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551
發言片段: 0 |
---|
湯委員蕙禎:(11時42分)謝謝主席!先請教一下法務部陳次長,我們今天講外役監條例,究竟對於各個受刑人是普遍地遴選?還是一定要提出申請,才會看他符不符合條件?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符合條件的人,他只要提出申請,不是強迫性的,他提出申請後我們再審查。 |
發言片段: 3 |
湯委員蕙禎:對,我們瞭解受刑人中很多是相對弱勢,可能沒有人給他這樣的資訊,他可能一直都不知道他可以提出申請。 |
發言片段: 4 |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現在第1個,進來以後他的權利保障我們一定要給他書面資料,類似一本冊子一樣。第2個,我們每次要遴選的時候一定會發公告,公告的話,監獄就有義務要轉知該監獄的收容人。 |
發言片段: 5 |
湯委員蕙禎:我要請教一下矯正署署長,因為有人說外役監是特權天堂,我們知道能夠申請也遴選到外役監已經是得天獨厚了,大家都替他高興,說我們的家人終於要到外役監了,普遍都覺得他好像是受到優待,其實是因為條件符合的關係,所以這沒有問題。但是這位受刑人因為可以在外面工作,不會被上手銬及腳鐐,也不會有人監視,只要表現良好,還可以回家探親,是這樣子的情況。這一次從臺南二警被殺那件事情我們可以瞭解,只要逾假未歸,沒有正當理由,是不是就應該符合脫逃罪?如果他可以找出理由,你們當然會把他在外面的時間加進來,讓他繼續服刑完畢。可不可以也用脫逃罪來論處?如果沒有這樣直接定論的話,他就像度假一樣,想過幾天回來就過幾天再回來,好像都沒有壓力。請署長說明一下是不是應該直接以脫逃罪論處;除此之外,本席也希望你們可以把三年來這種沒有正當理由而逾假未歸案件的統計數字給我。 |
發言片段: 6 |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發言片段: 7 |
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逾假未歸我們都是以準脫逃罪來論,都會行文給各所在地的地檢署偵辦,這是沒有疑義的。 |
發言片段: 8 |
湯委員蕙禎:以前就這樣子了嗎? |
發言片段: 9 |
黃署長俊棠:對,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就是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才不會被視為準脫逃罪,這些我們事先都會掌握到,只要超過我們要求回來報到的時間,2個小時內我們就會把它處理好。 |
發言片段: 10 |
陳次長明堂:我跟委員補充一下,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就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我們給他40小時,還加上在途期間,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故意者,「以脫逃論罪」,就是準脫逃罪啦!現在我們的機制更加強化以後,他如果沒有回來、沒有告訴我們理由的話,以前還要自己去找,現在是2個小時內一定要通報獄政系統,獄政系統就會立即介接到M-Police的警政系統,警政系統在30分鐘內就會轉到全國各派出所。 |
發言片段: 11 |
湯委員蕙禎:通報? |
發言片段: 12 |
陳次長明堂:對。除了完成這個部分,「以脫逃論罪」的部分檢察署會另外處理,也就是雙重的處理。 |
發言片段: 13 |
湯委員蕙禎:OK。另外,外役監照理說應該是針對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或者是輕罪者而設立的,在裡面不需要手鐐腳銬,坐牢在他們心裡的感受像是很輕鬆地度假,但是我們現在看到一級受刑人每個月可以縮短16天,只要坐一個月就可以抵一個半月,二級的可以縮短12天,三級的可以縮短8天,四級的可以縮短4天,這個部分要不要檢討一下?這好像跟一般監獄的受刑人相差太遠,是不是要檢討一下這樣適不適當? |
發言片段: 14 |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縮刑是一個法律的規範,按照目前社會各界的看法,其實我們也希望外役監跟一般監獄的差異不要太大,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考量。 |
發言片段: 15 |
湯委員蕙禎:是,既然是要讓他們在外役監逐漸適應,他已經可以在外面工作、可以回家了,按理不能減那麼多,應該是有特別的需要或者是做為獎勵才可以減,怎麼反而讓他坐一個月的牢就等於一個半月呢?太優惠了!我覺得這樣不行,應該檢討看看,好不好? |
發言片段: 16 |
黃署長俊棠:報告委員,早期縮刑最主要是這樣,外役監過去都是農作,而且在偏鄉,是很辛苦的。現在大家可能認為外役監都很輕鬆,其實不見得,因為他們也是像我們出去工作,工作時間可能比一般勞工還來得多…… |
發言片段: 17 |
湯委員蕙禎:以前都很辛苦,但是慢慢地有很多都很輕鬆。 |
發言片段: 18 |
黃署長俊棠:縮短的部分我們目前已經有在…… |
發言片段: 19 |
湯委員蕙禎:再考慮一下,不能太寬鬆,好不好? |
發言片段: 20 |
黃署長俊棠:是的。 |
發言片段: 21 |
主席:現在先作程序宣告:今天中午不休息,繼續會議的進行。 |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46 |
---|---|
meet_id | 委員會-10-6-36-30 |
speakers |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
page_start | 67 |
meetingDate | ["2022-12-29"] |
gazette_id | 1121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1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18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