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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17分)今天我們安排檢察官職務宿舍的專案報告,這個議題源起於本會期到桃園院檢及新竹院檢的考察。剛才陳玉珍委員也提到,我們發覺司法院對於職務宿舍的整體配置或環境非常重視,也編列很多預算去興建新的職務宿舍。但是我們看到各地檢署的檢察官職務宿舍真的是不足和老舊,而且在他們租賃的地方,出入環境及保全等,是否能讓檢察官的人身安全獲得很好的保障,這些都很有疑慮。法務部或各地檢署有沒有去訪視租賃在外的所有檢察官?對於租賃地點的安全性或便利性,有沒有去做過調查、訪視?有沒有詢問過他們的意見?這些都是我們認為檢察官的職務宿舍亟需解決的問題。同樣是司法官,法官能有非常好的宿舍環境,可以讓他去安心辦案,但是我們看到檢察官的宿舍是如此地破舊不堪。比較起來,我們會覺得法務部在這方面,或者國家在對檢察官的居住環境方面,可能關注比較少。我覺得這樣對檢察官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今天才會排這個案子。 |
剛才陳玉珍委員也問到主計總處,談到在短期之內要專項編列經費部分,副主計長也說未來會去加以注重,要去編列專項的經費。法務部本身的預算有限,未來要如何去編列這些經費?你今天回答說未來一定會去做,但你要如何做,可否概略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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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主計總處陳副主計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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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計長慧娟:跟委員報告,所謂專項經費是針對如何提供所需要的經費。基本上,預算的制度會有額度的概念,看它的金額大小,如果是在預算內能調整容納的,那就是去調整容納。如果的確無法調整容納,當然我們就會就所提出來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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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剛才也提到,法務部要提供編列經費的相關數字,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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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計長慧娟: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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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部分還是要法務部提供未來需要多少的專項經費,然後就請主計總處來支持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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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計長慧娟:是,我們會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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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還是要與法務部做進一步的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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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計長慧娟:對,就是剛剛我所報告的,法務部要依程序提出需求,包括需要的數字及相關的修繕、租賃等等,我們會基於資源有效運用的原則,確保不會閒置或是公平的提供等方面都加以考量後,斟酌其確實無法容納的部分來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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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副主計長,我們瞭解。今天就是看到這個問題點,所以我們希望主計總處一定要支持法務部,就法務部提出的相關預算請求能夠予以支持。部長,你的想法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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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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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這麼關心檢察官的居住安全及舒適,讓他們能夠專心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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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院檢怎麼差這麼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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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這已經是長期以來的狀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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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另外,關於長期方面,還是要興建新的宿舍,否則每年修繕的經費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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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確實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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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幾十年下來,不如建一個新的,讓大家能夠有一個好的廳舍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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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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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有關於興建的部分,我想先請教部長。在你的報告裡面有提到桃園及澎湖正準備興建,未來在新北市的司法園區,新北地檢署是不是也要興建新的職務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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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行政院的政策都是先辦公廳舍後宿舍,所以在目前的計畫中,新北園區並沒有涵蓋宿舍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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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希望你要去爭取,否則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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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確實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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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以新竹為例,新的新竹地檢署蓋好了,但是原來的職務宿舍是在新竹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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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在新竹市,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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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但地檢署是在竹北,那個地區很容易塞車,交通多不方便!應該可以蓋一個新的辦公廳舍。我建議你跟行政院爭取,找一塊土地,在不要距離辦公廳舍太遠的地方蓋一個新的職務宿舍,然後再看如何把原本的宿舍交還給國產署,或者是原本的管理機關。如果是屬於你們的,看怎麼樣去活化,或把它處理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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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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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這樣才能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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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像桃園就是很好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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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應該要去思考全國各個地方的檢察署,而不是只針對某一個地方而已,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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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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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接下來我還是要針對當選無效之訴。我剛才聽陳歐珀委員、鄭運鵬委員或黃世杰委員提到,當選無效之訴希望能提好、提滿、儘速提、應提盡提、儘速偵結。