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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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9時27分)謝謝主席。首先我想請教法務部陳明堂次長,上星期四在這邊朝野立委都非常關心最近這段期間檢調辦案時有沒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比如高虹安案,當時有特定媒體把許多細節報導出來,這些都是高虹安跟少數檢警調的對話,結果居然都出現,也被證實了。針對這種洩密給特定媒體的狀況,那天蔡清祥部長斬釘截鐵的說他絕對不容忍這種洩密情事發生,同時也答應本席要在一個禮拜之內給我一份書面報告,到今天已經一個星期了,但是我還沒有看到,可不可以請次長回去告訴部長一定要遵守他的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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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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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回去會跟部長報告,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確實是法務部的重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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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我期待今天下午可以看到這份報告。 |
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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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游委員報告一下,我們的同仁告訴我檢察司已經簽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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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好的,謝謝。 |
那我們就回到今天的主題──外役監條例,其實12月14日在召委所召開的公聽會當中,許多專家學者對於修正條文都提出不同的看法,大多數專家學者對於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的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有不同意見,他們都主張不能以所犯罪名和刑度輕重作為一刀兩切的標準,應該還要加入風險篩選的工具,或是依照個案情況去考量,而不是齊頭式平等,例如輔大林政佑教授提到第二款所規範的「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太過籠統,尤其重刑受刑人離開外部社會已久,如果沒有其他的中間處遇機制,他們將來如何復歸社會?所以這也是我們要考量的。但是我們也考量到過去幾年,在民進黨執政之後為特定人士放寬外役監遴選的條件,讓外役監制度失去原有中間性處遇的設計,就像我們剛剛提的殺警案凶嫌林信吾,像這種累進處遇還在三級、教化尚未有效的犯罪人,甚至是重大暴力犯罪者,竟還有機會遴選到外役監去。所以我們今天其實是要用一種負責任、補破網的角度把過去放掉的遴選標準、遴選條件再把它拉回來,還原外役監制度是刑罰中間性處遇的措施,而不是從嚴,這是本席在此要特別澄清的,因為原來的制度其實都有考量到。但是我也要提醒,一定要考量到第一線同仁的能力、人力能不能負荷,所以本席才會提出更適切的標準,希望能夠在理想與現實之間達到平衡。 |
請問次長,您在上次公聽會中表示會把專家學者的意見帶回去作為修正外役監條例草案的參考,請問修正了哪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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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報告一下,就這個部分,我們目前是請矯正署在做深入的研究,再來跟部裡討論,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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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還沒有,是不是?今天你們的修正版本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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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還沒有正式的修正版本,但是有討論,還沒有正式地提出來,因為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還要參考委員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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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這樣聽起來,理論上今天就還沒有辦法進入逐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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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會再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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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我們還是要注意,我剛剛在講有些重刑犯如果完全把它砍掉的話,有可能會缺乏中間處遇與社會銜接的機會,將來他們也沒辦法復歸社會。我們看到院版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這裡面其實有很多不確定概念的法律用語,這部分也應該在修正之列吧?因為很多學者專家也提出來,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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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確實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沒有錯,但是我們希望能夠在後面訂定遴選辦法的時候,再把它具體性的處理,因為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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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在那邊會完備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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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在母法裡面恐怕很難訂那麼大的細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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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其實專家學者也提到應該要增加風險評估的工具,例如增加心理衡鑑的部分。以林信吾殺警案為例,我最近看到新聞,他的心理好像還有狀況。像這部分,我們有沒有足夠的工具可以幫助我們篩選適合到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法務部有沒有計畫要怎麼做?還有受刑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我到外役監看到很多老先生,年紀很大了,「役」本來就是要工作,但是他們連工作的能力都沒有,這部分能不能結合身體健康、精神狀況、體能?或是障礙不足以負荷外役者,這個部分有沒有一套評估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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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在建立評估的機制,署長可以補充一下。有關於工具的部分,法務部確實也朝這個方向在思考,不過對於人的考核,沒辦法用1加1等於2的純量化。在上次公聽會的時候,包括委員都有提出來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確實是我們要做的方向,但是細節上我們希望能夠逐步在遴選辦法裡面訂出來,包括遴選的參考基準,署長能不能再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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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請署長儘量簡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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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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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委員,關於我們修正的風險評估方向,本部於9月14日、9月20日、10月3日舉辦的3次專家學者會議上有針對審查基準進行研修,目前我們朝向整體的架構法規劃,最主要的概念就是以立法的概念來處理,評估因素要能夠學理化,透過專家、犯罪學或心理學等等來做風險評估,納入審查的項目,並且建立一個分級制的給分方式,內容評估比較細緻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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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我還有兩個題目要問完,就先暫時到這邊,我相信你們有在做。本席有提到一個我比較關心的部分,比如運用電子監控,現在在你們的實施辦法裡面也有規定,電子監控確實有限制部分人身自由,但電子監控應該規範在法律中比較妥當,因為你們是規範在監獄行刑法的實施辦法裡面,這個意見給你們做參考。 |
我比較關心的另外一個議題是,目前看來外役監大部分都是以農作為主,特別是臺南的明德、花蓮的自強,甚至明年要重新開張的臺東武陵外役監,都是以農作為主。既然外役監的定位是中間性處遇,擔負受刑人復歸社會成功與否的重要使命,請問次長,外役監外役作業的農作型態有沒有調整的計畫或方案?好像他們現在做的都是農作,跟現行我國的產業發展有所悖離,是不是應該要有更前瞻的做法,跟工業或服務業接洽外出作業的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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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這個提議也是我們的方向,現在已經不以農作為主,比方八德外役監就結合當地的科技業。問題是有的外役監位在比較偏遠的地區,附近的廠商比較少,不過我們也讓受刑人到別的地方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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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謝謝次長及署長,經過林信吾的案件,讓我們有機會來檢視司法的末端執行刑法制度的契機,我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把它修得更好,而不是修得更零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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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黃委員世杰代):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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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30 |
speakers |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
page_start | 67 |
meetingDate | ["2022-12-29"] |
gazette_id | 1121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1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8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