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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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10時27分)今天內政委員會正式排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我也知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2020年、也就是兩年半前剛剛修法完成,但是事實上大家都知道,臺灣現在的黑槍及暴力事件頻傳,尤其是槍擊案頻傳,所以社會大眾希望政府能夠肅槍,也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過輕,因此我們期待透過今天的修法能夠提高一些刑期。
我想要先請教司法院及法務部的代表,你們兩個單位的報告裡面基本上是反對本席的提案內容,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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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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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對於委員提出來的修正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提高刑度的部分,法務部瞭解委員提案提高刑度的目的是想要遏止這類槍擊的犯罪,我們只是建請考量幾個部分。有關於刑罰級距的部分,因為刑罰級距在刑法有一定的體例規定,委員的版本比方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部分可能跟我們刑法體例不太相符,因為刑法會是三上十下或是五上十二下,所以五上十下的部分跟體例的部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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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所以你們是反對的,主張製造、運輸、販毒、轉讓的部分應該要跟一般刑事犯罪的刑罰分開,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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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我們是主張刑度的部分要考慮一下刑罰的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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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沒錯吧?司法院呢?司法院是不是也是這樣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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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朱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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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法官嘉川:就刑度的部分,司法院原則上是尊重主責機關以及立法院的職權,只是司法院的立場可能是提供幾點建議請委員斟酌。
首先,槍砲條例從72年制定之後,在109年實質上已經有提高刑度了,因為在實務上最多的是非自製槍枝的類型,在109年提升成跟自製槍枝一樣的處罰,只是說可不可以在其他方面,比如在查緝管理這部分可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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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覺得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思大概是單純的製造或運輸槍砲與意圖供犯罪使用而製造、販售或運輸槍砲兩者的刑罰應該有所分別。你們的意思大概是這樣吧?你們不是這樣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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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基本上我們是希望能就槍枝、彈藥類型及行為態樣而有不同,因為它的實質惡化性可能會有不同所以要做刑罰的區分。這是我們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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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黃署長認為在執行上,就是在法令上,司法院或法務部是這種主張的話,如何去區分單純的製造、販賣或意圖供犯罪使用而製造、販賣?你們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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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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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的執法單位、查緝單位如果認為是屬於製造、運輸、販賣的重罪應該是加重。當然其他如持有等等都危害到社會治安和民眾的安全,應該都要有一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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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今天特別要提這個案子就因我認為現行條文確實有漏洞,比如被抓到持有槍枝的人到案後說明時說自己是製造而已並沒有要傷害人,如果是這樣到法院都還有辯解的空間。但是我個人認為無法區分是單純製造或做為犯罪之用,犯案者必須負更高的刑責,我覺得這很難區分,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來。事實上製造槍枝就是有意要攻擊人,要傷害人才會想製造槍枝,我們從源頭就要遏止,不管是單純的製造、單純的運輸或者是單純的販賣,終究要跟事實上提供槍枝犯案的人,究責的刑度是一樣的。幫派分子可以隨便開槍殺人,最重要的是沒有槍枝來源的話,怎麼會有槍可以開槍殺人呢?難怪現在我們的槍枝氾濫到極點,製造和犯案分開的這個邏輯是不對的,槍枝氾濫已經對臺灣社會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的威脅,如果立法不明,執法者很難落實,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修法提高刑責。
警政署在這裡承諾12月5日要開始大掃黑,從12月6日到12月20日你們大概掃蕩了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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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掃蕩了18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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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大概是每天一件,沒錯吧?地方謠傳警政署的掃黑撐不了多久,大概在今年過年就會結束,有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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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沒這回事,我要求各縣市成立掃黑專責隊,我還到各縣市要求如何掃黑、如何建立平台,並將資訊整合,這是持續性的,不可能是短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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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你預計全國大掃黑會到什麼時候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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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這是一個持續性的工作,絕對是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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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到什麼時候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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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沒有期限,絕對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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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沒有期限,就一直會掃黑到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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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是,只要有幫派在活動就列為我們掃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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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署長一定很清楚,民進黨黨團也宣示要修改選罷法,要將黑、槍、金、毒的所有候選人都排除,也就是說現在排黑也好、肅槍也好或緝毒也好,尤其是打詐騙集團,這可以說是臺灣現在內政首要的國政,是國家重大事件在推動。我們希望掃黑、緝毒,尤其是打詐都一併要讓所有人民有感,尤其是掃黑。其實掃黑很簡單,黑道的人為什麼可以生活,就是金援而已,這是很清楚的,金錢來源從哪裡來,就從來源斷,他周邊一定有所謂他的人,這些人怎麼斷?如果只剩一個人,就如警政署長如果自己一個人在街上走,沒有八萬大軍誰信你?你算什麼?也就是說你有人、有龐大警力做署長的後盾,所以你走出去、講的話社會才會注意。今天你喊出了大掃黑,但你的警力有沒有動,這也是很關鍵的。很多人對這次的掃黑是要求要有成果的,這幾天報章雜誌確實都有登載,我們更希望未來每星期都應該向社會大眾宣示這一星期做了多少件掃蕩黑幫的政績。這件事情要讓社會能夠注意而且也能夠關注,甚至真正的讓社會治安良好。這是大家共同的期待。署長是否能答應我在近期內會有更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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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一定會繼續下去,而且會有一個成果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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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基層員警有沒有配合中央掃蕩黑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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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有到各縣市去,真的有動起來,有些等事證蒐集完整就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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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有動起來嗎?沒有!事實上,很多治安單位的社會關係與地方黑幫確實有很多掛鉤的情況,署長也應該自行動一動,人事上做一個調整才能夠雷厲風行的做掃黑行動,我在這裡提醒署長。基層員警確實有配合中央的掃黑政策嗎?事實上很難落實,我特別在這裡提醒署長,我更希望每星期都能看到警政署的成績。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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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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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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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5-25
speakers ["王美惠","邱臣遠","莊瑞雄","吳玉琴","黃世杰","陳明文","陳玉珍","羅美玲","管碧玲","湯蕙禎","陳明文","賴香伶","張宏陸","孔文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琪銘","翁重鈞","游毓蘭","張其祿","陳椒華","李德維","楊瓊瓔","鄭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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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22"]
gazette_id 1121102
agenda_lcidc_ids ["11211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人民團體法:(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 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人口販運防制法:(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 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 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 人擬具 「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一) 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 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 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 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11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