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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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1時58分)部長,其實剛剛賴委員問的問題很簡單,就是這個法修完以後,到底會有多大的衝擊,講得更白話一點,就是要讓民眾知道,我們修了這部法令後,可能有多少議長會解職、可能有多少地方議員會解職,或是有多少的地方議長和基層民意代表以後連參選資格都不具備了,他談的重點就是這個。而這個資料內政部或是中選會沒有去做一個提供也是好奇怪,因為當一部法令在做修訂的時候,總是要在立法理由裡面告訴社會大眾,包括現在整個臺灣政壇充斥著這麼多的黑道,所以我們一定要來修這部法令;這部法令修訂通過後,馬上得到的效益是什麼等等,像這些你就應該告訴民眾,畢竟這有助於民主政治效能的提升,所以你應該要做一個初步的統計,我覺得這是合理的,不然為何要修法呢?難道就只是基於感覺來修法嗎?否則這樣對國民黨也不公平,社會大眾都知道國民黨充斥著黑道,但重點是數目有多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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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句話不客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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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才說這樣,主席就快要跳起來了,所以要把那個數字弄出來,才會比較客觀,或許國民黨這方面的人數沒有那麼多也不一定,而且現在社會氛圍很多都在批評我們也沒有道理。今天針對選罷法的部分,部長也可以表達意見,大家都認為年輕人參政是世代交替,可以鼓勵更多年輕人進入政壇,這是好事。如果大家選完後就相約集體「落跑」,這就像傳染病一樣會傳染,這個不只臺北市、國民黨,到最後各個政黨都會覺得沒有道德的罪惡感,大家都會這樣子。 |
今天中選會所提出來的選罷法第一百三十條的修法,針對的是違反選罷法所衍生之相關罰鍰,有可從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款項中扣除的機制,但是針對任期未做滿「刻意為之」的部分,選罷法並無任何的約束。這次你們所送來的修法針對選舉補助款只有文字上的修正,並沒有針對選舉補助款不周嚴的地方提出精進的對策,所以我在想這部分可不可以精進?因為這個問題每一個政黨都有可能會碰到,本席之所以要這樣講的原因是,我不能選完議員,領完一筆選舉補助款後,隨後就去選立委,這樣選完後又可以再領一筆,這對老百姓和選民來講是雙輸。你「落跑」後,這一區就少了議員,然後你又一票領30元,我覺得這樣沒道理,中選會你們的看法是什麼?我覺得林部長也可以表達一下意見。青年從政絕對是好事,但是不能用這種方式,這沒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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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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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謝謝委員鼓勵青年從政。有關補助款的給與,選務機關是依法辦理。另外,剛剛委員提到的未來是否應該要修法?這些需要藉由修法完成後,選務機關才有辦法據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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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然議員選完後馬上跑去選立委,領2筆,還有不讓人補選立委,就跑去當副市長的,我覺得這個比較沒道理。我在這邊建議,有沒有可能調整剛當選公職人員領取補助款的時間?譬如任期結束前或是任期過半後,這筆錢才可以給你。任期超過一半可以給你,對於任期未屆滿一定期間就離職的人,補助款只能按照比例領取。照理說,選上議員要做滿4年;選上立委也要做滿4年,結果我選完後,因為現在要選立委了,所以我趕快「落跑」再去賺一筆,他都還沒有做事!這在道德上是可行的,這不是針對哪一個政黨,而是針對所有的政黨來做這樣的規範。如果你沒有當選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沒有當選,但是他的選票符合選罷法的規定,當然你們就要補貼,這部分現行的規定就不變。但是對於剛當選就跑去選別的公職的,我們是不是可以調整給與他補助款的時間?只要任期未滿一半或是任期不夠者,補助款就要依照比例減少,部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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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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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莊委員提到的這件事情應該跟這次的修法沒有直接的關係,不過你剛剛提到的這個問題我們會來評估和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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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我覺得這個才是對的,這個才叫「正義」。一個社會如果要真正的正義,必須要擴大最不利者的利益,這次最不利的是誰?是人民。「落跑」最不利於人民,去選的人雙重得利,這個給你們參考。部長請回。 |
另外,我要請教中選會,公投電子連署系統這個議題在內政委員會是必考題,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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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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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說2017年公投法修訂時,通過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建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2018年你們宣布建置完成;2019年第三方完成資安檢測;2020年資安處提出稽核報告;2021年中選會對稽核報告完成改善。現在看起來,去年3月李主委在內政委員會備詢時曾經說過,這還要再跟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的確認,現在時間快到了,今年又是公投年,你們來得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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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去年年底數發部有建議我們要做42項的資安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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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啊!四十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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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預計這四十幾項的確認將在這個月月底、也就是3月前完成,完成之後,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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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們現在做好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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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請高級分析師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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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們現在做了幾項?還有哪些要強化?這些都要積極的和社會溝通,不然2017年到現在,這題在內政委員會是必考題,你們都拖幾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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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42項的部分我請高級分析師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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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跟我說具體完成的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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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葉高級分析師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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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高級分析師志成:現在42項已經完成37項,還有5項在進行中,其中3項有關系統修正,2項是Wi-Fi裝置的強化,這些我們都持續的在進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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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今年來得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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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高級分析師志成:3月底我們就會完成這5項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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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今年這整個系統就可以適用在公投?今年是公投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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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高級分析師志成:修正完成後,我們會再請數位部資安署協助確認,待資安無虞後就會上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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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我才會問你們,今年有沒有可能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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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這個還是要以資安為最大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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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覺得應該很困難。還有,南投的補選也要特別注意,你看,這次補選怎麼會有選務人員發送選舉公報、選舉通知單時,怎麼會同時附上宣傳文宣和負面的攻擊文宣?這個不公平,這也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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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這件事南投縣選委會有查證,查證的結果選務作業並無你剛剛畫面上所呈現的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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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那是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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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南投縣選委會有發布新聞稿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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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像這種地方上的選舉要公平,選務人員一定要中立,只要他們中立,老百姓就沒話講,讓民眾自己去投出值得他們託付的民意代表,這樣才是對的,中選會一定要嚴格的督促地方的選務人員在選舉時保持中立,任何的指控都一定要快速澄清。我認為各政黨在選舉時都一樣,要平常心、公平,要選陳玉珍的,就讓陳玉珍當選;要選別人的,就讓別人當選,應該這樣才對,主席,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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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莊委員,中選會和中央也要以身作則,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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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會以身作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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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我就說到這裡,我就不拖時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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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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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2 |
speakers |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
page_start | 27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2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201_00019 |