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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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51分)我在這邊要就教於秘書長,我先講內政委員會現在正在做公職排黑,所有這些資格被剝奪又要再擴大,其實我是贊成的,我怕等一下就法論法的時候,問了你們會有所誤會,不是,我只是想,當我們擴大一些資格剝奪的時候,更應該小心處理,我是贊成的。其實在內政委員會我還有提案,公務人員受賄當然排除褫奪公權任用公務人員資格,但行賄的人呢?所以我的提案也加進去行賄那個人;還有,我們只針對自然人犯罪,說他不可以去參選、不可以被任用為公務人員,但是有些是法人犯罪,破壞環境、破壞金融、破壞社會,那麼後面操控的那個自然人是更可惡,也應該一併把他併入。 |
我講完這些之後就要回過頭來審視,我現在就教,因為褫奪公權就是兩個資格把它剝奪掉,而且法官在附屬從刑的時候通常都會講幾年,一個就是公務人員任用,一個就是參選的資格。其實我們的其他法律還不只這兩個資格的剝奪,它就不叫做被褫奪公權,譬如我考一下秘書長,法官宣判褫奪公權時會判期限,但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引述的,失去了參選資格或是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都是終身的,比法官判決的那個還要嚴厲啊! |
現在我來看還有其他法律剝奪你去做其他事情,比方說酒駕,酒駕是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你若酒駕就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重傷者,就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於死,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十年內再犯又再加重其刑。這個只是刑法當中的一個處罰,可是其他法律附帶效果就來了喔!我問一下,你犯酒駕被判刑了,可不可以做國民法官?1秒、2秒、3秒,看起來是終身不行。 |
酒駕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會不會被剝奪公務人員任用資格?1秒、2秒、3秒,一樣終身剝奪任用資格;能不能去參選公職?1秒、2秒、3秒,答案不行,也是終身剝奪參選資格;你酒駕之後,如果5年內又再犯其他的刑事案件,有沒有機會緩刑?1秒、2秒、3秒,不行;如果你酒駕了,法務部這邊的律師公會有看到這個情形,就是有被判刑了,可不可以不得發放給他律師證書,而且效期多久?終身;再來,可不可以當會計師?如果你酒駕而被免除公務人員職務的,你五年之內就不能做會計師,也是剝奪資格;能不能被老婆拿去訴請離婚?1秒、2秒、3秒,答案是可以,而且終身適用,你千萬不要酒駕犯法,不然你老婆一輩子都可以用這一條法律打算跟你離婚,當然男生也可以對太太這樣子。 |
我就去問了,到底這些剝奪資格的用意為何?以前我每次詢答的時候,你們都跟我們講說,刑法會有教化的效果。既然有教化效果,後面又要剝奪人去從事這些行業的資格,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問了這麼久,你該回答一兩句吧!秘書長請說,刑法不是有教化的效果,為什麼被判刑、服刑之後還剝奪任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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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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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是,各個法律有各個法律立法的目的,需要個別去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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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知道。因為你們也沒有辦法去管我們立法者在其他法律當中把這些資格剝奪掉,你們沒有辦法去管,後面我會闡述這個問題之所在。另外,你覺得這種資格之剝奪,是不是像補足刑法處罰得還不夠重這種效果?其他法律這種附帶資格被剝奪掉的效果,有沒有補足刑法上處罰還不夠重,有沒有這個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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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應該不是在刑事處罰的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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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回答不出來?不是,我只是要問你,譬如人家會問你一個問題說,褫奪公權去剝奪資格都還有限期,法官判褫奪公權幾年,但散布於各法律當中各行各業的任用資格剝奪,有時候還終身,比法官判決的還厲害。 |
再請問一下,都是考題,如果有犯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個罪,將來能不能去做計程車司機?行不行?不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過之後被判刑,能不能去做計程車司機?不行;一樣喔!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個罪的,能不能去做保全人員?不行;一樣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也不能去做保全人員。現在比較難喔!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的可不可以去做幼教的服務人員?不行;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行不行?可以;如果是幼教負責人不是服務人員,他又是什麼資格被剝奪? |
所以我才講,同樣的犯行卻在不同的法律當中去剝奪這麼多種的資格,你們有沒有為這個去省思該怎麼樣處理?我就要提出來了,有時候刑法處罰之後,其實散布於其他法律的附帶效果是非常強烈而嚴重的,審判法官在審判當中,他到底知不知道這個有罪的判決散布於各種法律的附帶效果,因為他這樣子的壓力造成的後果是不亞於刑罰的,法官有沒有考慮到這件事情?法官要考慮到兩個方面,我就直接講,第一個,是否有告知被告清楚?你覺得法官會嗎?不會,在我國現在的刑事訴訟當中不會。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明明有說,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的所有罪名,這個連接到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有時候被告應否被告知有罪判決之附帶效果,這裡都沒有明文,它沒有連接上,嚴重到就算如果有一個人他還不是被偵辦,說出一個證據說他犯罪,然後就把他判刑,說不定他是自白認罪來爭取減刑,甚至認罪協商的時候也沒有被提醒說,他現在如果認罪,後來換得一個較輕的刑罰,他又沒有被告知其他的法律會有附帶處罰嚴重的效果,這一條法律要不要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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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委員講的這個不無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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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講的不是不無道理,我講的是國外已經在做的。我要再繼續講,因為就連我們現在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程序上的權利,這個你們有說要告知被告,就是程序上的權利被拿掉,即你公開審判的權利被拿掉、對質的權利被拿掉、保持緘默的權利被拿掉,然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等等,但它並不是我剛剛講的在其他法律,就是一旦刑法被判決的時候,其他法律會附帶的效果。所以第一點,我就說一定要加,要跟被告講,這樣我們立法者在立其他法律剝奪什麼資格的時候,才會拉強我們覺得可以這樣做的意念。 |
