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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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37分)回顧本會期對外役監條例的討論,第一次是在10月6日,本席及很多委員提出跟法務部不同的意見;第二次是10月31日,我們安排到八德外役監去參訪;第三次是12月14日,我也安排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第一線的獄政人員表達看法,他們對於現行的修法方向用罪名來區分刑期不是很贊成,司法院當天的報告也指出要再強化法的明確性,各方面的意見說明了法務部現在提出的草案事實上是有很多、很大調整的空間,所以到現在你們的方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外役監條例的修法是深深地期待,蘇院長及柯總召也都表明要火速地修法,所以本席藉本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的議程安排第四次針對外役監的討論,以表重視。今天意見這麼多,能不能順利出委員會?我想至少請法務部要給一個明確的說法,釐清到底外役監條例應該往哪方面來修,以及怎麼樣可以解決外面對於現在逃脫而造成社會二次傷害的維安問題,有關這個疑慮,我想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整個監獄的功能除了懲罰,就是要教化,矯正署這幾年對於監獄的管理其實都滿上軌道,也沒有很重大的脫逃或監獄的暴動,本席看在眼裡,也給予高度的肯定。外役監的制度是為了讓犯人能夠早日回歸社會的中間處遇措施,臺南殺警案發生之後,我們擔心的問題是,原來我們希望他們能適應社會,結果他們利用外役監的管理或利用條件進入之後,反而造成另一種社會的悲劇。法務部的草案裡面有很多立場、看法跟專家學者、社會的面向不一樣,但是我們怎麼樣能夠讓社會對外役監的管理更加安心,也是另外一個修法的重點。
請問次長,經過這幾次的討論,法務部是會傾向排除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以重大罪名來排除遴選資格,還是認為草案還是有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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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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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感謝委員對於外役監條例修法的關切跟關心,修法上我們有兩個重點,一個就是前門消極條件,一個是後門積極條件。在前門部分,過去外界有不少的批評說是否過寬,所以這次我們提高遴選的門檻,「10年以上」是參考國民法官法裡面的相關罪名問題,也不是完全沒參考別的立法例,我們也知道委員跟外界有些不同看法,所以我們是不是到逐條的時候再來明確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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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透過罪名排除遴選資格的爭議是因為暴力犯罪會讓民眾擔心,但是我們看到很多的金融犯罪及貪污犯罪,不但受害者更多,甚至影響到整個家庭,這些實質的暴力造成的傷害是一輩子的傷害、全家的傷害,而且這些犯罪者的平均學識跟社會背景都比暴力犯罪還高,因此本會委員提出很多意見,包括我個人都認為應該排除重大金融跟貪污犯罪者,我覺得應該要這樣子,否則會造成外界的疑慮。我們從實務上的數據也看得出來,外役監受刑人犯貪污罪跟重大犯罪的比例超過50%,這是社會上沒辦法接受的原因,為了避免外役監被認為是貪污者或重大經濟犯罪者的天堂,我們要如何具體避免?你們要提出一套修法方向,請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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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關這部分,外役監絕對不是某一個族群的天堂,這點我們一定要強調。基本上它是一個中間處遇,而在中間處遇的範圍內,從有外役監以來,所謂的貪污犯跟重大經濟犯罪的受刑人並沒有被排除過,為什麼?因為他們的逃亡機率比較低,我們有考慮這點,全部看起來的平均逃亡率大概是0.319%,並不高,而重大暴力犯罪等等對外界的接觸可能比較複雜,因此逃亡機率比較高,這是從風險性來看。第二個是關於末後端,剛才委員的關心我們都知道,在這次的修法中,第一級的重大貪污罪也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最少是處10年,這樣就不能遴選了,所以這個罪名有一個門檻,對於個案好或不好也可以再討論。再者,在我們的遴選標準裡面也參考委員的意見,雖然消極條件沒有排除,但在遴選標準有設限,比方應該繳回多少比例的沒收款或不法所得等等,我們以這方面做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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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次長跟署長,我想提醒一點,以實際的數據來看,人家確實會覺得有太多貪污犯或重大經濟犯有外役監的中間處遇,所以我要提醒的是,這部分如果你們沒辦法處理,這個修法會被社會所質疑,好不好?你們要提出一個修法方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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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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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另外,對於外役監受刑人外出工作或返家探視的監控機制有沒有落實,這也是社會所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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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再強化落實,返家探視是每天都有聯繫,所以現在的外役監同仁比較辛苦,只要一出去,他們每天都用視訊做聯繫。以前可能是抽查,現在是全面普查,每次都出去上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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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請問署長,我們的人力跟設備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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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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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的人力當然比較吃緊,在設施方面,我們目前先用手機或電話等等作為控管機制,他們必須要回傳,我們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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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你們說人力跟設備沒問題,我想再怎麼管理,難免都有一些疏漏,但真的不應該再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脫逃,而我們沒有處理,這表示通報機制出問題,這是不應該犯的錯,好不好?我今天是語重心長啦!整個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還有那麼多委員提出不同版本,我不曉得今天能不能處理完,我尊重每位委員的提案,大家討論看看。法務部針對這個案子至少要更周全地彙整各方意見,提出比較完整的版本,把版本給所有委員看過,讓大家覺得OK,否則我也整理不出這麼多委員的意見。事實上,我們已經做得很周全,我們詢答完也去參訪外役監,還辦過公聽會,今天又請大家再來討論外役監怎麼處理。法務部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儘速妥適地提出一個比較好的方向,以及外役監配套管理制度做好之後,應該跟社會公眾說明,否則大家會有疑慮,比如人力、配備或是要怎麼做,畢竟社會還是很有疑慮,好不好?以上是我今天對法務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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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跟委員補充一下,有關於監控設施,我們這次有爭取經費,大概是46億元左右來做強化監控,我們目前是用LINE等等現有的設備來做強化控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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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你們有提出16億元的費用,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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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4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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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4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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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那是針對全部的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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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是全部的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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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所有的部分,不是只針對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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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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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是用電子化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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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謝謝,司法改革需要大家,社會犯罪的防制也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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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歐珀):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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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30
speakers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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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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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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