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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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9時47分)部長早。我想針對今天我們所列的議程,有關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修正案來跟部長做個瞭解,因為我看到你們的書面報告,基本上你們也是沒什麼意見,我看起來的意思就是你們沒什麼意見,要把它明確化,你們沒什麼意見嘛,對不對?是不是這個意思?就是尊重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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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阮代理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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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委員好。基本上我們贊同那樣的修正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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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基本上是贊同喔!這個案子是今天在場的主席所提案的,之所以會有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爭議,它的源起就是來自花蓮縣的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爭訟多年的這個案子,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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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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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案子當然是一個個案,但是在這個個案的爭訟過程當中凸顯出了這個法條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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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是,行政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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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但是我看了啦!整個案子從2016年開始至今,6年的時間有9個案子,9個案子中大概有8個案子就直接把它徵稅的原行政處分撤銷了,只有今年9月的最後一個判決不同,它還是撤銷,但它只撤銷了一部分,它撤銷了13元以上的部分,對不對?也就是增加幅度超過的部分,它還是肯認,認為30%上限的這個規定對地方稅還是有所拘束,所以它把13元以上的部分撤銷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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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我跟委員報告,那個是比較早期的行政法院判決,最近的判決就是認定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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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哪一個判決?你唸給我聽,是哪一個判決做這樣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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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今年10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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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有看今年9月29日的嗎?更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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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我現在講的是10月3日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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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今年9月29日這個判決指出,超過每公噸按13元課徵之部分,係屬違法,爰將訴願的部分、超過的部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對不對?部長,我講的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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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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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你還搞不清楚,法院最後一次判決是說,13元你可以漲30%,但是超過30%的部分還是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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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所以這個就是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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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法院從頭到尾都認定目前現有的第四條還是有拘束,不管是不是中央立法的地方稅,就是所有的地方稅都應該在第四條受30%調整上限的規定,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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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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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到目前為止,法院還是做這樣的認定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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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但是我剛才有提到今年10月3日的判決,目前就是10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它認為地方稅30%上限的限制只限於第四條,也就是中央立法的地方稅才受到30%的限制,如果是第三條,那就是地方政府自行立法自己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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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我要跟部長來討論,我不反對修法,我不反對修法把它明確化在中央立法的地方稅的部分,這個我不反對,但是我現在要跟你探討的是,這個修法不只是把這一條明確化而已,它事實上是把原本看起來是有所爭議的,所謂地方自治事項的地方稅之稅率調整、30%的上限拿掉,也就是說,今天做這樣的修法之後,我們明確說第四條是規範中央立法的地方稅,但是地方自治、自己按照第三條所制定的這些地方稅,它的調整幅度就沒有上限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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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但是它還是要經過我們這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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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沒有上限、沒有法定上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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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對,但是它在定這個東西的時候,還要經過地方自治機關還有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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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當然!按照第三條的規定,該走的都要走啊!但是它沒有調整的上限、沒有法定的上限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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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對,會有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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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我們的地方稅法通則已經幾年沒有修了,今天做這一條的修法,你把地方稅調整的上限直接拿掉,你們有沒有其他的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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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剛才委員有提到地方稅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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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跟你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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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一開始的時候就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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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12月30日的判決裡面有提到,關於花蓮礦石特別稅爭訟,它說有兩個必須要關照的部分,一個就是地方自治權的保障,另外一個是人民權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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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對,就是這兩個,謝謝委員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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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是兩個法益,這兩個法益都必須要兼顧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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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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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今天做這樣的修法,直接把它明確化,只有中央立法的地方稅有調整30%的上限,你直接把地方稅的調整上限拿掉了,它就是會疏漏人民權益保障而偏執於地方自治保障之見解,這個是行政法院的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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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完全瞭解委員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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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那你們有沒有其他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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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剛才委員的意見非常好,我們除了要提高地方的財源之外,當然民眾權益的保障也很重要,所以為什麼這個案子會爭議這麼大?因為第三條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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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今天我們做了這個修法,其實花蓮這個案子還是一樣繼續爭訟,為什麼?因為你們自己在最後一次判決當訴訟輔助人的時候也提到,除了適法性以外,還有適當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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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跟委員報告,關於地方稅法通則的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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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而且現在我看到財政部的解釋,包括你們當訴訟輔助人的時候,你們的解釋都是說,第四條的規定原本就是針對中央立法的地方稅,即使今天沒有修法,你們說第四條的規定就是針對中央立法的地方稅,這是你們目前的解釋,但是我看當初的立法意旨,當初的立法意旨並不是這樣寫的,民國91年12月11日現行第四條修正的立法理由第五點提及,為避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任意調高稅額,所以才制定這一條,因此當初立法的時候不是只限於中央立法的地方稅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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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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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跟你就法論法,我們就現行的文字來討論,我把這個部分講完就好了。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這個「其」就是今天要改的這個字,「就其地方稅」的「其」是什麼意思?你按照中文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釋,「就其地方稅」是就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的地方稅,都包含在內,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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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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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時間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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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當初的立法理由也是這樣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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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就是因為這個案子有爭議,所以我們委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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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研究的結果就是把地方自治調高稅率的限制整個拿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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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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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這部分我們會再通盤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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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要通盤考量,我不反對今天的修法,但是我覺得要通盤考量,因為不只是花蓮收的這個稅,這個稅率一拿掉,未來所有地方的所有地方稅都可以任意調高到30%以上啊!這個要通盤考量,我會提附帶決議請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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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代理部長清華:謝謝委員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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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我補充一下,關於今天的修法意見,有一個財稅的大老,他曾當過立委,即曾巨威,他的文章就這樣寫,是按照這個來修的,好,謝謝。 |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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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6-20,15-1 |
speakers | ["費鴻泰","賴士葆","林德福","吳秉叡","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張宏陸","林楚茵","鍾佳濱","傅崐萁","高嘉瑜","管碧玲","張其祿","游毓蘭","羅明才","陳椒華","洪孟楷","余天","翁重鈞","王美惠","鄭麗文"] |
page_start | 465 |
meetingDate | ["2022-12-26"] |
gazette_id | 1121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13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內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3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