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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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5時37分)今天我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能夠三讀通過,這一次的修法,也直接把住宅租賃視為一個消費關係,並且也適用消保法。解決了房客跟房東到底要用消費爭議、還是鄉鎮市區的調解、還是法院的調解或不動產糾紛調處的問題,這四種多元訴訟的爭議處理方式很難,而且也不一定可行,因此這次修法就全部回歸到較有效率的消費爭議的調解。
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本席也期待,內政部應該儘速將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納入不得記載的事項,也希望對於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能加強對房東的宣導,例如租賃契約中禁止報稅、不得遷入戶籍的這些條款等。其次對於我們這次修法,本席也特別在第十條,對於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的條件,參考了民法第二四五條的規定,對於遲付租金的催告,修正增訂相當期限,避免催告後就馬上解約;以及在第十一條承租人得提前解約部分,刪除了「致難以繼續居住者」這樣一個條件,讓解約條件更寬鬆。這兩條的修正,也進一步保障承租人的權益。特別另外一條,是有關包租業的租賃住宅轉租條件,本次修法也須實價登錄。
我要特別謝謝崔媽媽基金會,長期以來致力於住宅租賃合理化,扮演了協助承租人權益的一個角色,在修法期間扮演非常重要的倡議角色。並且我要謝謝內政部跟我們消保會這邊的同仁,在這次修法上一起努力協調,讓我們住宅租賃市場的合理化更能向前邁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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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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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15
speakers ["游錫堃","曾銘宗","吳玉琴","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張其祿"]
page_start 295
meetingDate ["2023-01-12"]
gazette_id 1121903
agenda_lcidc_ids ["1121903_00005","1121903_00006","1121903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1903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