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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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11時19分)部長,建築法新修正的第七十七條之一主要是耐震、危樓改善和補強的相關規範,現在內政部要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修正兩個辦法,分別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在這兩個辦法中會強制規定耐震能力相關的檢驗並強制改善,強制改善的對象會擴大到所有的私人建築,這當然就會引起很多疑慮,以及在真正執行時是否能夠落實的問題。因為現在辦法的細節還沒有出來,我詢問內政部的結果是不是1月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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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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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並不會強制到所有的私有建築,而是供公眾使用、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單一所有權人的私有建築才會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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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不是這樣,部長可能要再看清楚一點,你剛剛講的是指現有的規定,包括限於公眾使用、樓地板達一定的規模還有單一所有權人都是原有的規定,但新的規定是要擴大辦理,現在內政部要研議改變這個規定。在我剛剛講的這兩個辦法裡,內政部打算要擴大列管的對象,會增加私有建築物也必須符合相關耐震能力評估的要件,而且也要辦理改善和申報。至於要怎麼擴大、擴大到什麼樣的私有建築物,相信也不可能擴大到所有的私有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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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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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對,當然。但問題是,因為你們新的規定還沒出來,詳細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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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已經在討論了,應該很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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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是不是預計1月會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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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其實都有預告程序以及和民間討論,並不會粗魯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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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雖然你們最後的東西還沒有出來,但我在此還是要提醒內政部,請你們去好好地重視這件事情的原因在哪裡。 |
在相關的規定裡,所謂的強制要求就是因為如果屆期沒改善的話,會對私人處以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的,表示即使是有所限制,但跟其他國家比起來臺灣似乎還是特別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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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跟委員報告,這倒未必,因為過去所有公寓大廈在消防和公安的部分本來就做了很多,即使沒有管委會的也要符合消防安檢,不符合的還是會被強制改善,所以這個部分本來就有一定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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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這些我都知道,但問題是您講到本來我們所有的建築都要符合相關的安全規定,在住宅的耐震方面,以美國的經驗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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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們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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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美國舊金山也有地震,也處於地震帶,所以可以看到他們的規定是有逐步漸進的設計,並用30年完成,一直到最後的第三個階段才會要求某些住宅(這裡都不講公用建築等其他部分)強制補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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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們一定也是這個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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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我的意思就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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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謝謝委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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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再來看到日本的規定,日本和我們比較接近,也有地震的問題,在日本通過的規定裡面,可以看出除了在特定的避難路線上還有一定的規模,日本要求的統統都是工廠或是大型的建築物,對於住宅和小型的建築物則採宣導、鼓勵的措施而已,至於其他的強制性的規定,都限制在剛剛講到的,即對公眾有影響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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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簡單跟委員報告,我們現階段會處理的對象,應該是海砂屋或是經過耐震評估後達極度危險的(不是一般危險),接下來才會進行補助,因為這些房子如果沒有處理真的會很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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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對,我知道,所以就要逐一進入細節好好地去處理,否則坦白講,住在老舊又違反地震係數建築裡的人可想而知一定是比較弱勢,所住的房子大概才會是比較不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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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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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換句話說,這些人在財力上是有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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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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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我也知道你們的補助,而你們的補助事實上也一直不斷在調升,調升到最後都要補助到85%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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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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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但我要就教內政部的問題是,為什麼效果還是很不好?困難到底出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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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過去並沒有強力去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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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補助的效果很不好,我剛剛講的就是補助的部分。可以看到在內政部訂定108年到110年的目標裡,光是評估的部分,預計目標是1萬9,555件,最後實際完成的只有8,669件,這還只是評估而已。在補助老舊危樓辦理耐震弱層補強措施的部分,你們的目標是1,250件,最後實際完成的只有5棟,也就是21棟中真正完成的最後只有5棟。即使內政部編了高達27億5,000萬元的預算,但連補助都很困難,不知到底困難是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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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補充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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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事實上從內政部的這些措施裡面,已經清楚地知道,沒有補助幾乎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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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跟委員補充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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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你聽我講完,不要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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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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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現在你們補助了85%,包括第一個,對方在財務上可能還是有困難;第二個,對方可能覺得與其現在去補強,還不如等都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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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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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但問題是都更的門檻又不是這麼簡單,住戶可能會覺得自己現在花了這筆錢後就沒錢了,就算你們會補助85%,自己也還是要付錢。而且囿於請款的規定,政府也不可能幫他付,要等整個完工後才能去報銷,請政府撥錢給他。 |
