還在偵查當中,這些都是可供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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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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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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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的發言。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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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6-36,19-2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曾銘宗","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賴瑞隆","陳椒華","楊瓊瓔","邱志偉","劉建國","林岱樺","陳以信","蘇治芬","陳亭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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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21"]
gazette_id 1121102
agenda_lcidc_ids ["11211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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