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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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1時41分)部長,因為日前臺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的案件一事,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部長。第一個,搜索立法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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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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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必要時可以搜索,除了緊急搜索之外,必須聲請法院核可,准予搜索。檢察官若要指揮司法警察來進行搜索,對於一些特定的機關,都要事先通知,所謂事先就是執行前,不一定要在前幾天用書面通知,用口頭通知也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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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游院長說你們前幾天有提書面,經過他核准,有這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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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就搜索的部分,是當天由檢察長打電話給秘書長,秘書長通知、報告院長,搜索的情況是這樣。兩天前的那個事情,應該是之前地檢署可能有來函要求提供一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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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是游院長誤解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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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不敢說是誤解,但是事實的狀況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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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剛剛講的是法律依據,過去的慣例,歷年來是不是都這樣做?或者是過去有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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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我們都是這樣做,在以前有些沒有做得很完善的,現在都要求一定要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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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從民國幾年開始這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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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定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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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前幾天有報紙社論評論臺北地檢署的搜索,也一直在罵院長沒有維護立法院的尊嚴。下午有朝野協商,我們再來問院長。媒體一直在說檢調搜索立法院這件事,尤其是說游院長是一個聽話的院長,立院也很聽話,所以接受臺北地檢的搜索,沒有兼顧立法院該有的尊嚴,對這樣的評論,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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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想院長有院長的職權,我們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臺北地檢署在執行搜索前通知,依照規定來執行職務,我想游院長當然也尊重司法機關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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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那就是說,你是依照刑事訴訟法,對不對?法律依據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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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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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過去的慣例是不是不因為誰是執政黨而有不同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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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都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沒有因為政黨,沒有因為時間,已經定有一個相關的規定,在執行上本來就應該通知,這也是尊重,但是搜索不可能好幾天前就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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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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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也不可能用函示方式,我們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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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後來高委員是以60萬元交保,外界會認為,第一個,才60萬元交保,第二個,他的案子涉及助理的業務費,相關資料都在,立法院的會計處都找得到,或者是他的電腦都找得到,那個金流是跑不掉的。我今天轉述外界的說法,外界質疑檢調這樣的搜索,尤其後來高委員只有60萬元交保,這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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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搜索跟交保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有搜索的必要,檢調當然會依照程序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至於後來傳喚、訊問,結果他到底有沒有被羈押的必要,有沒有交保的必要,這是由檢察官依照個案來判斷,不會因為交保就表示責任和事實都清楚了。到底有沒有搜索的必要和有沒有交保其實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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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當然知道是兩回事。部長,我當公務員也很久了,我當然知道是兩回事。現在當過律師的主席在上面,後面坐的也都是學法律的人,你應該知道裁定多少錢交保,會依照他的犯行,甚至是他的身分、地位去判斷,部長,我請教你,交保金額是用什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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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檢察官會按照個案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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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包括他的身分地位,包括他的犯行,召委,假如我有講錯,你幫我指正。高委員被搜索,結果後來發現他交保金額是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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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60萬也不是很少啊,每個人的標準不一樣,對不對?有的人認為60萬很多,有的人認為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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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但是相對一般的案件,60萬是少的。依我的理解,很多刑事案件60萬交保是很少的。
另外,今天的報紙也有寫到高委員的質疑,我來轉述一下,過去是偵查不公開,偵查他的案子卻是每偵查必公開,這又是什麼情況?今天報章媒體的報導提到他的說法,他質疑以為檢調都說偵查不公開,但是新竹檢調每偵辦必公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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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約束我們的執法人員不能對外公開犯罪情節,在偵辦過程,我們絕對不允許公開犯罪情節,我們也嚴格地要求。但媒體很厲害,有各種不同的管道,可以得到訊息來報導,我們真的也沒辦法去約束或限制,我們只能約束或限制我們自己的執法人員。有的報導情節也可能在後來發現不是這樣一回事,也有發生過曾經報導得非常詳細,結果根本跟事實不符,所以大家不能將報導出來的事情都歸納為執法人員洩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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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講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發生,但是你說一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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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真的有偵辦的執法人員洩漏偵辦情形,我們就依法來辦理,而且是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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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OK。因為媒體一直在報導這個問題,外界也反映,針對這件事情,為什麼在野黨不出聲?他們不敢講執政黨,而是說國民黨黨團或其他黨團為什麼都沒有出聲?我們黨團內部也收到很多媒體的詢問,為什麼在野黨針對這件事情都沒有聲音?為什麼沒有質疑?我的意思是,假設這是您法定的立場,有法律依據,有過去的慣例,你也要出來講清楚,你要讓所有的民眾或輿論知道這個事情,不然傷的是誰?傷的是立法院,傷的是檢調,傷的是游院長。下午朝野協商,我就當面問游院長有沒有話說,他代表立法院,我們雖然不能質詢院長,但是朝野協商是他主持的,我就問他:「院長,你的立場是什麼?你要維護立法院的形象和立場。」下午部長應該也會在,因為下午要針對刑法修法進行朝野協商。我今天是好意,假設是依照法律程序在走,依照過去的慣例在走,那我就要求檢調要講清楚、說明白,也要讓媒體知道,也要讓立法院院方知道,要不然院方被打,立法院形象受傷或檢調形象受傷都不好。我今天為什麼從臺中趕回來,一定要來問這個問題,我希望檢調依法辦理,這我沒有意見,立法院院方依法讓檢調進來搜索,只要是依法,還有依照過去的慣例,完全一樣,我都尊重,不要因為黨派,不要因為誰執政,就有不同的做法。我今天為什麼要提這個問題?就是希望一個個案該怎麼處理就處理,該偵辦就偵辦,該起訴就起訴,該怎麼判是司法的問題,但是會牽涉到檢調的形象,也會傷到立法院的形象,而且也波及到我們在野黨,因為很多人跟我們反映,為什麼我們國民黨都沒有聲音?我們也承受民意的壓力,所以今天才特別利用機會來跟部長討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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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過程,臺北地檢署都有新聞發布,都有說明他們依法在執行,所以立場都很清楚。法務部是負責政策面,對於搜索我們有訂定一個注意要點,該怎麼執行,都有很明確的規定,大家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很多政治的解讀,我是覺得應該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不要用政治語言來解讀一些法律的作為,這樣的話,會讓人民對法治產生誤會、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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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也很贊成,但是你們檢調也要守這個原則,法律層面對法律層面,政治層面歸政治層面,尤其是查賄,你們真的要依法行政,不要有政治考慮,對不對?這個東西外界都在看,我們也希望你們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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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絕對把政治因素排除在我們偵辦案件的考慮範圍之外,不要用政治來影響法律的執行,尤其在查賄,這是很敏感的事情,我們一定會要求很務實,一定要遵守法律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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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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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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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曾委員。
所有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4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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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28
speakers ["林思銘","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鄭運鵬","陳玉珍","江永昌","楊瓊瓔","陳以信","劉建國","陳椒華","曾銘宗"]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2-12-22"]
gazette_id 1121301
agenda_lcidc_ids ["1121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檢察機關職務宿舍現況盤點,法務部及 相關部會針對檢察官職務宿舍數量不足問題之短期協助方案及中長程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213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