換句話說,事實上住戶要先付這一筆錢,如果住戶覺得最後能夠都更的話就可以連這一筆錢都省了。我就在想,各方面的誘因會導致你們在推動這個規定的過程中有其難度,但你們如果因為這樣就拿出胡蘿蔔和棒子,只要住戶不接受就開罰,而且還可以連續處罰以達到效果,不過這個規定並沒有訂在法裡面,你們是因為這樣才想到可以訂在辦法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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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不是,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就是授權的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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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我們也會擔心這是一個衡平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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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罰則不可能訂在辦法,一定要訂在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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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母法裡面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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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其罰則就是建築法的規定和罰則,這並不是子法的罰則,因為子法不可以訂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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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我還沒有講完,這就是平衡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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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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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住戶本來就是弱勢了,現在又要以處罰的方式,強迫他服從這樣的規定,不曉得內政部會怎麼評估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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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謝謝委員的提醒,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很重要,裡面可能有一些是誤解,也有一些可能是我們沒做好,這些都是真的。第一個,有關於來申請補助的,實際上去做的有超過一半不會向政府申請補助,他們覺得沒有很貴就自己負擔了,所以整體去做的數字會超過我們的目標,但是申請補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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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不是,那是另外一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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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申請補助的並沒有那麼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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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應該這樣講,申請補助的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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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對。到了後段進入到耐震補強的部分,就確實如委員剛剛說的,一部分會去走都更、危老,而且這些年的危老案非常蓬勃,所以很多會往那邊走過去,而且只要進入危老整合的,我們就不列管;屬於真的有補強需求的,就要評估它是真的極度危險還是普通危險,而我們增加管制的是極度危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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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所以您認為範圍會限制得非常嚴格,實質上可以適用的應該很少、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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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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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所以第一個,它真的已經符合極度危險的標準,如果不立即處理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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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對,因為怕真的一個五級地震來,它就塌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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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這樣的建築物有多少?應該不多吧?我很難想像現在臺北市還有那種一地震就馬上塌下去的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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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全臺灣我們現在列管的,包含海砂屋、極度危險的,大概有三百多棟,確實還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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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其實有限,但是這三百多棟過去輔導都有困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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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沒有,過去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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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我的問題就在於,它既然是極度危險,你們應該早就知道,不會現在才去查嘛!它是極度危險又沒辦法改善,所以要處罰,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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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所以這就是棒子和蘿蔔,因為這涉及嚴重的人命問題,所以棒子、蘿蔔都要一起進去,所以為什麼要增加補助到八成?過去是45%,現在到八成,都是因為我們看到這房子太危險,他又要繼續住,所以我們只好強迫他要把房子修到至少地震來不會整個塌掉的程度,這是我們該負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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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因為時間的關係,對於這個問題,當然我們希望能夠安全,但是也要兼顧到百姓財產權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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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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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誰不願意自己住的房子是安全的?他之所以沒有辦法改善,我相信一定有他的理由。所以就這件事情,接下來你們相關的辦法研究出來的時候,希望能在第一時間提供給我們辦公室作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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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好,沒問題,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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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你們研議出來的時候,再提供資料給鄭麗文委員。 |
休息5分鐘,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 |
休息(11時32分) |
繼續開會(11時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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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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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15-24 |
speakers | ["王美惠","莊瑞雄","林昶佐","李貴敏","張其祿","江永昌","羅美玲","張宏陸","湯蕙禎","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李德維","管碧玲","鄭麗文","林文瑞","翁重鈞","吳琪銘","陳椒華","曾銘宗","高嘉瑜","邱顯智","林德福","賴品妤","郭國文","劉世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婉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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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12-21"] |
gazette_id | 11209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09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平 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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