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376

發言片段: 0
江委員永昌:(10時43分)謝謝召集人,先就教司法院秘書長。這次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要做修正,原本有鑑定人,也有技術審查官,新增加查證人替代法官調查證據,也新增加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其實法庭之友的身分是供法院參考,不一定有拘束力,法院也沒有義務回答這樣的專業意見,但是可以提供做為判決基礎,有利於做出比較好的判決。
那本席就要問了,其實剛才也有其他委員提出,憲法訴訟法當中也有法庭之友,智慧財產的民事案件其實是兩造的私權紛爭,應該是辯論主義,當事人才有主張證據的權力和責任,現在又引進法庭之友,這樣在法理上會不會有衝突、矛盾?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委員,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張法官說明?
發言片段: 3
江委員永昌:好啊!
發言片段: 4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法官說明。
發言片段: 5
張法官銘晃:針對委員的問題,我們報告如下,關於法庭之友,其實剛才也有委員質詢到這個問題,沒有錯,我們在立法說明的用語是徵詢第三人意見制度,外界可能比較習慣把他稱為法庭之友,我們背後的參考是源自於日本法,日本法當然是有參考美國法,我們臺灣目前是憲法訴訟法有法庭之友的制度。
發言片段: 6
江委員永昌:你這些回答其實我剛才聽過了,我就直接跳進來,你們現有的,你設了技術審查官、設了鑑定人,難道這些人的專業背景等等還不夠嗎?還需要額外的?
發言片段: 7
張法官銘晃:其實目前技術審查官的背景是有限的,因為智財法院的技術審查官人數大概是12位左右,要分配給各個背景,包括資訊背景、化工背景。
發言片段: 8
江委員永昌:是人力不足還是知識背景不足?
發言片段: 9
張法官銘晃:技術的背景其實是不夠的。
發言片段: 10
江委員永昌:好,技術背景不足。
發言片段: 11
張法官銘晃:對,因為技術背景不夠,所以其實有些案件是這個技術審查官也沒有辦法做的,就算他是念物理系的,也不代表他對所有的物理都是瞭解的。
發言片段: 12
江委員永昌:還有專家證人、鑑定人啊!
發言片段: 13
張法官銘晃:因為專家證人的部分是由當事人經過法院許可,他自己帶來的人,法庭之友不是這種情形。
發言片段: 14
江委員永昌:專家證人屬於兩造。
發言片段: 15
張法官銘晃:對,兩造自己帶來的,當然就是為他自己那一造的人提出專業意見。
發言片段: 16
江委員永昌:鑑定人、鑑定機關也有限。
發言片段: 17
張法官銘晃:對,這是不一樣的。
發言片段: 18
江委員永昌:好,既然都已經這樣講完了,我們就回頭,你剛剛講美國跟日本,美國法的法庭之友是外界、是團體主動對關心的案件提出意見,是當事人、關係人以外的第三人,人家是不用當事人聲請也不用法院核准,那你為什麼要加進來?它的主動權是在公民社會喔!不是在當事人去聲請,你還設計了要聲請,駁回的時候還不得不服,你何必設這個?本來是要公民社會的意見,卻為了辯論主義、兩造的紛爭,你又扭曲回來設計了這樣的條款在當中,變形變得莫名其妙,也不對啊!
發言片段: 19
張法官銘晃:是的,其實美國的法庭之友是一個公民社會,對其他的案件都可以,但是因為這是智財的專業案件,智財案件的專業是基於讓法官有更多專業資訊的來源,所以在個案裡面,通常會來提智慧財產案件的,原則上兩方都是這方面的專業領域人士,不管是原告或被告……
發言片段: 20
江委員永昌:你在漩渦裡了,其實你的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我等下再點開給你看。以美國聯邦法院為例,我先講第一個很重要的事情是,即使訴訟當事人拒絕同意徵求法庭之友的意見,第三人還可以主動,其實在這一點上就保留給特定機關,它提供的意見非常重要,所以聯邦訟務長、各級機關首長、地方政府檢察長主動作為法庭之友去提出的意見,對他們更高度地重視,還不只是從產業,在美國不用你去聲請、不用你做什麼,它還可以主動。
另外你講到日本,日本是怎麼樣?在2021年增訂了特許法,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在平成26年5月16日的判決,在審理過程當中實踐了一個事情叫作專利案件的法庭之友,你沒有去研究那個背景,你抄一個日本法卻抄得莫名其妙,那是在打蘋果跟三星的全球訴訟,其實這個訴訟的核心爭點叫作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權人在簽署FRAND宣言之後,可不可以再就標準必要專利去聲請法院核發禁制令跟損害賠償?因為FRAND宣言是說有合理償金就可以授權使用,它在打這個,那為什麼需要徵求法庭之友?因為兩造的攻防會發生一個最嚴重的問題,最終只有法律利害關係人才會參加訴訟,但是你要知道,這個會影響第三人、影響其他產業,尤其機關的意見更有非常巨大的影響,不知道該怎麼樣去收拾,所以它必須去聽嘛!讓事實上有利害關係卻無法以法律利害關係作為訴訟參加人的人有辦法發表意見,所以必須要這樣做,它總共收了58份法庭之友的意見,才寫了兩頁半。
所以我剛剛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你在回答前一位委員的質詢時,你連你的立法目的都沒有說出來,我唸給你聽,第二十九條新增,第一個當然就是有關於對法官知識的提供,這你們講了,但是這些其實都可以由技術審查官、鑑定人、專家證人,甚至是現在還要新增的查證人提供。但有一個東西你們自己寫了,法院裁判的結果攸關當事人及所屬產業界,以及對於其他產業界之技術創新開發、企業經營策略,甚至國民生活環境提升均有重大影響,你還有這個立法意旨在,不是只有當事人跟關係人參加訴訟時聽得到的,而必須要有像法庭之友這樣的機制,才有辦法在聽的時候讓機關能夠主動跟你講,不要什麼當事人聲請、還要在那邊駁准,這才是法庭之友的功能,不然它相較於你的其他工具有什麼不同?道理就在這裡嘛!
