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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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19分)次長、署長好。外役監的問題,早上我們也談過,主要是針對中高度戒護的受刑人在評估之後,不管就其危險性或是整個再社會化的狀況,認為應該讓他往低度戒護方向走的狀況,現在的問題就是,我們的遴選機制要如何能夠呈現出這部分?第一個,目前我們還沒有一個充分的風險和需求的評估,在合理進行受刑人分類的工具、程序跟專業能力的部分也不足,導致大家認為外役監的受刑人遴選是不是有黑箱,是不是連貪污的法官、權貴以及重大經濟犯罪案的受刑人都能去,好像最後都是這些人在外役監服刑,結果窮的、明明沒有風險的受刑人都沒有辦法到外役監,這種狀況當然造成社會大眾產生不平的感覺,所以主要在於公平性的問題。 |
我想請教次長三個問題:第一個,遴選審查基準表是關鍵,你決定要在遴選審查基準表當中放入什麼項目已經決定了誰可以去外役監,但是基準表當中存在跟安全等級事實上關聯性不明或是根本無關或是評估有效性不明的項目,對不對?你要透過這個基準表去展現出某個人到底有沒有存在風險或是再犯的風險等等,但是你可以看到一些項目,比如「受刑人有沒有家人」?次長,受刑人有沒有家人跟他的風險到底存在何種關聯性?或是他有家人,但是他的家人有沒有常來接見、寄信?哇!這個分明超出受刑人可以掌握的範圍,對不對?若是社會階層較低的受刑人,他的家人或親朋好友可能為了三餐在打拚、奔波,你要怎麼去評鑑因為這個人沒有家人或是他的家人都沒有來接見、通信,所以就存在了一個高度的風險?譬如特定的犯罪類型,你用他的犯罪紀錄來推斷他再犯的風險,這都很難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我想請教次長,法務部矯正署目前有什麼規劃和研究正在進行?參考什麼樣的立法例來改善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存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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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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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好。矯正署為了配合這次的修正,也預先在今年9月到10月修改了基準表,委員看到的可能是之前的,舊的有比較草率。新的基準表就如同剛才委員所提的,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不過也有一個困難度,因為處理人的事情不是一加一等於二,這確實有其困難度,所以在基準表裡面人性尊嚴的規劃是要做的,比方說剛才提到「家庭支持」要看家裡的人有沒有支持他,而不是看家裡有沒有人來看他而已,支持度要如何展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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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但不是單純看他到底有沒有家人或是家人有沒有接見、通信,你若要用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到底其中的關聯性何在?這部分要清楚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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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比方說都沒有人來看的話,那我們的教誨師就應該去了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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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原因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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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為什麼──是因為家人都不理他,有怎麼樣的問題,還是家裡真的像剛剛委員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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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總之應該澈底去檢討這個基準表,讓它跟收容人的風險評估以及再犯的風險能夠連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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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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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問題,現行遴選作業辦法在實務上的運作上,針對受刑人的資格審查和評分,專業人員的參與程度非常地不足,實際上大部分都由監獄內各科室的承辦人去勾選,勾選完差不多paperwork就結束了,很少經過專業的社工或是心理師去訪談並做臨床評估,對不對?當遴選程序變成紙上作業的時候,要做出合理的評估當然就非常困難,所以我想請教次長,到底現在有沒有什麼規劃去推動各個監獄設置充足的社工跟心理師的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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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現在已有規劃,也報人事總處基本上同意,待會我請署長說明一下,因為正職人員的缺額少,現在要用臨時人員的方式進用,而不是用委外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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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請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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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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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心理師部分現在我們在6個單位試辦,將來準備要達到全國矯正機關有416位心社人員,現在先採用勞務採購的方式,目前已有306位,所以每個機關都會納入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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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416位,但是法務部旗下的矯正機關總共有四十幾個,然後全國有6萬多名還是7萬名的收容人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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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我們有5.5萬名收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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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這416人如何能對這五萬多名收容人做專業的心理評估跟諮商,這是一個問題。現在至少要從paperwork改成專業人員對他面談,對不對?不然你要怎麼評估?第三個是矯正署的遴選小組雖然納入了外部專家,但是在做最後決定時,這些外部專家反映根本不知道這些原始資料是如何作成的,而且在去識別化的情況下,他們幾乎沒辦法對你們監獄內部評估的品質作有效的把關。現在問題來了,遴選小組的定位和功能到底是什麼?和第一線工作人員怎麼分工?你要怎麼精進小組成員的專業把關功能?如果遴選小組功能不彰,次長有沒有什麼替代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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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還是要用遴選小組處理,而且要引進外部的人員,不是我們內部自己搞,但給它的資料確實要再多一點,這我們有在規劃,不是只有看報表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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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要讓外部成員真的能夠實質地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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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可以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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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然根本不知道原始資料是怎麼做出來的,他們根本沒辦法對你們做出來的東西進行有效的把關,這小組的功能就沒有用了。上面的3個問題跟外役監條例審查息息相關,要怎麼把風險評估以及收容人的分級做好,不用定義一大堆不得遴選的條款,我真的很反對這樣的東西,應該是強化實質的審查,把風險評估作好,請法務部一定要在下一次審查時,針對這3個題目提供相關的書面報告給委員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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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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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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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30 |
speakers |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
page_start | 67 |
meetingDate | ["2022-12-29"] |
gazette_id | 1121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1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8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