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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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黃委員世杰:(9時48分)今天除了一些廢止案之外,感謝召委在本會期最後一天的安排,我們是死守四行倉庫,仍然非常認真審查外役監條例,也很感謝召委在本月14日召開公聽會,聆聽各界學者專家的意見,法務部對於社會的期待與壓力作出回應,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提出修法。我稍微整理一下公聽會上學者專家的發言內容,除了第四條之外,大家對於後面的汰除機制以及返家探視的加強管理也有很多意見,不過關鍵還是在於第四條的遴選條件,大家對這件事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今天司法院書面意見裡面有提到一句話,外役監的性質到底是所謂的個別化最佳處遇還是釋放前之中間處遇?這是立法政策及矯治上應對犯罪行為未來再犯及刑的執行本質之間作出非常重要的抉擇,也就是從討論積極條件開始,我們就要先回到外役監來談,甚至不只是外役監,而是整個矯正體系如何看待這個受刑人,除了無期徒刑或少數的個案之外,受刑人最終eventually一定要回到社會,除非他死在獄中,所以現在的觀念並不是把監獄及矯正的概念視為服刑期就等於贖罪,我們現在對於刑罰的概念不是這樣,因為這些人最終都會再回到社會,所以我們期待的是透過這個自由刑的制度,剝奪他的自由只是懲罰的一個面向,更重要的面向是他在這裡面受到什麼樣的處遇,最終他回到社會時是減低他的威脅性,也就是我們認為犯罪是危害社會行為,這些犯罪行為人接受矯治回到社會之後,他可以跟社會銜接,會回歸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這樣他才不會再犯其原來已經犯過的罪或是犯其他的犯罪行為,我想這個是要釐清的概念。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所有專家的意見裡,我今天只是很簡單摘要地講,假設你實際上去仔細閱讀他們的發言內容,他們引介很多國家,不管英國、德國、日本也好,其實都非常強調對於受刑人的風險分級評估,以及在這個過程裡,不是只在進來的時候,給他一個mark說他是危險程度A、B、C、D,然後就停了,而是要搭配一個矯治計畫,也就是他在服刑過程中,會接受很多重複的觀察、測驗,他在裡面的群體生活,乃至於讓他出監去自主作業,或用很多方式讓他復歸社會的性質提高,這就是行刑社會化的概念。可是我們如果重視這一點的話,到底外役監在整個矯治體系的定位是什麼?事實上一比對就會發現我們的矯治體系並沒有這麼細緻在做區分,現在是一進去一般監獄後,沒有錯!監獄行刑法有遴選監外自主作業等等之類有一整套體系,另外一個就是外役監,很突兀,我感覺不出它有整合,因為其實社會新聞經常很喜歡報導,去北歐或去哪個國家看到他們的監獄如何跟旅館一樣,裡面都是IKEA傢俱,受刑人非常自由,隨時可以外出什麼的。但那不是他們監獄的全貌,那不是他們整個刑罰及矯治體系的全貌,那只是他們透過這樣一個漸進式、階段式的個別處遇之後,認為這些受刑人已經必須要面臨回歸社會的最終階段,才有這種待遇。結果我們理論上現在看起來,幾乎所有學者專家跟矯正署都認為外役監要能達到那個效果,希望它能作為服刑跟回歸社會的中間處遇,或甚至不要想中間,而是最後階段。但是我們卻看不出來在你們目前修法的內容裡,你們是把它當成這樣來看,所以為什麼大家會對於長期自由刑10年以上就會被排除有很大的疑慮?為什麼大家會對於用罪名缺乏實證基礎,然後就一次性的排除階段性處遇跟中間處遇的概念有很大的疑慮?因為這違反了設置監獄及整個矯正制度的原理。
所以我覺得這次提出這樣的草案,只有速度很快這件事情而已,但是對於你們到底怎樣去看整個矯治制度和定位外役監,以及如何整體去調整並符合剛剛所講已經在監獄學、刑罰學討論到不要討論的這樣一個制度,完全看不出有任何配套。很多學者專家在公聽會一再強調,其實問題在於怎麼遴選,但是其實也不是在怎麼遴選,因為遴選的背後是怎麼從這個人進到監獄之後,一個完整的處遇過程,如果沒有在一般的監獄裡先建立起來如何去評估及如何去處遇這個人的完整制度,你要怎麼遴選?遴選不是找學者專家來看看書面資料、開會就可以遴選,也不只是面談而已,遴選其實包含在一般監獄裡給他的處遇過程。
所以我認為今天審查外役監條例,不是只有審法條文字而已,而是要整個檢討矯治制度到底有沒有照剛剛我們所講的,引入這些風險評估措施及個別處遇計畫,就算沒有辦法針對每個受刑人都做,因為太多了,至少對於一開始就已經知道未來社會風險很高的這些人要能挑選出來,個別要去做,不然就算他犯很重的罪,關了15年,7年之後申請假釋出來,他回到社會,在監獄裡7年對他沒有任何幫助,然後他回到社會,又對社會沒有任何幫助。如果我們繼續維持這樣的體系的話,我們修這個法也沒有用,因為很多學者專家提出,如果用這種罪名的方式去定之後,外役監最後會剩下哪些人可以被挑進去?這樣社會觀感會好嗎?所以原來設置這樣中間性處遇的最後階段的概念沒有落實,反而變成最不需要這件事情的人在這裡面最多,然後大家對於這些罪名的社會觀感是最差,這是我們回應社會期待的方法嗎?
所以我今天真的要請法務部、矯正署、次長、署長,一定要把公聽會跟事實上還有很多研究、監察院的報告都已經指出來的問題,你們要回去重新好好檢討,因為上次審的時候,我質詢也直接問你們,進監獄之後會有一個累進處遇的表來給他打分數,這個有沒有要改?有沒有依照剛剛講的方式去改?如果改好了,外役監還需要有這麼多一開始就直接排除的條件嗎?因為都會看到他們個別的風險性,也看到他們需不需要這樣的處遇制度了,為什麼還要在一開始時用這些罪名來排除?
然後另外一點,到底外役監的遴選跟假釋的關係,以及還有一個很爭議的問題,其實學者專家有提出來,但是一直沒有被好好討論,就是還有需要維持縮刑制度嗎?縮刑制度其實才是很多人要去外役監的最關鍵,就是想要早點出來嘛!這是改善他行為很大的誘因,但是你們有好好的用這個誘因讓在監服刑的受刑人真正去改善其生活態度、自律性或是他的人生嗎?好像沒有做這個連結,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要擺縮刑在那邊,被人家講話?所以我希望法務部,不管是下午或晚一點,我們要做逐條討論時,或是下一次假設真的要修這個法的時候,你們一定要完整說明這些事情,不然我們無從判斷你們現在所提出來的──不管積極要件或消極要件到底合不合理?你們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假設需要更多人力、物力的支援,你們也要提出來,國家會支持,因為這是改善社會安全最重要的一環,以上。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陳次長明堂: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確實法務部也在積極思考,但是今天也許沒有講得那麼具體,但是我們確實在思考中。
發言片段: 3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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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30
speakers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page_start 67
meetingDate ["2022-12-29"]
gazette_id 1121801
agenda_lcidc_ids ["1121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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