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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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40分)首先想就教於法務部陳次長,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二條規定「對不特定人推展業務者,稱廣告」;第四條規定「律師推展業務時,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對事實或法律有重大扭曲或省略,足以使他人對該事實或法律產生誤解。二、有引人錯誤或誤認之虞。三、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四、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第五條規定律師不得將過去處理或參與事件作為宣傳;第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使用與政府機構、非營利法律服務或法律扶助機構有關聯之名稱推展業務。這裡面有拆成兩個部分,後面這部分是談到為什麼有些人還在用類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名稱招攬法律訴訟的業務,這個你們到底要不要管?另外一個是使人誤以為錯誤,因為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可以用誇大不實的方式去推展業務,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規定也一樣,律師不可以作引人錯誤之宣傳。我今天講了,你去網路上搜尋「販賣毒品獲判無罪」,有沒有律師事務所用這樣做廣告?有!但這算不算情節重大,應該要移送律師懲戒,能不能回答我?如果對這些東西你不去處理,還有殺人無罪、貪污無罪、什麼無罪的,這會打擊你的司法威信耶!會讓人家覺得能請到大牌律師、請到這麼厲害的律師,這些犯罪行為會判無罪。他可能就是省略嘛!也許他在幫人家打的那個案件中,每個個案情況不一樣,打完最後可能是無罪,不代表他經手的案件都判無罪。 |
另外,剛剛我也唸給你聽了,其規範就是不可以把他過去所打的這些訴訟案件拿來作為廣告推展業務,網路上有這些東西,身為律師法的主管機關,而且這個情節重不重大?次長,請先回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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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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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律師倫理規範是依照律師法由全國律師公會訂的,這些內容將來要移送律師懲戒,也是要從律師公會開始,我回去會請檢察司律師科再加強看這部分,然後跟律師公會再做聯繫,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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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律師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律師應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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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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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是從高等法院法官、高檢署、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可是裡面有講這是提起,是檢察署跟檢察分署對其轄區中執行業務的律師可以提起啊!不是只有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你怎麼推給他們?檢察署跟檢察分署對其轄區也有責任,這樣不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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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啦!檢察署也是有提起過,這部分我跟委員報告,我回去會請檢察司特別再加強這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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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我要打臉你,因為新制律師懲戒上路,兩年以來沒有案件,就沒有啊!你剛才還說檢察署跟檢察分署會提起,現在沒有單純因為這樣的廣告被付懲戒的,沒有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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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回去再查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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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一個是廣告。另外,使用政府機關跟非營利的法律服務有關聯的名稱,這個也要處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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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兩款我回去再查一下,好不好?律師懲戒是有,但是不是這兩款的規定,我回去查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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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跟你講問題癥結在哪裡,癥結在這裡,如果你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去做一個懲戒決議,大法官釋憲說這屬於法院的終審裁判,也不能夠再提行政訴訟,你們就會擔心如果移送了,一下就跟終審裁判一樣嚴重,所以你們會動輒得咎,就想說不要下這麼重的手。不然,你看醫療行為進行廣告,如果是不實或誇大,或者是引導人家誤導了,這會在醫療法當中予以禁止,律師廣告是不是也要去研擬一下?不然一下子下太重不行,那用行政罰也可以啊!這要去研究一下,我不希望這種不當的行為去打擊司法,可以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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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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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接下來我要問一下,跟今天的主題有關,累進處遇制度的定位跟功能,因為大家一直詬病它,它是一個管理取向的制度、是賞罰的機制,它最重要就是要控制這些受刑人在監獄的秩序,但讓受刑人矯正、悛悔、改過向善的目的不彰顯,你們自己也承認了。司改國是會議2017年的第五分組,這都是你們寫的資料,也就是要考慮如何研議、改善、廢除或者是進階,我國的累進制其實是將兩個東西都放在裡面,一個是像歐美國家二次世界大戰前,那個叫累進制,累進制用兩個東西去控制,控制什麼?一進來的人就是最初級、最低的級次,即去剝奪你的基本權利,減少生活必需品的供給,這是一種累進制;另外是善時制,例如你表現得好,就可以讓你縮短刑期,三級以上多久、每個月減幾天,二級以上減幾天。 |
我國從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去進行我們的累進處遇制度,其實這兩種都有包括在內,其用途很寬,用到哪裡呢?假釋的遴選也用到這個,外役監能否篩選進來也用到這個,甚至是返家探視、眷屬來同住等,很多都有考慮到、用到這個分數。你們也知道要改,你們自己也提出了,剛剛也有委員提出要走風險評估,有時候個案管理不是集體控制,而是個別風險評估很重要,你們自己也講出問題,問題在實施風險評估的這些國家,第一點,他們都沒有超額收容,臺灣超額收容嚴重;第二個,你說外國的監獄,即風險評估機制的國家,他們有很多社工、具心理背景的專業人員,比例上足夠,不像臺灣;第三個,他們都做分類跟分區的管理機制,其實你們有點出問題、看出問題,但問題來了,就是沒有作為啊!累進處遇制度要改變卻沒改變,問題也知道在這裡,即進入到風險評估機制,而今天大家又在這裡審這些法案,莫衷一是。因為變成你看到問題,你也知道問題,結果累進處遇制度還未能改善時,你現在直接把累進處遇制度拿掉,在外役監的遴選加上一個叫「在監行狀善良」,我知道累進處遇制度不好,你們知道不好,大家也知道不好,你們說要改善,但還沒改善之前,你來一個「在監行狀善良」,變成是外役監作業受刑人的遴選,什麼叫作「在監行狀善良」?能不能回答我這一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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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在監行狀善良」確實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沒有錯,但是我們現在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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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會現在又要加上一個比待改善的累進處遇制度更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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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不會啦!