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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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2時24分)在我質詢之前,我還是要謝謝美惠主席,今天我看到新聞,你受委屈了,這個週末我在嘉義,每個人對你都是讚譽有加。我也感謝你從兩年前起在這邊跟我當同事,我到那邊終於瞭解什麼叫做為民服務,你真的是我們的好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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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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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剛剛有幾個委員都在關心春安,他們都用「復辟」這個詞,我活得夠久,所以我知道,在我父親的時期,從民國38年開始就有冬防,到民國63年改成春元,民國76年變成春安,到2015年又有一個革新,如果春安夠好的話,為什麼要革新?我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停止辦春安,署長說明一下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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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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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春安工作一直有在執行,只是把重要節日加強安全維護這個工作的名稱改過來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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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本席還要再提醒署長的是,因為歷史的演進,我們也不能夠抽刀斷水,水還是會繼續流。春安到底有沒有效?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提到過去長年以來只要有春安工作,績效特別好,有的時候破案率是200%,怎麼可能會有200%?因為有些案子是留到春安的時候,有績效在算的時候才會發布破案。長時間在這樣的制度演進之下,我們會擔心,就像你剛剛講很重要的話,也像我那時候寫的一篇文章說的,如果春安這麼好用,我們為什麼不天天安,日日安?為什麼只要春安?有春安每案都必破。所以春安到底有效沒效?你在臺北縣當刑警隊長的時候,那時候已經有春安了,績效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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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當時還是有春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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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對。106年春安正式不見的時候,那時候還取消刑事評比。根據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提供給我的資料,當時你們正式取消刑案偵防績效評比,那個時候你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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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106年我是回到刑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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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如果這個績效評比這麼有效,你當時就應該要力主無論如何都要把它保留下來,這樣講好像不對。我們可以看到,現在基層之所以擔心得要死,是因為你們雖然說春安工作不會做績效評比,只有少數工作要加強,就像你剛才說的,打詐很重要,反毒很重要,難道現在就不重要嗎?難道我們現在有案子不辦嗎?詐騙案不是明明知道有,留到春安再辦,應該是早上知道有詐騙案,就要即時通知銀行止付,否則到了下午錢都已經轉了好幾層出去了。如果按照現在詐騙犯罪演化的結果,我們要求警察應該每天去查,就像我講的,要日日安,而不是等春安。署長,你覺得我的說法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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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這一次的春安是清樓打詐,重點在救出因求職而遭囚禁的民眾,而不是查詐騙集團,查詐騙當然是平常都要偵辦,只要發現就要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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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清樓專案非常有效,因為清樓專案是黃昇勇在中山分局的時候,我跟他手把手一起去做的。我知道有效,那現在就要做,為什麼要等到春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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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現在也是一直在做,而春安這段時間拜託我們第一線同仁加強清查一下,把那些真正被囚禁的人救出來,這是我們的工作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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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說實在的,我剛剛才跟主席說,我都留在嘉南地區,不是只有為了選舉而已,我還去參加雲林縣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的公祭,那時候我碰到檢察長,他告訴我說雲林的刑警真是辛苦,雲林所有的警察都很辛苦,因為雲林縣的警力嚴重不足,警力不足的問題,其實我在這邊提過非常多次,部長也聽我講過。雖然你們都說縣市只要願意報上來,你們都願意──但是縣市有預算的問題,所以都傾向不願意增加這方面的人事費用,所以他們平常只要好好做事都可能會被活活累死,這是張春暉檢察長跟我說的,而且還說為了要有查賄的績效,他們有多「賣命」。其實打詐也好或是平常我們在講的反毒,這些業務量已經夠了,如果能有足夠的警力,讓同仁能夠努力地把工作做好,其實就夠了,但是一旦有春安,這是過去長年以來的一種夢魘,為了評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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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要跟委員報告,這是沒有評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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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但是會有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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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會有統計,而且我們是從刑案的發生來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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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那是換湯不換藥,我們都是這一行裡面出來的,什麼不要評比、沒有獎懲,部長跟我一樣是從學界出身的,What gets measured gets done,只要我們去算分數、只要去統計,基層就會非常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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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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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代理部長敬群:游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其實這背後應該也是溝通和認知,有些事情講清楚,大家就可以放心,其實就不會這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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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這方面當然也有人說是溝通不足,因為新聞上出現「績效評比30天」,所以基層員警反彈,現在洗版的統統都是警察同仁,但還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的配套,這些我們都還沒有加以完成。 |
最後,其實我也想要知道一下,司改國是會議其實有決議要成立一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希望能夠納入基層的代表,其實我們最近這幾個月來一直都很努力,在退撫新制上有一些監理會也會納入退休軍公教的代表,這部分我不知道你們要不要成立?有沒有成立?為什麼不成立?我把這個當成是我最後一個問題,請你們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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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在司改會做決議的時候,警政署就已經成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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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現在有運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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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會納入基層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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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你們現在有沒有運作?這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有沒有對這次像春安工作,要再把它形成一個專案?有沒有納入討論的事項?我覺得警政署厲害的一點是,你們什麼都有做,但都是點到為止,半年開一次會或是1年開一次會,就是行禮如儀,然後表面上都做了。我希望你們要好好地落實、好好聆聽一下基層的聲音,我真的很希望每一個波麗士都能夠盡忠職守,把臺灣的治安做好,讓人民能夠安居樂業,但是更重要是他們都能夠平安地下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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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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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15-25 |
speakers | ["王美惠","邱臣遠","莊瑞雄","吳玉琴","黃世杰","陳明文","陳玉珍","羅美玲","管碧玲","湯蕙禎","陳明文","賴香伶","張宏陸","孔文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琪銘","翁重鈞","游毓蘭","張其祿","陳椒華","李德維","楊瓊瓔","鄭麗文"] |
page_start | 333 |
meetingDate | ["2022-12-22"] |
gazette_id | 1121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11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人民團體法:(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 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人口販運防制法:(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 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 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 人擬具 「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一) 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 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 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 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1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