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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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50分)本席要請教次長。2018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明白指出檢察機關法警缺額嚴重,當時的實際員額連法定最低員額的四分之一都不到,請問目前檢察機關法警實際員額是多少?最低員額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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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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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會後再提供給委員。目前我們每年都會招考法警,因為他們流動率高,配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我們對法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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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請再給本席資料。
現在法警嚴重缺額的問題仍然存在,根據本席接到的陳情,法務部處理的方式還是過於牛步,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法警繼續過勞,請問次長,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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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不會讓他們過勞,而且從釋字第785號解釋來講,是不能讓他們過勞的,也就是不能有血汗公務員,所以我們已經報給人事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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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就是不能讓他們成為血汗公務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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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不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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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次長剛剛提到2019年的釋字第785號解釋,此一解釋有3年的改善時間,其目的是要保障基層公務員的健康權,同時也要求進行工時改革,請問過去這3年法務部有陸續做了什麼改革嗎?還是一直等到3年快要到了,才在今年12月由高檢署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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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因為全國法警是歸高檢署統合管理,並不是法務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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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為什麼3年了才要召開會議來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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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已經定案了,不是研議而已。輪班制度方面包括值班、輪班的時候給他們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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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但是缺額的問題還是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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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每年都在招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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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可是這個問題還沒解決!
現在我們來瞭解一下法警值班新制的內容。因為高檢署目前還在研議,本席想請教次長是否能承諾下列事項,不會跳票?包括第一,值班執行法定勤務,給予1比1加班費或補休假;第二,值班未執行法定勤務,也給予1比1補休假,不打折;第三,補休假要以小時為單位,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這些應該只是地板而非天花板,請問次長,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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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高檢署已經朝這個方向在處理。1比1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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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既然願意朝這個方向來處理,請儘速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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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相關辦法應該已經公布了,我再把它提供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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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本席必須在這邊再次提醒法務部跟高檢署,法警是輪班的公務員,依照他們的實際工作狀況、值班工時、值班狀況,他們事實上就是輪班的公務員,該有的、最基本的是地板,不是天花板!對於這些公務員,都要給予保障,務必要給這些辛苦的法警保障,所以拜託法務部不要再任意扭曲解釋,說他們不是輪班公務員。次長,你們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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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會啊!該給的保障我們都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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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也要尊重他們就是輪班的公務員。
最後,時力黨團之前有發文跟法務部詢問,犯罪組織寶和會成員在2018年7月31日因為傷害罪等案入監服刑,9月12日馬上就有人去跟他進行特別事由接見,結果法務部回應說,這是民眾鍾文智、邵柏傑等人自行提出申請。我要請問,一般民眾,而且是跟受刑人沒有親屬關係的一般民眾,可以自行申請特別事由接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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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只要有助於教化,這部分是由典獄長依權責處理。至於這一次的申請是不是妥適,我們對於前典獄長也送給監察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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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典獄長的職權真的是太大了,我們知道這位典獄長就是跟鍾文智有私交的謝琨琦,你們也發現謝琨琦濫用職權幫寶和會安排進監獄安撫槍手小弟。次長,回文給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的條文是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九條,就是要給予典獄長他們大權限來決定誰可不可以接見,甚至特見的條文是這樣來列。鍾文智跟謝琨琦有這樣的緊密連結,回文還敢說是民眾自行申請,請問次長這樣會不會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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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回文可能是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為了什麼原因來申請,我們的答復也許過於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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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次長,現在國人對於跟黑金掛勾或者是結合非常反感,所以拜託這個事件不要再發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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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不會,矯正署已經有改進的方案,也通知全國各個監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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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我們希望能夠真正看到有改進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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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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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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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著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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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30
speakers ["陳歐珀","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林昶佐","黃世杰","鄭運鵬","陳靜敏","陳以信","江永昌","陳玉珍","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
page_start 67
meetingDate ["2022-12-29"]
gazette_id 1121801
agenda_lcidc_ids ["1121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二、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江永昌等23人及(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考 銓處組織條例」案;三、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三)委員鄭運 鵬等16 人分別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四、併案審查( 一) 委員許智傑等28 人、(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 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委員高嘉瑜等17 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 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 ( 八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 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 委員游毓蘭等18 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外 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賴瑞 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二十)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江永 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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