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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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14分)秘書長,今天我就法官霸凌的事件,還有法官評鑑的部分,以及剛才幾位委員非常關心國民法官法的問題來就教秘書長。第一個是法官霸凌的事件,媒體報導臺南地院徐姓民事法官遭爆料,曾傳裸上身的不雅照片騷擾女同事,還被檢舉用髒話罵書記官、法官助理,涉嫌霸凌。這位法官在去年8月底調回臺南地院後,五個多月內就換了3名書記官、2名法官助理,甚至還有人因此尋短。據悉,徐姓法官多年前在臺南地院就曾因情緒管控的問題向法院申請停止分案一段時間,之後調到柳營簡易庭,沒想到去年8月底調回臺南地院民事庭之後故態復萌。所以我想請問秘書長,這個爆料是否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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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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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書記官的部分應該是只有換1位,那一位是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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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他用髒話罵書記官、法官助理,有沒有這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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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還在調查中,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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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個爆料還在調查是否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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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實際上他原來只有配屬1位書記官。這一位因為他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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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個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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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他請調了,所以再換1位,這樣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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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現在還在調查中。我再請問你,如果沒有這個事實,請問臺南地院為什麼同意他申請停止分案?是他自己申請還是臺南地院主動停止他的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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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所謂的這一位法官申請停止分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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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他申請還是我們主動?因為報載是他自己主動申請的,所以我想瞭解到底是他自己申請還是臺南地方法院去停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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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根據臺南地院的回報,這個法官曾經有過請假等等的原因,大概停分案1個月,我們目前初步知道大概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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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是請假,不是他主動申請停止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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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大概是這樣的因素,但我們還要進一步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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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在半個多月前,您跟許宗力院長到臺南地院去訪查,庭長就嗆許宗力院長漠視法官職場霸凌,所以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也已經滿長的一段時間了,為什麼到現在司法院還沒有進一步的瞭解?今天我問你,你跟我講還在調查中,需要那麼長的一段時間來調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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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臺南地院確實已經啟動自律程序,也就是說這部分他們還在做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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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想這個爆料絕對事出有因,現在法院給外界的印象就是有鄉愿的心態,對於這些法官的職場霸凌進行檢討後,有沒有對他的職務做調整?這個爆料那麼清楚說他申請停止分案一段期間,後來調到臺南柳營簡易庭,去年8月又被調回民事庭,調回民事庭之後故態復萌,所以我想這是很嚴重的職場霸凌。我希望我們不能再這樣鄉愿下去,關於這件事、這位法官的職場霸凌,或者因為情緒管控的問題造成他在審判期間出現對同僚、同仁以及對他的下屬有這些不當的行為,司法院到底要如何管理或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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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關於這名法官所配屬的助理問題,目前已經協調好由特定助理支援。至於自律調查這部分仍在進行中,我們還不曉得調查結果為何。也就是說,臺南地院在經過調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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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要調查這種事應該不難,因為這位法官的風評在臺南地院已經傳開,甚至庭長都敢嗆院長了,我認為這件事滿嚴重的,希望司法院能儘快調查出真相,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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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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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大概要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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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無法把握一定要多久,只能儘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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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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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臺南地院已經儘快在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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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儘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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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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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一個月?畢竟已經發生那麼久了,所以一個月?如果沒有,那就查無事實,還他清白;如果有的話,就儘快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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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就我們所知,已經安排好訪查程序,應該會儘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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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希望儘快!針對法官個案評鑑的問題,我們還是來檢視臺南地方法院。除了徐法官的霸凌事件外,根據媒體爆料,臺南地院仍有3件未爆彈,其中一位是刑事庭的林姓女法官,打著要求助理頭腦清楚、動作俐落的名義施以高壓,致十多年來不斷更換助理。有些備取考生一聽到要配她,乾脆不報到!秘書長訪查後也說,若遇到職場霸凌,除了庭長或院長可發動自律機制外,法官法亦規定,若法官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付個案評鑑。請問秘書長,臺南地院發動了嗎?距您去訪查也有一段時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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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據我們所知,他們已經啟動調查;如果有需要交付自律程序的話,調查後即交付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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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據臺南地院法官與同仁所說,這種事在臺南地院已經十幾年了,但大家就是抱著鄉愿的心態,完全沒處理!我認為這會影響裁判品質與內容!秘書長,絕不能認為這與司法審判無關,如果法官情緒控管不好,不僅會影響同仁與職場士氣,更進而對其所做的裁判品質與內容造成影響!