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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17分)謝謝主席。今天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基本上這部草案的修正主要是為了回應各界保障我們護國神山,為了群山安穩經營環境的期待,也期盼透過修法能強化臺灣的競爭力。基本上對於這次修法的幾個方向、重點,包括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管轄,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的獲知權,並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增訂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等,提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審理的保護機制,也增訂律師強制代理以及審理計畫,及專家證人等制度。
這次的修正,基本上本席和曾銘宗委員一樣,我們都是支持的。今天本席比較關心的,就是經濟部管轄的關鍵技術專利法案,有關專利法、商標法的修正草案,和我們今天審查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及智慧財產商業法院組織法息息相關,所以本席想請教經濟部的代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何主任,經濟部有關專利法的修正,目前研議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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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法務室何主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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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委員好。目前草案已經在行政院審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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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還在審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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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是,還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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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送去行政院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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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經濟部是4月份送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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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外界批評行政院已讀不回,到現在都沒有審議的跡象。專利法是和我們半導體產業息息相關的一部法案,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進展?你說這部草案是4月送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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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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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但是到現在都沒有進展。你們現在和行政院溝通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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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因為行政院有很多重要法案在審查,就優先次序考量,可能他們有更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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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今天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但是你們的專利法沒有同步送進來,我們覺得這樣沒有辦法就有關智慧財產的法案做一次全面的總體檢、修正,現在只能審查這個法案,你們的專利法卻還沒有送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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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這個月行政院會再召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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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本席希望能快點啦!你預計何時會通過?你們有沒有做這樣的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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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我們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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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還是送進去就不聞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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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沒有,其實行政院的長官有很多事情在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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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本席覺得你們真的要加快腳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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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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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既然我們對半導體產業非常重視,有關專利制度的部分也非常重要,如果專利法的修正沒有跟上腳步,你們怎麼保護半導體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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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是,我們會再加強和行政院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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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部分本席希望你們趕快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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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主任燦成: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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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接下來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今天報載依據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苗栗縣長鍾東錦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所以我們現在來探討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我們不是針對個案討論,而是針對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的條文。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是依照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認為他有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情形,也就是賄選。
過去在實務上,本席也曾經遇過這樣的案子,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所謂的當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方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關於當選人的定義,秘書長可以大概說明嗎?這個當選人到底是指候選人本身?就是只限於行為人本身,還是他的親屬、樁腳、配偶等等也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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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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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以當選人為被告,因為這是在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的序文,這個當選人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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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到底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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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選委會公告的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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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是指當選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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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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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現在如果是當選人以外的人行賄,也就是有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行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是不是也可以依照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以他有當選無效的情形,提請當選無效之訴?