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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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10時29分)部長好。這次針對排黑的修法,我認為最終目的其實不是故意要限制人民的參政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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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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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當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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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不是嘛!應該是給人民一個健全的民主制度,保障憲法賦予的參政權不會被所謂的黑、金、槍、毒等等力量給左右,以致到時候他們藉著這個職位再去壯大自己黑、金、槍、毒的勢力。我們最主要的目的應該是這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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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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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嘛!但是早上也有很多委員提到這有沒有違憲的部分,我不知道關於這個部分,部長、法務部以及司法院的看法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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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針對這部分,我先做說明,等一下再請有關的其他單位來做補充。第一個,行政院在相關草案擬定的時候,其實都有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也非常的慎重,因為這跟人民的基本權利還有參政權利有直接的相關。不過因為我們民選的公職對於整個社會,還有包括所謂的公權力執行以及社會的公益性其實影響很大,所以限制部分的參選資格的確有一些必要。我們目前對很多業別,譬如現行法律考量特定的職業,包括法官、律師、公務員,或者是像計程車的駕駛人、教保服務人員等等,或者包括保全人員,大概有23個種類是跟公共福祉有關,所以也限制曾犯特定犯罪者終身不得擔任,這是屬於立法的常態,並不是特例。另外,剛剛提到民選公職人員因為具有管理跟監督政府,還有更重要的分配公共資源的權利,所以影響公共福祉的範圍更深、更廣,所以剛剛提到的,限制這些跟他的身分顯不相容的犯罪者參選,在社會上或者包括我們在立法上,的確有它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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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謝謝。法務部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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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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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主席、委員大家好。有關委員所垂詢的選罷法第二十六條這個部分,基本上是一個消極資格的規定,這樣一個消極資格規範的目的就是在過濾不適格的人,讓他沒有辦法進入國家權力運作的體系,至於這個資格要劃得寬或者是劃得嚴格,基本上就是必須在限制參選的公益性還有參政權之間做一個衡平的考量,是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法務部這邊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還有立法院的職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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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等於法務部沒有特別意見。 |
司法院的意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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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劉法官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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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法官又菁: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司法院的立場如同剛剛所作的報告,我們也是尊重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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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我為什麼要特別詢問你們三個單位?其實針對黑、金、槍、毒,我相信朝野都有共識要把它排除,讓我們的民主政治能夠更健全的發展,在憲法賦予我們參政權的架構之下,希望我們的民主自由是往好的方向發展,國家整體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這一點我相信大家都支持。不過有一個部分我在這邊要跟大家討論一下,要提醒大家,我們現在有很多法案的版本,有的太寬了,甚至洗錢這個部分,我覺得洗錢當然也是黑、金、槍、毒的一部分,不過因為現在的型態不一樣,有的年輕人可能上網買個東西,或者是現在有一些遊戲、有一些代幣、有一些什麼的,可能不是他願意的,但是他可能誤觸了,這樣的話,一個年輕人根本還沒有出社會,現在在滿18歲就算成年人的情況之下,如果連這些都把它放進去,一個年輕人根本不知道什麼事情,我們就限制他未來有可能選擇參政的權利,這一點我覺得要思考一下,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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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的指教,你剛剛提到的的確是一個重點,也就是我們在相關刑度輕重可能不一,這可能是我們接下來在進行條文審查時,要做討論跟審酌的,也就是在人民參政權以及剛剛在講的嚴重程度中間來取得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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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特別是我們要打擊黑、金、槍、毒,我覺得朝野都有共識,我覺得我們一定要這樣做,但是有一些情況,我們必須要考量。有一些年輕人真的根本不知道他為什麼誤觸了,可能帳號被人家盜用了,可能因為這樣子,他就一輩子都沒了。關於這一點,我倒覺得我們要去想一下,所以我會特別請法務部跟司法院針對這個部分表示意見,未來討論的時候你們也要拿出專業意見,不是都尊重所有的人啊,對不對?我們請你們來列席就是要聽你們的想法,我比較在乎的是這一點! |
「黑、金、槍、毒」我們大家都想要把它排除,但會不會因為這樣子讓一些真的還不懂事──不要講不懂事,就是那些涉世未深的年輕人,這樣有可能剝奪他一輩子的權利,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替年輕人想。我們立法要嚴謹一點,我的看法是這樣,未來討論法條的時候我們就好好來討論一下。我覺得應該要做的事要做,我們現在想的是這樣,但到時候呢?這樣擴大打擊會打到不相干的人,我覺得這是我們要考量的,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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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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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2 |
speakers |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
page_start | 27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2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201_00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