所以有必要對法官個人做很大的檢視,不僅是徐法官,還有其他幾位法官!針對現在被爆料的這幾位臺南地院法官,我希望司法院能儘速調查出事實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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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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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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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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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希望一個月完成,不要太久。一個月好不好?一個月後我再回來質詢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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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件事由地院本身就近調查,事實上他們也比較瞭解,所以由他們來進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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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可以,其實就是由他們調查後儘速呈報司法院,司法院再向立法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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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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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剛剛大家都很關心國民法官法的問題,大家普遍的疑慮是:為何國民法官法上路迄今已經兩個月,但只有一件案子據此起訴審理?當初評估一年約有600個案件,可是秘書長剛才卻說今年應該會有300個案件,即使如此,大家還是擔心秘書長會跳票!依照現在的起訴進度來看,兩個月才一件,請問秘書長如何評估今年會有300個案件?您是根據什麼來評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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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根據105年開始計算的案件來做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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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認為是否應從現在全國各地檢察官所承辦之符合重大刑案,且適用國民法官制度審理的案件去做瞭解?這樣比較能精準評估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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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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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也就是已經在地院偵查中,但尚未起訴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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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關偵查中的案子,我們不方便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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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當然不宜瞭解其內容,但案件屬性應該大概知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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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再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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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裡面有很多全國矚目的案件,且屬於重罪,因此,對於您評估300件?我感到很訝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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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跟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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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怎麼評估的?怎麼會依據過去五年?畢竟過去五年有很多案件早就偵結起訴了!所以是不是應該從最近幾年評估起?至少前兩年或許有些案子尚未偵結,雖然應該很少。請問去年所發生的重大刑案有幾件?這大概評估得出來吧?是否應該從這裡來精準計算?我認為這樣可能會比較精準,不然真的不知道您是怎麼評估的?您認為有300件,請問是怎麼評估的?可否請秘書長講講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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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是之前我們從105年一直計算過來的,之前係計算到110年,也就是符合第二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一年應該有接近30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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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是每年的案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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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目前臺中有兩件起訴,至於臺北兩件、彰化兩件則是尚在偵查中的案件。現在就是臺中兩件,但只有一件進入準備程序,這是我們目前所瞭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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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評估有幾件這點,我想秘書長要更保守一點,我們不知道未來臺灣會如何,說不定治安好,重大刑案的發生率就降低了。若由目前的數據來推算300件這點,根本不可能一年會有300件!至於很多委員所質疑的成效方面,過去在立法時秘書長說一年會有600件,現在卻改為300件,未來還可能會降低!之所以會發生這種結果,就是因為適用國民法官法的罪刑必須為十年以上的重罪。過去在立法時,我們就要求應該讓三年以上的罪即適用國民法官法!如果三年不行的話,那麼七年以上可不可以?這樣才能使國民法官制度達到預期效果,不知秘書長贊成與否?應該擴大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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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簡報檔上所寫的第一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一款的案子是在115年1月1日才會納入的,目前只適用第二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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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才問是不是應該擴大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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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至於是否擴大適用範圍,要等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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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贊不贊成?立法時我們就一直提到這件事,因為範圍太緊縮、太限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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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之後進行成效評估時,我們再來討論這點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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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謝謝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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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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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俟湯委員發言完畢即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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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2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賴香伶","鄭運鵬","王鴻薇","林思銘","湯蕙禎","江永昌","吳怡玎","游毓蘭","邱顯智","林淑芬","吳琪銘","吳玉琴"]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4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 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 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委員陳亭妃等18 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林為洲等16 人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法官 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4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