因為依你剛剛的定義,這裡指的當選人,是選委會所認定的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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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那個序文和第二款所規定的,有沒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等等的行為,目前實務上是分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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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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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也就是說,序文的當選人是指當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但是有沒有這些行為就不限於當選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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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限於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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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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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本席要特別向您說明,過去高等法院有一項判決,他的認定和後面這幾年的見解不一樣,他是認定當選人的配偶、親屬買票被判有罪,但是因為當選人,也就是候選人本身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所以不認定他當選無效,以前法官也做過這樣的認定。但是後來慢慢的就變了,當選人的配偶、親屬買票,還是可以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所以本席現在的意思是,秘書長,因為這種案子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到二審就定讞了,所以我們引用的都是某某高等法院的判決意旨,但是本席個人認為,如果高等法院做這樣的判決,但是又沒有很明確的解釋,會讓人感覺很奇怪、很矛盾。
既然法條的文意是說當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含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情況,現在不是當選人來買票,你們又可以依照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這不是很矛盾嗎?你們這樣是在擴張法條的文意解釋,法官可以做這樣的自由心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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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實務上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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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他是擴張解釋嘛!他認定當選人包含親屬等等。一開始高等法院的判決是認為不包括,也就是一定要他本人去買票才構成,但之後你們又做成這種解釋,而高院的法官卻做不一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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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法官並不認為這樣是擴張解釋,而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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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現在是就法論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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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那是文意體系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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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但他是這樣認定啦!本席要告訴秘書長,這個部分你們要解釋的很清楚,我們不是針對個案,如果現在二審的判決都是這樣認定的話,怎麼符合文意解釋呢?法條明明是寫當選人,你們怎麼能擴張文意呢?這樣的擴張解釋是很奇怪的。本席再說一個很奇怪的情形讓你了解一下,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也就是即便他的刑事判決無罪,你們還是可以判定他當選無效,對不對?第三項是這個意思。
但是現在有一種情況,當選人本人刑事判決有罪,民事判決可以不依照刑事判決的認定,判決他當選有效,理由是什麼?又是引用第一項,當選人的票數不影響選舉結果,也就是說和他被查獲的票數相關,例如他買票11票,但是他的得票數比當選門檻多了500票,因為只查到11票,當選門檻離他的得票數有很大的落差,所以不認為有影響結果之虞,因此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他當選有效。
一審判決無效,但是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判決那個候選人當選有效,因為查到的票數只有11票,這種自由心證,秘書長,你覺得對嗎?是不是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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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剛才說的應該是很久以前的情形,在個案中,法官曾經有這樣的看法,但那是偶然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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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啦!所以秘書長,本席一開始就強調,希望你們做出統一解釋,法條要寫的很清楚,不是由法官就每個個案做自由心證。你們現在也設定門檻,幾個判決的意旨寫的很清楚,要發覺候選人、當選人有參與、有授意,或者他有同意。本席現在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民事認定他有參與、有授意、有同意,他就構成行賄罪,但是刑事卻認定他無罪。
如果司法認定他有參與、有授意、有同意,又不照刑事判決去做認定,這不是讓人對司法不信任嗎?刑事方面認為他沒有參與,沒有犯意的聯絡,所以判決無罪,也沒有被起訴,但民事還是認定當選無效,這在法律適用上很矛盾,邏輯不通啊!秘書長,高院的判決認定就是這樣。
所以你們的自由心證有畫定一個範疇,要有事實認定他有參與、有授意、有同意,才認定他當選無效喔!這是指那個當選人。刑事方面查的最清楚,採取嚴格證據法則,到底他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參與?有沒有授意?刑事都認定沒有,但民事卻可以改判做這樣的認定喔!本席認為這樣真的很矛盾,所以特別把這個問題點出來,我們希望司法院做統一解釋,好嗎?秘書長,你們要做比較明確的解釋啦!該修法就修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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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一直在努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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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提出修正草案嘛!不要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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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最高法院由大法庭統一見解,在二審的部分,就是高院以下的層級,每年都有高院法律座談會,我們會儘量統一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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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座談會中要把這個案子提出來做統一解釋,因為法官在審理這些案子也很辛苦,到底要自由心證到什麼程度?真的,本席認為在法律適用上有很大的問題,類似這種案件,我們希望做成統一解釋,好不好?謝謝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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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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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秘書長,本席也曾經受理一個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是賄選案,但二審判決無罪,其中有一個法官叫李春地,庭長也是一樣,後來因為他案貪污罪被判刑,也去服刑了。他們手上有很多類似這樣的賄選案,本席實務上就碰過。他們審理的案子傳出收賄的問題,我們真的能相信法官嗎?我們真的很希望法官的操守能夠受到全民的尊重、肯定。
類似這樣的事情被查到了,他們也去服刑了,可是,當事人受到的傷害有多大?原本因為賄選應該被判當選無效,但他當了4年,甚至是8年,甚至,政治生命一直延續下去,我們為什麼希望司法院要好好檢討這個部分?因為臺灣現在賄選的狀況很嚴重,2018年有六千多件賄選案,今年是八千多件,將近9,000件,賄選會形成黑金政治,立法院當然也有責任,法務部和司法院怎麼對全民交代?你們應該提出數據說服人民,而不是提出理由解釋,謝謝你。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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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6-36,19-2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曾銘宗","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賴瑞隆","陳椒華","楊瓊瓔","邱志偉","劉建國","林岱樺","陳以信","蘇治芬","陳亭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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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21"]
gazette_id 1121102
agenda_lcidc_ids ["11211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11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