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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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范委員雲:(16時4分)性私密影像在司法聯防的一個重要意義是,散布性私密影像違反的不再是社會的善良風俗,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今天我們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第一個重點是,散布或被威脅要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成年被害人都能夠獲得社工的專業服務。另一個重點是,強化平臺針對成人性影像的下架以及保存證據的責任。未來,只要平臺被iWIN、警察或主管機關通知就必須先下架或刪除影像,也必須保留資料18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違反者,可能面臨60萬元罰則,甚至可能被直接斷網。這是臺灣首次要求網路平臺,針對成人性私密影像要負起責任。立法說明並且規定,平臺應設置被害人申訴管道,而且要公開揭示。
我們在修法的過程極力爭取要像澳洲一樣,規範24小時就下架,考量仍有部分平臺業者以及小型非營利網站反映實務上的困難,我們保留原則上24小時下架的文字,但改置於說明中。我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就境內境外網站,要分別制定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真正落實下架時刪除的立即性。修法過程中,感謝婦女團體跟民間團體和我們保持密切的討論,我們也感受到衛福部本次立法的決心。接下來我們會就立即下架的成效持續監督,給予成年被害人最完善的保護。
另外,拍攝兒少的性私密影像跟散布,在臺灣原本就是違法。等一下修正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三項嚴懲:一、嚴懲拍攝、製作兒少性私密影像的犯罪者;二、藉此營利者,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三、付費支付觀看者也面臨刑責或罰金,而平臺下架刪除及保存證據的責任則比照成年人。本次修法更直接針對兒少部分規範,犯罪者拍攝或製作性影像的工具、設備等,執法單位有權直接沒收,同時行為人要進行4小時到50小時的輔導教育。
未來,我會就立法通過的落實面強力監督,給予犯罪者懲罰、行為教育、立即下架刪除的時效性,明確讓臺灣的兒少得到完整的保護。以上。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請宣讀第十三條。
發言片段: 2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並即時、適度限制傳輸該資料之使用者使用服務權限。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受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之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相同之性影像。
第一項所列業者宜建立使用者申訴機制,受理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申訴,並盡力為適當處理、適時通知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發言片段: 3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發言片段: 4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發言片段: 5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發言片段: 6
主席:王委員婉諭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發言片段: 7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2分10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臣遠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發言片段: 8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發言片段: 9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發言片段: 10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3分34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邱臣遠  賴香伶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發言片段: 11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發言片段: 12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發言片段: 13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4分57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
棄權:
發言片段: 14
主席: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發言片段: 15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網頁資料,或放任屢次提供該資料之使用者持續濫用其服務。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受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之業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進行適當處置。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之業者,仍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適當時期和範圍內改善之,屆期未改善者,視為無正當理由,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一項限制接取之具體要件、程序、方式、措施、回復機制及其他相關辦法,應衡平第一條之政策目標及表達自由、通訊自由和營業自由等基本權所受影響程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定之。
發言片段: 16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通知警察機關。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通知警察機關。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發言片段: 17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發言片段: 18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發言片段: 19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發言片段: 20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9分34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發言片段: 21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發言片段: 22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21分00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發言片段: 23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邱委員臣遠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院現在備有點心,請委員到簽到櫃臺取用。
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6時21分)
繼續開會(16時28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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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15
speakers ["蔡其昌","陳椒華","吳欣盈","孔文吉","洪申翰","邱顯智","賴香伶","林奕華","何欣純","曾銘宗","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吳怡玎","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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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1-10"]
gazette_id 1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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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修正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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