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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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0時39分)就教兩位署長,這一、兩天有一個駭人聽聞的事件在媒體暴露出來,桃園某科技大學東南亞留學生來臺灣讀書,經警方幾個月的查察之後救出幾位受騙女大生,這些東南亞學生來臺灣跟我們的新南向政策息息相關,他們來臺灣求學,甚或在臺灣社會淪為打黑工的主要族群,這次更令人難過的是他們淪為性交易的受害對象,今天我們在探究人口販運法的修法,處理的不管是跨國之間人口販運集團的打擊與掃蕩,受害人都是很多版本裡強調的部分。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我要請教兩位署長,這些人被誘騙從事性工作,做為假代辦事項之一引誘他們打工還債,目前在警政署中除了這樣的案件之外,有沒有掌握正在進行中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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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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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委員好。這個我要瞭解,因為各縣市有沒有布線得到這個線索在偵辦中,我要瞭解,目前我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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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在這個議題上,我看了人口販運法的主責機關中並沒有教育部,今天教育部來的代表跟人口販運之間沒有任何關連性,只派了體育署代表,所以我也不苛責你。我希望警政署、移民署,現在在臺灣的幾個人口販運案例中,其實很特殊的是一些東南亞學生來臺灣是真打工、假就學,這件事情為什麼會引起大家的憤慨,就是到目前為止,該所大學有12個女大生失蹤,警方努力循線查獲救出3人,警方向校方要求另外9名學生是否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給警方,到目前為止學校拒絕提供。就這部分在查案上面,警政署和移民署到底有什麼法律可以要求私立大學必須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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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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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我們各縣市服務站都有跟轄區內各大學建立聯繫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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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有聯繫管道,但東南亞來臺就讀大學生的相關資料是否可以共通持有?學校拒絕提供的話,你們就沒有任何管道可以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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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每個月各大專院校會透過外籍學生的學籍異動通報單逐頁上傳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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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學校會上傳給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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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對,我們可以看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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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為什麼報載你們要9名學生名單到現在還拿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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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沒有,經我們查證結果也沒有所謂的9名失蹤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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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沒有9名失蹤人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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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據我們瞭解,這個案子的3名中其實1名是學生,2名是失聯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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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針對在臺灣打黑工,淪為人口販運集團從事不法,甚至成為受害者一事,移民署確實要花更大心力對待被害人,同時掃蕩不法集團。再者,這種代辦業者很多是名為合法實為非法,移民署及勞動部,包括教育部,因為教育部跟東南亞留學生的招生有關,所以在整體上,你們三個部會對於這樣的現象,包括假求學真打工、假求學真賣淫的部分,是否已經鎖定某些業者?是否已經有黑名單?是否能夠掌握並給予重罰?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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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這部分因為前端招募是教育部主責,我們只能跟教育部有橫向的聯繫,包括外交部,然後對於來臺就讀學生儘量做一些篩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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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學生的篩濾是另一回事,我講的是代辦業者。我請教花代理部長。警政署和移民署都是內政部裡的重要部會,如果今天修正人口販運法,對於代辦業者和業者已經有發生過不法情事者,給予下架或在一定程度在法裡給予重罰,這件事情你們的修法方向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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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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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如果是國外大學生的代辦業者,這又回到教育部的體系,當然我們都可以討論,如果真的有問題,我們一定要跨部會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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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人口販運法沒有將教育部列為重要的主責機關,這是很奇怪的設計,就將勞動部、法務部和你們的單位列為主責機關,這是一個漏洞。現在很多是假求學真打工、假求學真販運的集團,這樣下去新南向真的會破功,真的是治安上面的一個破口,也是人權上的一個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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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其實都是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就含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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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希望內政部硬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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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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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這次還好警政署有想盡辦法把人救出來。除了安置受害者的處理之外,前端就是大學部分的招生,特別是東南亞的招生。其次這些代辦業者都是合法的仲介或留學機構,他們到海外結果遭致這樣的狀況,對臺灣的國際聲譽真的是很大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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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是,謝謝委員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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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去年有烏干達學生在臺灣中州科技大學打工超時兩百多小時的黑歷史,這和強迫勞動是一樣的,賣淫則是和強制性交類似的犯罪,這都是人口販運法原本要防制的,結果竟然發生這樣的醜聞。