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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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10時37分)震驚全球的韓國 N 號房事件在 2020 年落幕,但在臺灣類似的事件始終反覆上演,造成許多被害人的恐懼與身心創傷。過去,被害人只能尋求依散布猥褻物品與損害名譽等迂迴、輕罪的法律途徑,來尋求制裁。不僅保護力道不足,而且數位性暴力行為所侵害的是性自主權跟隱私權,絕對不應該用妨害風化罪章的散布猥褻物品來處理。
因此,關於性私密影像散布,我不僅協助受害人在去年初破獲了會員數高達26萬人的色情論壇網站;更提出刑法修正,讓今天三讀通過的刑法,將幾個典型的數位性暴力行為明確入法,把侵害社會風俗導正成侵犯被害人的「性隱私權」。
但是很可惜的是,這次通過的版本對於性影像的定義仍然是「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是一個早已經存在爭議的法律定義。因為「足以引起羞恥」不僅加深性的汙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的定義,更對被害人作出評價,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因此,本席的版本是直接對構成性影像的內容加以描述,不討論引起性慾與否,很可惜並沒有被採納,不過我仍透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持續徵詢意見、研議修法,希望大家能夠繼續支持。
另外,針對加害人以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的案件,雖未被立法處理,本席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制定性勒索、恐嚇案件的被害人如何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的處理原則。
刑法修正通過後,在性隱私的保護向前邁進一步,但仍有更多的進步空間,希望行政機關和立法院朝野各黨派都能夠持續一起努力,我們期待能有更周全保護被害人的機制。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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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14
speakers ["游錫堃","范雲","李德維","王婉諭","李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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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1-07"]
gazette_id 1121410
agenda_lcidc_ids ["1121410_00002","1121410_00003","1121410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六條文;並修正第 十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1410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