其實這跟累進處遇要脫鉤,累進處遇是在報假釋等的分數,沒有錯,剛才委員也提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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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以前放在外役監遴選,現行也放在外役監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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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啦!累進處遇制是另外一個參考值,依我們的規劃是在授權辦法中,要訂定在監行狀善良的審核基準,一併放進去,把風險評估也放進去。確實剛才委員有提到心社人員,心理師、社工師比較少,不過我們跟人事總處已經談好了,等會請署長說明一下,在這幾年來予以增加,用臨時人員的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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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的問題沒問完。你這樣子含含糊糊、模糊不清,就要用在監行狀善良,我們其實一直在講監獄的矯正功能、改過向善、悔改等,將來還有中間處遇到復歸社會,我們在講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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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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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的累進處遇制度都還沒有改好時,卻用在監行狀善良來取代它,這是在成年人的監獄,你都這樣想了,那少年輔育院呢?你想剛剛是用在監行狀善良取代累進處遇制度,結果在少年的部分,還在用現在這套監獄的累進處遇制度。你們2021年行政院拍板要把少年輔育院轉型為少年矯正學校,有了這個政策之後就做幾個事,今天要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其實今年3月法務部已經有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結果你換湯不換藥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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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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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哪裡不會?你現在雖然要把它改成少年矯正學校,但是你在那當中還在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七十四條,裡面還在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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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們會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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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又改?我剛剛點你的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草案當中的第二十二條還是一樣啊!有學生累進處遇啊!去年底行政院拍板的政策,要將輔育院改成矯正學校,都這樣拍板了,今天要來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你今年3月已經提出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當中的第二十二條還在寫學生累進處遇,然後現下就算是矯正學校的實施通則也還有累進處遇,我剛剛有提及外役監的部分,你們要用行狀善良去取代累進處遇,法務部搞得我們好亂,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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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先跟委員報告一下,關於少年的部分,剛才委員提到那個執行條例是草案、預告的草案,現在我們在做二稿的修正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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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是說二稿會拿掉「累進處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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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很有可能會拿掉,所以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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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能」跟「會」差別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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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朝這個方向,這一條我們有規劃想要用其他方式,比方說司法院有提出說用學習評量的方式,這個學習評量要怎麼做就要請教司法院,我們前幾天禮拜一的院部會談有提出這個方案,我們列為參考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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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監察院的也去看一下啦!你聽我講,合適的處遇,第一個,我剛剛講了,一個是累進,就是基本必需品減少供給或權利剝奪,另外一個是善時制,縮短刑期的這個誘因,可是其實不是這樣,其實還有多元措施的處遇,包括緩和自由限制,即少年的部分,因為你要他能夠銜接、能夠復歸、能夠矯正,對不對?有一些個案是包括外出就學、就業、公益活動、親子住宿等感化教育的這種措施放進來,這個才是嘛,不是像長期監禁式的收容,這個就是我們一直要改變的,改變最好從哪裡改變?說不定是從少年矯正學校,這裡才是一個更宣示、去走實證來把它做出來,因為成人的部分有時候社會還不容你做太多的改變,其實監察院也都寫得非常清楚,這裡面的多元收容制度、多元收容措施,它放進來的是教育輔導、復歸轉銜,然後脫離封閉式,它其實就是要增加專管人員去做個案管理,而不是一直在做集體控制,這都寫得非常清楚啦,這些你要一併考慮,否則在這裡看到你還在用累進處遇制度在少年矯正學校,外役監那裡又是用「行狀善良」,這兩個一放在一起叫做火車對撞,真的是火車對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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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也是想從少年的部分開始先處理,這一點要跟委員說明,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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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要想清楚,否則動輒得咎。本席真的很願意,我們剛剛講的,該增加的人員,我剛剛有說你們可以去看歐美的情況,不要收容過度,然後有一些心理師等等,我們該支持你們就應該要支持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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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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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趕快去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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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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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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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30 |
speakers |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
page_start | 67 |
meetingDate | ["2022-12-29"] |
gazette_id | 1121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1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8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