我希望內政部動起來,這件事情儘速在一個月內給我一個檢討報告,到底整個人口販運在各部會之間有哪些問題必須在法裡做強制性的入法以改變及遏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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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好,沒問題,謝謝委員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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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接下來請教警政署長,最近我們談到春安復辟的事情,上次您在審查預算時做過說明,但我還是很期待部長和署長。春安的時間拉長到一個月,項目增加好幾項,其中很多人都在質疑,關懷弱勢怎麼會落到警察同仁身上?關懷弱勢、急難救助很多是區公所、里長、鄰長及社會局社工、地方愛心團體在做,為什麼我們的員警包山包海什麼都要做?這件事情現在的政策是否已經定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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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這個工作是警察有警勤區的勤務,他們要去發現住戶中的弱勢家庭需要救助,純粹是服務轉介而不是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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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們不必主動去查察、不必主動問區長有多少人需要協助、轉報,或提報幾件上去,否則就不達標?有沒有類似這樣很不合理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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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沒有要求他們要設定目標,只是在他們勤務活動時有發現並且轉介,然後就會給予獎勵,是這樣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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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署長在這邊這樣講,但基層有沒有照你說的方式做?基層有沒有為了考績、業績在比賽?請署長看一下「靠北pol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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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會做稽查,如果違反中央的規定,分數就會倒扣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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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們講的員警忠勤、忠義事蹟到底有沒有具體的概念?什麼叫忠勤、忠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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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忠勤就是在勤務中做了很多服務,熱心服務民眾,像剛才講的轉介弱勢到社政單位,這就屬於忠勤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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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還是要轉到區公所或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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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對,他們不必直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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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們要主動發現或間接知道也可以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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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也可以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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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並不是每天好像做社工一樣去做弱勢的關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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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不用,我們不要求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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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定義上清楚,但還是有提到要求某些派出所要提報幾件,這是你們規定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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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不可能這樣規定,如果有這樣的規定,我會去追查,而且違反上級的規定會被扣分,也沒有辦法拿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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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沒有必要讓大家為了比賽,或是為了提報年度的春安績效給蘇院長,讓他知道又執行了多少件,就做這樣的規定。在效益上,有時候數字管理當然是有必要的,可是如果只是提報忠勤、忠義事蹟,看起來這是屬於關懷行為的轉介,並不是主動服務嘛!你們主要的職責還是剛才說的打假、治安,對不對?以及年節期間經常出現的詐騙,本席相信這些才是你們的主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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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沒錯,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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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剛才說的,循線查到被賣去賣淫的受害少女,這些事情要花多少警力?要布線多久?要有多少人吹哨給你們訊息?這才是員警最辛苦的地方,也是最專業的地方。所以這件事署長責無旁貸,春安工作的內容也要兼顧基層的心聲,要回歸本業,不要包山包海讓他們疲於奔命,讓釋字785號又沒辦法達到效益,好不好?請你們儘速研議改善的方案,謝謝。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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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好的,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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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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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15-25 |
speakers | ["王美惠","邱臣遠","莊瑞雄","吳玉琴","黃世杰","陳明文","陳玉珍","羅美玲","管碧玲","湯蕙禎","陳明文","賴香伶","張宏陸","孔文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琪銘","翁重鈞","游毓蘭","張其祿","陳椒華","李德維","楊瓊瓔","鄭麗文"] |
page_start | 333 |
meetingDate | ["2022-12-22"] |
gazette_id | 1121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11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人民團體法:(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 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人口販運防制法:(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 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 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 人擬具 「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一) 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 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 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 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1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