但是部長你有沒有思考過,檢察官的人力有那麼多嗎?我看到今天媒體的報導,不只苗栗鍾東錦或是其他地方民意代表,還有彰化的,以及剛才提到宜蘭的部分。剛才陳歐珀委員要求提供全國現在有哪幾個地檢署沒有提起當選無效,我覺得這樣好像是為了政策去提起,而不是針對實際上這些地方到底是不是真的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我們的證據有到那裡嗎?我現在講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今天在彰化地檢署的案子,有些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當選人說他沒有被傳訊,也沒有被約談,莫名其妙就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是基於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就是當選人的親屬或樁腳有賄選的行為,所以才認為要對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是部長剛才也提到,檢察官是依照院方的見解去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院方的見解就是當選人要有參與、授意或同意,成為一個有犯意聯絡的共犯關係,這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要件,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些案例根本沒有顧及這一部分。當選人到底有沒有授意、有沒有參與、有沒有同意,檢察官都不管了!就是要看成績,看這個地檢署有沒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及數量多少,這好像只是在追求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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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沒有這樣做,沒有要求這樣,還是要很務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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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相信你啦!但是我覺得政策面上我們要考慮。第一個,你的人力夠嗎?你真的要這樣,反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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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能考慮人力的多寡。有了案子,該處理就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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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是。該處理的意思是,證據到哪裡,你就要辦到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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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錯,我們依證據來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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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我們現在看到這些當選人的心聲,包括沒人說他買票,也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有符合剛才提的幾個要件,包括要有共同參與、要授意、要同意,要有犯意聯絡啊!檢察官有蒐集這方面的證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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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當事人的說法,但是偵辦的同仁一定要根據證據做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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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所以新聞稿也說有根據這個,因為高等法院有這些判決的實務先例。但我現在就是要跟部長特別提醒,不要為了追求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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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會啦!我們是很務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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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為了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去考核各檢察署共提了幾件當選無效之訴,不能有這樣的心態!你剛才提到要參考法院的見解,所以要很謹慎地去告訴所有地檢署的檢察官那4個要件,要思考一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時,誰去出庭?你當了原告,那誰去出庭?所以我剛才才跟你提到人力的問題啊!地檢署有那麼多人力嗎?你要一直往返法院開庭耶!所以要很務實、有證據才去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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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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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去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這樣對被提起告訴的人是一個心理壓力,也會造成未來的不當效應。因為如此會造成這些落選的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之下,動不動就去檢舉,會有濫訴的情況發生。部長,所以當選無效之訴的部分要謹慎操作。 |
我是從政策面看,另外還想到一個問題,我覺得很奇怪。如果依照高等法院判決先例的認定,一定要共同參與、要授意、要同意,以及要有犯意聯絡,請問部長,當選人如果有這4種行為,他不就是共犯嗎?檢察官要起訴他啊!沒有起訴他,也沒有傳訊他,就提當選無效之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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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一個是民事的,一個是選舉訴訟,一個是刑事的,三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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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構成要件絕對不同,這個我瞭解,但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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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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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在那幾個要件當中,你們要證明他有共同參與、有授意、有同意,以及要有犯意聯絡,因為高等法院就是這樣認定,這樣才會構成當選無效啊!如果沒有參與或沒有聯絡等等,一個人隨便說他有去買票,順便說要投給某某某,那麼這個人就當選無效嗎?他只是隨便說說而已!譬如他支持我,他說:拜託你,我跟你買票,支持我以外,縣長你支持誰?因為他說了這句話,縣長就被判當選無效嗎?我認為檢方如果沒有辦法認定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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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是依個案去認定到底有沒有。我們現在沒有看到證據,也不曉得有沒有嘛!檢察官是依據證據來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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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個是大原則,我不談個案。對於提當選無效之訴,我還是希望法務部要提醒檢察官,不是說樁腳買票或誰買票,就可以說因為他是當選人的樁腳、主任委員或總幹事,當選人就一定是有授意。做這種推論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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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檢察官要很嚴謹地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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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坦白說,你沒有那麼多人力。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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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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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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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8 |
speakers | ["林思銘","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鄭運鵬","陳玉珍","江永昌","楊瓊瓔","陳以信","劉建國","陳椒華","曾銘宗"]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12-22"] |
gazette_id | 1121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13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檢察機關職務宿舍現況盤點,法務部及 相關部會針對檢察官職務宿舍數量不足問題之短期協助方案及中長程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13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