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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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16時14分)謝謝院長。有鑒於物理治療師依現行法規規定,執行所有業務必須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方能執行,此法條影響民眾選擇物理治療服務的權利,更讓物理治療專業在當今超高齡社會無法提供即時服務。本次修法沒有改變醫療現狀,有疾病治療的需求要先看醫生,但是在預防疾病、延緩失能方面,讓民眾有更方便取得服務的機會。這樣的法例是參照心理師、藥師、護理師、驗光人員等專業法條,讓一般民眾能及早獲得專業的服務。受過醫學訓練的物理治療師,相較於非專業人員更能夠辨識問題,適時轉介。物理治療師們和醫師及其他專業人員一起協力合作保障民眾健康,讓全民成為最大贏家。 |
本次三讀特別感謝臺灣物理治療學會王子娟理事長、劉維弘副秘書長、趙遠宏法規主委針對修法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我們突破重重困難,讓這部法得以在今日與時俱進,接軌國際。進步的法制必須保留彈性、兼顧最大多數人的權益,真正的民主法治精髓應該是讓專業能力更有機會盡情的發揮,保護國人的健康,謝謝大家,謝謝!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謝謝林委員。繼續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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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6-15 |
speakers | ["游錫堃","曾銘宗","吳玉琴","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張其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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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1-12"] |
gazette_id | 11219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1903_00005","1121903_00006","1121903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1903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