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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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9時22分)請問林秘書長,臺灣的憲法訴訟制度是不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憲法法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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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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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相當部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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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可是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法明文規定,如果去訴訟緩不濟急而會影響到重大權利,應該可以省略中間的訴訟程序,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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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書記廳的許廳長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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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他比較專業是不是?你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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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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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許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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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委員好。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定情況之下,是可以做用盡審級救濟原則這個要件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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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不好意思,處理一下麥克風問題。 |
你再說一次好不好?因為剛才麥克風的問題,所以大家都沒聽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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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委員的指教是正確的,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在一定條件之下,不需要用盡審級救濟的情況也可以申請裁判憲法審查。 |
我們在立法時也有參照德國的這個規定做一些研討,最後基於希望貫徹補充性原則,也就是讓各級法院能夠先處理相關憲法問題,再讓這個法的問題到憲法法庭處理,因此這個部分有做過這樣的研究。另外,在舊制時期,即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大法官其實也有做過相關問題的討論,因此他們也曾經做過一些決議,在一定條件之下可以有這樣的狀況做為例外,到憲法法院做憲法的審查,而這個決議在新制上,目前還沒有由大法官正式做是不是在新制之下還有作用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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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謝謝。我想請問秘書長,因為過去我們接到一個爆料,即高端疫苗的合約問題。高端疫苗合約的付款方式裡面,其中有一條是廠商證明其已盡商業上最大努力,而仍未無法履約者,機關同意不對廠商追償已支付之契約價金。 |
我們過去開過很多次的記者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曾銘宗總召也曾經說,如果這個契約屬實,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我們也去查過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契約的規定,視廠商給付不能之情況定其免責程度,若為全部不能,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所以他在沒有舉證的情況下,怎麼樣說明他是負最大的義務?就這一點而言我們是非常審慎,認為他違反了民法契約的相關規定。 |
我想請問秘書長,如果我們去提告時法務部一直都不審理,我們可不可以直接就上到憲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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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依照目前的憲法訴訟法,要提裁判憲法審查,必須受到不利的確定裁判之後才可以提裁判憲法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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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所以是不行的意思吧?你回答這麼長的意思是不行的意思吧?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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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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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也想請法務部的蔡次長回答,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高端的合約?我相信你沒看過,聽說它是保密的合約,大家都沒有看過,只有審計長看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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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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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個案現在的諸多案件要不在士林,要不在北檢,在積極偵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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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你說這個合約現在在北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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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涉及到不管任何人檢舉或告發的,這些案件都分別在士林檢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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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不是在講高端的其他案件,我是就高端疫苗的合約內容詢問你,因為如果這個案件我們到地檢署提告,而法務部一直遲遲未審,我想要請問這種案件我們可不可以直接送到憲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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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法務部沒有在審查這個合約,我們也沒有受理這樣的檢舉,具體的個案都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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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所以你不能影響,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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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沒有辦法影響個案,都是尊重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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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所以我也沒有問你影響個案,我是問你,我可不可以送到憲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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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關於可不可以送到憲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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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是不是應該要送到憲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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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是司法院的權責,剛剛秘書長也有應委員的詢問回答,這不是本部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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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是問你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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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因為我代表本部在這裡,我沒有個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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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我是問你們部裡面的意見,你要代表你們法務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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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關於部裡面的意見,如果委員對於一些有關法律上詮釋的問題,可以問法務部,法務部會就具體的問題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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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所以你現在沒有辦法回應如果法務部所屬機關有壓案太久的情況下,我們沒有辦法去提憲法訴訟。你是不贊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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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第一個前提是我們沒有壓案太久,我們沒有任何壓案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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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那麼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壓案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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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也不敢這樣子講,那是委員你有權力這樣質詢、質疑,但是如果涉及到本部或是本部所督導的各檢察署,我們只有一些法務行政的督導,但對於具體個案向來就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本於證據依法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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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
秘書長,最後一個問題,所以實務上人民要提憲法訴訟的話,他是要從一審、二審打到最高法院,再來是行政法院,然後才可以提憲法訴訟,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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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只要終審法院裁判確定,如果主張裁判違憲,就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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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在這個過程當中,過去是不是有因為訴訟過程拖了太久的案例?因為我們很清楚,對民眾而言,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所以如果這個中間的程序拖得太久,影響到他最後可以藉由憲法訴訟來爭取權利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要考慮憲法訴訟法修法的方向呢?往德國憲法法院法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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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委員有這樣的修法倡議的話,這個部分當然就是大家可以共同來研議看看,不過還是要大院通過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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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想請司法院是不是可以就這個部分先研議看看?不用等到委員,我覺得你們在內部也應該要做相關的討論,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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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剛剛我們許廳長已經說明過了,就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們院內之前已經有研議過,認為還是要維持補充性的原則,也就是說要先由普通法院或是行政法院來進行裁判,如果到最後確定了,才能到憲法法院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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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我還是重申,這是過去你們的研擬,現在憲法法庭也上路了一段時間,我覺得你們應該就目前以及符合人民利益的現象,再定期地做檢討,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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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關注,我們把這個問題帶回去研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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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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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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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2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賴香伶","鄭運鵬","王鴻薇","林思銘","湯蕙禎","江永昌","吳怡玎","游毓蘭","邱顯智","林淑芬","吳琪銘","吳玉琴"]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4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 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 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委員陳亭妃等18 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林為洲等16 人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法官 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4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