所以你看美國、看日本,結果你沒有看到它的要點,你看了一半之後,你又回頭過來辯論主義,你又把當事人聲請放進去,你在那個漩渦裡面繞來繞去就錯誤了,你回到你的立法理由就正確了,因為這會有外溢效果,所以要聽法庭之友,免得傷害或破壞機關的法制或者產業之間要緊的地方,你就是把4個東西做好,第一個、不要再用當事人聲請,不要再用法院的核准,法官如果要就公開網站嘛,直接讓他們可以提出意見書,機關自己可以主動喔!不必一定要靠你被動。辯論主義可以回到現在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該項就有寫了,不用擔憂程序法理,因為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就是還要把法庭之友的意見拿來讓當事人辯論,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就會回到辯論主義的程序法理,這樣就不用擔心,這樣配合在一起整套才會完整,換你回答。
發言片段: 21
張法官銘晃:日本第三人意見募集制度的特許法修正確實是源自於剛剛委員講的,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那件三星跟蘋果的必要專利訴訟,就是在針對損害賠償要怎麼認定,所以他們有就法律爭點去徵求對外的意見,後來這個案子出來之後,他們就去修特許法,修了第三人意見募集制度,這是日本的修法背景。我們的修法的確如我們的說明所說,剛剛委員講的會對產業造成影響,其實我們某種程度也是參考日本的修法背景,我們也認為這個值得參考,所以我們把它引進。至於委員認為是不是一定要限制由當事人聲請,還是回到最原始的法庭之友概念,只要法院認為可以就可以公開,這個我們都可以斟酌,當然我們都尊重,因為我們這樣規定是……
發言片段: 22
江委員永昌:反正你有第七項嘛!
發言片段: 23
張法官銘晃:對,當然沒有問題。
發言片段: 24
江委員永昌:會回到裁判基礎。
發言片段: 25
張法官銘晃:因為我們怕一下子開放過大會對法院有負擔,聲請人兩造對此專業領域都很清楚,如果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由他們來聲請,或許也是一個制衡的方法,這是我們當時修法的考量。
發言片段: 26
江委員永昌:你叫人家去聲請,結果人家沒聲請,那機關能不能主動作為法庭之友?你又把它擱在門外,它又是最重要的意見,這樣是四不像。我再講一次,不用當事人聲請然後你駁回他,他還不得不服,而是法院就主動有這個權利可以邀請團體、個人來表達意見,我有這個權利,它本來就在我手上,不要讓你來聲請;另外如果不用當事人聲請的話,就直接給機關,不用靠被動,我發現現在法院在審理的智慧財產案件對我攸關緊要、對我茲事體大,它就主動來提供意見,這樣才是正解,反正你的辯論主義會回到第七項,你要給予當事人就這一個資料去做處理的時候,才可以作為裁判基準,這樣就面面俱到,才會發揮法庭之友的功能,以上是我提出的意見,審查的時候我也是這樣堅持。
發言片段: 27
張法官銘晃:謝謝委員,我們回去會再檢討。
發言片段: 28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32
meet_id 聯席會議-10-6-36,19-2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曾銘宗","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賴瑞隆","陳椒華","楊瓊瓔","邱志偉","劉建國","林岱樺","陳以信","蘇治芬","陳亭妃"]
page_start 291
meetingDate ["2022-12-21"]
gazette_id 1121102
agenda_lcidc_ids ["11211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11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