我有二個訴求,訴求一、應該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把有罪判決的附帶效果列入告知事項。我就舉美國為例,美國現在已經在做了,美國的官方是國家司法研究院,它盤點各州法規當中刑事有罪判決的附帶效果,並把它列表,然後美國有兩個民間團體,一個非政府組織是統一法律委員會,它現在就在推動立法,要告知被告刑事定罪的附帶效果,尤其是他們在爭取認罪、不爭辯答辯的時候;另外一個非政府組織是美國法律協會,它說量刑要考量到這樣強制性會附帶到其他法律的效果,要加進法官的考量當中。現在美國已經在推動、在努力了,我之所以這樣講,我就先講一個事情,法官在判刑的時候,他有沒有看到這個有罪判決會附帶的那些強烈效果?到底有沒有看到?因為原本我們是講一行為不二罰的國家,我們行政罰法是這樣規定的,可是對於我們所提出的在各行各業、在其他法律當中的剝奪資格,你們也沒有辦法去反駁我們,所以你們在判刑的時候,就應該要根據這個。 |
有一個案例就是戴立紳,他去檢舉、去自首,其實照理來講,這個人將來如果再繼續當公務人員,我看別人也不敢找他犯罪,這可能是一個好的方向,結果法官到底有沒有考慮到這點?法官判他的是什麼?他被判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有罪、免刑」,這個「有罪」就把公務人員資格拿掉了,這是因為法官當時就預見了,所以這樣判;還是法官沒有想那麼多?我真的不知道!我們現在看到其他各國有在想這個,刑法判決其他法律附帶的效果,不但要告知被告,而且在量刑當中要納入考慮。 |
綜觀你們現在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真的訂得很模糊,你們現在的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裡面,我先讀了一下內容,也並沒有我講的這些東西,就只有對刑法的處罰要做妥適量刑。我剛剛講那麼多,秘書長可以回應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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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指教,這二點想法我們會帶回去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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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哪兩點?您重複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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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就是要告知被告有罪判決的附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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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訴求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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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另外一個部分是,附帶的效果要在量刑的時候考量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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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就這二個嘛!你要回去做研究,這會不會納入你們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當中?因為草案已經出來了,現在要帶回去研究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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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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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然後我剛剛有講美國官方及美國二個非政府組織,甚至不只美國,其實你們也可以充分地去了解國際上是怎麼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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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帶回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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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要給我時間,你們要研究多久?給個時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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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一個月可不可以?一個月應該可以啦!秘書長剛剛應該非常認真在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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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還需要我們去蒐集國外的立法例,請給我們再多一點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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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沒關係,三個月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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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江委員說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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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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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如果你們這樣做,我覺得我們立法者在考量某行業、某職位、某特性應該要剝奪資格,這樣對社會公序良俗、對社會不管是警惕還是怎麼樣做能夠更好的時候,有司法院這樣來配合,我們才可以更放手來做,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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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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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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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2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賴香伶","鄭運鵬","王鴻薇","林思銘","湯蕙禎","江永昌","吳怡玎","游毓蘭","邱顯智","林淑芬","吳琪銘","吳玉琴"]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4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 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 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委員陳亭妃等18 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林為洲等16 人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法官 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4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